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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环境公共治理模式
2013-06-14 14:41:09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292次 评论:0
 ◆虞伟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深入推进,公众对环境的诉求日益强烈,参与环境事务的热情不断高涨。实践证明,解决当前的环境保护问题,不仅需要通过政府的强力推进,还需要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真正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环境保护需要政府与民间良性互动,公众的力量需要政府有序引导,才能发挥出更大的正能量。


  当前环境公共治理面临的困境


  现阶段,各地在环境公共治理中普遍存在一些困境和难题,急需进行破解。笔者在此结合浙江省情况,将环境公共治理中一些困难和问题剖析如下:
  一是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带来了推进的不确定性。在很多地区,从制度设计、平台搭建,到渠道建立,都是在环保部门主导下开展。如嘉兴市主导组建以市、县环保联合会为大本营,以市民检查团、专家服务团、生态文明宣讲团和环境权益维护中心为框架,通过联合会与环境学会共建,增强组织工作实力。在很多地区,政府部门负责人通常担任联合会、志愿者协会等环保社会组织的领导。如舟山市成立了以副市长兼任总队长的舟山群岛新区环保志愿者服务总队。


  环境公共治理的推进由各级政府主导,并且,环保联合会或环保志愿者协会等的领导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确保对公众参与进行有效引导,使之有序推进。但是,民间环保机构也容易因此丧失本身立场。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官民”重大分歧的问题上,公众参与可能会根据政府的工作需要来进行,民间环保机构发挥的作用有限。


  二是公众参与能力建设亟待加强。在一些地区,公众参与平台广泛搭建,参与渠道正在不断拓宽。很多地方正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以环境教育、区域自治、行为规范、污染防治为重点的绿色系列创建活动,使公众参与更具广泛性、群众性和成效性。但是,公众参与的能力建设仍然有待加强。特别是很多民间环保机构的组织建设不是很健全,草根民间机构力量还很薄弱。由于缺少先进的NGO治理理念和经费支持,在民间环保机构组织中,有的内部管理涣散,工作无计划、活动不正常,人员不稳定性、流动性较大。大批有识之士和热心于环保事业的民间力量被拒之门外。在公民个人方面,大部分人还停留在参与一些公益性的志愿者服务方面,理性思维有待提高。


  三是公众参与制度化渠道作用发挥有限。为有序推进公众参与,各地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浙江省修订了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公众参与做了细致规定。嘉兴市实施环保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开环境信息。制定“一会三团一中心”工作章程,完善《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推动公众参与从执法监管向污染源头控制和案件评审、技术服务延伸。


  但是在很多地区,在与环保相关决策中,公众制度化参与渠道仍然不畅通,公众表达环境利益得不到政府部门的及时回馈。目前,公众制度化参与机制还缺少刚性、可操作的要求,公众参与权利配置被边缘化。以环境保护为外衣、交织着其他社会矛盾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政府与公众缺少温和的对话机制,重大项目将持续面临脆弱、敏感的社会心理环境。因此,急需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


  四是环境信息公开还需加强。环境信息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在一些地区,正在扎实推进环境信息公开,通过创新环境信息公开载体、丰富环境信息公开内容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等手段,努力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如宁波市环保局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发布超标违规记录、依申请公开事项等公众关心的信息,完善网上办事、网上咨询和网上投诉一体化机制,通过手机app(智能手机的第三方应用程序)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整合办事窗口政务公开职能,推出政府—企业—公众互动活动。正是通过加强交流互动,及时向公众提供了各类环境信息,尤其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信息。


  但是在很多地区,公众了解环境信息渠道还不多,公示信息面还太窄。对有些涉及民生的环境信息,有关部门拒绝公开的现象时有发生,公众对重大环境问题信息掌握得就更少。这些都阻碍了公众对环保的主动参与。


  建立健全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思考


  公众参与是环境行政能力的外延,广泛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弥补政府工作的缺失。创新环境公共治理模式,要按照政府是责任主体、企业是治理主体、公众是监督主体的思路,不断健全政府—公众—企业三位一体的协商对话机制。


  建立健全环境民主决策机制。搭建更为开放的公众政策参与空间,在重大决策前期就引入公众参与,搭建“政府—公众”互动交流平台,由决策的“官控”变为“民动”,在制度设计上确保公众能与政府展开平等对话,强化参与者之间的协商和讨论,明确政府和公众参与者的权利配置。要认真落实反馈制度,及时反馈公众参与的结果,公布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的原因,使公众客观、全面地参与到环境公共决策之中。在浙江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正在覆盖全程。公众参与范围涵盖项目立项审批、环境执法监管、环保专家服务以及环境违法案件处罚、评审等环境行政的各环节,是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参与。


  建立健全参与主体的培育机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应与服务并重。如在浙江省,公众参与是服务与监督并重,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市民检查团、市民评审团等组织重点监督企业和政府的环境行为,专家服务团则重点做好企业的环境技术服务,使环保专家的参与不仅仅停留在项目评审会上,更多的是参与到企业的技术服务中去,当好企业的技术智囊。这一经验应该在更多的地区进行推广。当前,应支持各类环保社会组织建设,注重发挥各类专家的智囊作用。建立民间环境专家咨询机构,鼓励专家为政府决策提供研究咨询。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与环保社会组织的联系,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发展。此外,应继续探索政府部门负责人兼职的“官办”民间环保机构的运作模式,发挥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


  建立健全参与技术支撑机制。加强媒体支撑,充分运用新媒体技术建立公众参与的便捷渠道。建立信息发布、意见受理、调处反馈等互动沟通的多媒体平台;加强环境科技支撑,提高对环境信息数据的采集能力,为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发表意见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环境教育支撑,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环境教育体系,普及环保知识,不断提升公众参与的能力。强化考评追究机制。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中生态环保指标的权重,强化针对重大环境问题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


  强化企业环境责任承担机制。依法督促企业执行强制性环境信息公开要求,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引导企业建立绿色供应链,推行绿色经济政策。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用足行政、司法手段。支持民间环保机构以及公众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保护举报监督人的合法利益,切实维护公众的环境监督权。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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