林煜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以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强调农村城镇化进程而忽视了农业质的发展,多种因素使具有分散性、广泛性、隐蔽性、不确定性等特点的农村面源污染急需治理。
虽然我国已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中也涉及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2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但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而很难起到真正防治作用。
有效防治农村面源污染,真正实现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关键在于进一步强化防治农村面源污染的相关立法,使法制在防治农村面源污染上真正发挥作用。
确立立法新理念
立法理念对于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正确的立法理念是构建和完善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前提和基础。
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为了提高农作物产量而大量使用高毒性、高残留农药,致使土壤退化和严重的农村面源污染。在针对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立法过程中,应当首先明确导致农村面源污染的原因,深刻认识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关系到我们生活的质量乃至我们子孙后代和全人类的发展。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指导原则,推广“农业清洁生产”,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健全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防治农村面源污染,立法当先行。面对严重的农村面源污染问题,应尽快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将立法作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基础和手段,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以保障和促进农业清洁生产并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
针对农村环境问题不同于城市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应制定针对农村面源污染的专门立法,规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大力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制定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环境标准以规范这些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使用以及符合生态标准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技术的运用。对于涉及农业生产特有领域如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等相关产业的问题,应加快制定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提供法律依据。
确立政府推行农业清洁生产的义务
农业清洁生产是农业污染的持续预防,是一种高效益的生产方式,既能预防农业污染,又能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必须改革现行的农业生产方式,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民以食为天。政府应将人民的衣食住行放在工作的首位,作为政府工作的核心。推行农业清洁生产防治农村面源污染立法中应当明确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具体而言,政府的主要义务如:保证农作物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的清洁生产与供应;制定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的使用规范,限制可能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数量等。同时,应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农产品市场监管。
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在立法中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将极大地有益于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保护生态安全和人类身体健康的社会综合治理。
一方面,立法中应规定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包括不得使用对环境有害的高毒、高残留投入品;不得生产加工对人畜有危害的农产品等。
另一方面,在立法中要区别不同情况,对实施清洁生产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对采用先进工艺生产、销售无毒、无害农业生产资料的工商企业,要采取奖励、补助或税收优惠等鼓励支持措施;对农产品产地环境不符合要求的,设置相应的处罚规定,严把产前产地环境质量关、产中生产过程关和产后市场准入关。
作者为贵州大学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国际环境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