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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世明.民族院校环境法教学实务研究(一)
2011-04-09 00:52:05 来源: 作者: 【 】 浏览:3154次 评论:0

乔世明

 

 

摘要:教学方法改革的核心是加强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培养,改革“灌输式”和过分偏重讲授的教学方法,实施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的教学方法。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自学能力、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以使学生养成自己学习,自由研究,用自己的头脑来想,用自己的眼睛来看,用自己的手来做的精神。此外,民族院校环境法的教学工作,还应重点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使学生不仅掌握环境法的基本知识,而且学会利用环境法的理论,对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自治立法和变通补充立法,为自己家乡的环境法制建设献计献策,使自己成为对社会、对家乡有用的人才。

关键词:生态环境    主动学习    创新精神    能力培养    社会责任感

 

 

一、环境法教学与主动学习积极性的调动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学生在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学习也就更为主动。当一个学生在课堂上被动地接受被灌输给他的知识的时候,他的学习是被动和消极的,因而学习的效果也不显著;如果他认识到他负有一定责任,他的学习会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和前途时,他的学习就是主动的、积极的,其学习的效果也就十分显著[1]

意识到了这一点之后,教师就应该尽最大可能地赋予学生以责任,促使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比如,教师在讲述了环境法基础知识之后,就可以鼓励学生登上讲台,讲讲自己家乡的环境问题,并请全班同学出谋献策,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由于少数民族同学来自祖国的四面八方,各地的地理条件和环境状况往往差异很大,所以,几乎每个同学的讲述,都会使其他同学产生耳目一新的感觉。而主讲同学为了把自己家乡的环境问题讲述得更清楚,往往要查阅很多的资料,无形中学到了很多课堂上无法学到的环境法知识。另外,教师在平时授课的过程中,也应注意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比如课堂提问,尽量不提问已经讲过的内容,而是提问尚未讲过的、而且书上也找不到答案的问题,让学生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根据自己的理解来回答。同时尽量挖掘不同意见,让每个同学都能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避免人云亦云。由于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机会,每名同学都有成为主角的可能,同学们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必将大大增强,学习效率自然也会明显提高。

二、环境法公开课与综合素质的提高

传统的教育观点认为只有讲授现行法律条文的“知识”才是法学教育,否则就不是学问;训练和教授学生运用法律的技巧和能力不过是雕虫小技,入不得主流;研究型大学中的法学院系要培养一流的研究人才,实用型和职业型的人才不是我们培养的方向,其成果更算不上研究成果,等等[2]。即便是在以教学为主的法律院系内,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也往往被视为旁门左道,不算是正规的、教学行政部门认可的法律课程。为了向这种传统观念挑战,我们可以创造性地开设一些别具一格的环境法公开课。比如,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是宣传普及环境法学知识,动员社会力量一起参与环境保护的有利时机。我们完全可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每年在公园里搞一次别开生面的环境法公开课,向广大游人宣传环境法律知识,鼓动人们积极投身到环境保护的活动中来。我们可以让学生以不拘一格的形式充分展示自己的才能,展示自己在环境法方面的精深造诣。包括自编自演讽刺小品,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以及行贿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披露;以拟人的方式将海底世界搬上讲台,通过海底生物的对话,宣传《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哑剧的形式,对环境噪声进行无言的抗议;走出校园,用自己手中的照相机,记录下来一些活生生的环境污染的画面。另外,模拟法庭、环境法知识问答等形式也可以搬上讲台。丰富多彩、耳目一新的讲述方式,不仅宣传了环境保护的理念,而且使学生们的综合素质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三、环境法考试与创新精神的渗透

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3]。所以,我们不仅应该在环境法的教学过程中致力于训练学生如何在解决具体案例中学习寻找法律、分析法律、解释法律和使用法律,而且,应该在环境法的考试中也不出死记硬背法条的考题。而是重点考查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考查他如何自己去学习和运用法律,如何发现现有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并提出自己的创新性建议。比如,环境法考试的形式可以写论文,题目自定,内容要求反映自己家乡的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或立法建议。在论文的撰写上,对学生提出较高的要求。首先,为杜绝抄袭,严格要求论文要有脚注或尾注,禁止大段引用而又不注明出处,树立良好的学习研究风气。其次,要求论文要有自己的内心感受和独到的见解,严禁照搬别人的观点,即:宁要稚嫩的甚至可能是错误的个人己见,也不要成熟的甚至是完美无缺的他人观点。如果整篇论文都是在引用别人的论述,而没有自己的创新之处,那么,他的论文就应该以“不及格”计。以此促使学生们用自己的眼睛去发现家乡的环境问题,用自己的头脑去思考解决的方案,去进行大胆的、创新性的研究。由于有了这个目标做指导,同学们在环境法的论文上就会狠下功夫,他们会主动去图书馆查资料,网上下载主页。有的同学在北京实在查不到自己家乡的参考资料,还会给家里打电话,让亲人们在当地帮他查找这方面的资料。通过多方位的努力,一篇篇带着浓重的乡土气息的论文自然会展现在我们的眼前。它们可能不是那么成熟练达,但是字里行间却渗透着学生对家乡的热爱和对现存环境问题的焦灼,体现出他们是用“心”在寻求解决的答案,体现出他们勇于探索、大胆创新的精神。

四、环境立法理论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

环境资源法学既有其根基深厚的基础理论部分,也有其枝繁叶茂的应用理论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基础理论性和应用性均很强的学科[4]。利用该学科的这一特点,发挥环境法理论对民族生态自治立法实践的指导性作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是民族院校环境法教学中应该高度关注的问题。

地方性环境问题的解决必须通过地方立法,这是各国的共同经验。以美国为例,美国本身的立法机制使得美国各州有自己的州环境立法,这对其在西部开发中全面而充分地解决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一个民族,不能够学习与借鉴其他民族贡献给全人类的优秀成果,不能够利用全人类共有的知识与技术,只能是永远处于封闭状态[5]。所以,中国的生态立法理论研究应该吸收世界文明发展的先进成果[6],立足于本土资源的分析,针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迥异的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出相应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生态保护自治条例。

除了自治立法之外,目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生态变通或补充立法也处于明显不足的状态。从国家授权的角度看,我国已授予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森林法》进行变通或补充立法。但是,民族自治地方在得到法律的授权后,多数迟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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