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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处理危废被追刑责———从云南陆良倾倒铬渣案谈起
2013-06-28 09:51:49 来源: 作者: 【 】 浏览:400次 评论:0
   由于化工废渣的非法倾倒,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村民赖以生存的水源遭到严重的污染。 资料图片


  【基本案情】


  一、基本案情和处理经过


  2011年4月下旬,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村民刘兴水、曲靖市麒麟区三宝镇村民吴兴怀、陆良化工公司职工王平昆预谋从陆良化工公司转运铬渣赚取运费,并邀约曲靖市麒麟区张官营村村民张树生(吴兴怀父亲)到麒麟区越州镇和三宝镇寻找铬渣堆放点。吴兴怀对陆良化工公司副总经理左祥林称,准备将铬渣运至富源水泥厂。左祥林向总经理汤再杨作了报告。


  在没有查验吴兴怀、刘兴水运输铬渣危险废物资质、接收单位铬渣处理资质,也未向环保部门办理转移、处置铬渣手续的情况下,汤再杨答复可先试拉几车。


  2011年4月28日~2011年5月4日,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3人组织11名驾驶员从陆良化工公司转运铬渣981.64吨,倾倒在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寨上村秦家坟土路两侧、横大路村委会大坡头沙场、张角冲岔路口,以及三宝镇张家营村委会弯子村外。


  因无钱支付驾驶员费用,3人要求陆良化工公司先结算运费。陆良化工公司提出,要实地考察铬渣使用情况,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后方能开具运输发票,支付运费。


  为应付陆良化工公司要求,刘兴水通过代木常(贵州三力燃料有限公司古龙煤业公司经理)介绍认识了贵州省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三力公司)副总经理袁科,承诺每运输一吨铬渣给5元人民币好处,请袁科、代木常帮助应付陆良化工公司的实地考察,并促成贵州三力公司与陆良化工公司签订铬渣供给合同。


  5月15日,刘兴水、吴兴怀从陆良化工公司拉出铬渣60.1吨,由袁科安排运到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昌威公司(同三力公司有业务往来)堆放,并给了袁科1万元好处费。


  5月17日,由刘兴水安排,袁科、代木常同左祥林在曲靖见面,袁科向左祥林介绍称,三力公司在使用铬渣。


  5月19日和5月20日,汤再杨、左祥林带队两次到三力公司实地考察,袁科、代木常称三力公司在利用铬渣。5月27日,左祥林起草了《铬渣供给合同》,汤再杨修改后在合同上签字。5月28日,刘兴水将合同送到贵州三力公司,袁科在合同上签了字。


  截至2011年6月12日,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3人共从陆良化工公司运出铬渣5272.38吨,领取运费、处理费27万余元。其中,拉到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昌威公司60.10吨,倾倒在麒麟区三宝镇张家营村委会弯子村、越州镇寨上村后山、横大路村委会大坡头沙场、张家冲岔路口等处5212.28吨。


  这一事件是陆良化工公司私自转移铬渣,承运人为赚取铬渣运费,非法转移倾倒铬渣导致的一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情况


  事件经新闻媒体报道后,环境保护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珠江委等国家部委相继对这一事件进行实地调查。陆良化工公司擅自扩大产能,多次非法转移铬渣,已构成多个违法行为,陆良县环保局给予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部对曲靖市实施“区域限批”。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指导和督促下,曲靖市积极组织开展后期处置及全面整改,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对整改工作进行了现场验收,环境保护部西南环保督查中心就整改工作进行了现场核查,环境保护部自2012年4月13日起解除对曲靖市的区域限批。


  三、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协同配合办案情况


  环境保护部、监察部联合调研组对曲靖铬渣非法转移倾倒事件进行了调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成立了由省环境保护厅、监察厅等相关单位组成的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入详细的调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专门成立了专家组,多次到曲靖现场指导工作。


  曲靖市先后制定了《铬渣非法倾倒致污事件后续处理整改工作方案》、《铬渣转移处置暨回运铬渣和污染土壤处置监管工作实施方案》、《陆良化工厂内铬渣无害化处理方案》等一系列工作方案,并督促陆良化工加快推进铬渣解毒二期工程建设,积极协调铬渣处置单位,全面加快铬渣解毒工作。


  陆良化工公司总经理汤再杨、副总经理左祥林因涉嫌污染环境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承运人刘兴水、吴兴怀;陆良化工公司职工王平昆、贵州三力公司副总经理袁科、贵州三力燃料有限公司古龙煤业公司经理代木常、曲靖市麒麟区张官营村村民张树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四、法院判决情况


  2011年12月20日和21日两天,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和王平昆有期徒刑4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左祥林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袁科、代木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汤再杨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解析】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作出如下判决:


  陆良化工公司在没有查验承运人运输资质、处理单位处置资质,也未向环保部门办理转移、处置铬渣手续情况下,将铬渣交承运人转移,公司总经理汤再杨、副总经理左祥林犯污染环境事故罪。


  承运人刘兴水、吴兴怀,陆良化工公司职工王平昆为赚取转移铬渣运费,与贵州三力公司副总经理袁科、贵州三力燃料有限公司古龙煤业公司经理代木常、曲靖市麒麟区张官营村村民张树生串通,骗取陆良化工公司信任后,运出铬渣非法倾倒,犯污染环境事故罪。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承运人刘兴水、吴兴怀,陆良化工公司职工王平昆、贵州三力公司副总经理袁科、贵州三力燃料有限公司古龙煤业公司经理代木常、曲靖市麒麟区张官营村村民张树生等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可以直接认定这种行为“严重污染环境”,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这意味着今后企业为降低治污成本,将大量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化工液体及固体废物等,交予无处置资质的公司或个人,非法倾倒,不管是否造成一定严重后果,都将被直接认定为刑事犯罪。


  【启示】


  云南曲靖铬渣非法转移倾倒事件,暴露出我国危险废物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危险废物不规范堆存、填埋、随意倾倒已成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要来源。


  二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远远不能满足要求。


  三是无经营资质企业大量存在,非法经营活动猖獗。


  四是不少企业唯利是图,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规范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现象非常普遍,非法转移倾倒事件也屡禁不止。

  这些问题的出现,提醒相关部门必须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环保部门在审批新、改、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特别注意审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严格把好环境准入关。


  二是要加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狠抓行政代执行、转移审批、经营许可等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是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相关信息;要求危险废物重点企业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


  四是要加大处罚力度,严厉追究责任。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要追究企业污染清除责任。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制,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工作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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