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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势谋事以成事--漫谈"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四)
2013-06-27 09:32:29 来源: 作者: 【 】 浏览:482次 评论:0
 谋事,要顺势而为。"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为环保工作谋事、成事提供了契机。


  作为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在为司法部门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拍手称快的同时,更要清醒地看到,"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无疑也对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贯彻落实好"两高"司法解释,绝不仅仅是司法部门的事情。在这其中,环保部门承担着一份特殊而又重要的责任。


  思想观念应当适应新的执法环境。"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零容忍的意志,从严惩处是其基本要义和本质特征。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环保部门首先应当牢固树立从严依法行政的思想意识,坚决改变对待环境违法案件"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态度,纠正过去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


  监测监察工作要适应新的执法环境。环境污染事件往往有着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以往我们时常遇到取证难、定性难、追责难的尴尬。而此次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性更为清晰,适用更加明确。这不仅为我们提供了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尚方宝剑,而且增强了环境刑事案件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作为时时处在环境监测监察工作一线的行政部门,我们必须提高执法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保证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监测取证,为环境污染事件由行政程序向法律程序的移送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工作作风和方法要适应新的执法环境。尤其是要改变单打独斗的习惯,善于造势,注重借力,加强联动。一方面,要主动做好与当地司法部门之间的衔接。注重学习借鉴公、检、法部门的执法经验,积极探索并建立案件移送和工作联动机制,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从轻发落等现象,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要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对公众而言,宣传可以增强其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内容和特征的认知能力,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让环境违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对企业而言,宣传可以增强其对法律的敬畏感,使之不能、也不敢触及法律红线;第三,要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以适应"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办案新要求。


  面对新的环境执法形势,肩负着人民群众期待的中国环保人应当把握机遇,顺势而动,以时不我待、积极有为的实际行动,努力开创环境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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