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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集注释及作者介绍(二)
2012-12-12 10:53:1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0617次 评论:0
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载《法学杂志》2010年第10期,第130页。
[17]非政府组织简称NGO,它在促进公众环境权的立法、实施,支持公益诉讼,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和维护人权等方面起着非常特殊的功能,并发挥特殊的作用,世界大多数国家已经确立了非政府组织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中的法律地位。See Dinah Shelton,ARTICLE:Human Rights and the Environment:What Specific Environmental Rights Have Been Recognized? 35 Denv.J.Int'l L.&Pol'y 129,171(Winter,2006).
[18]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了环境权的宪法地位,如《韩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有在健康而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以及国民应当努力保护环境。”《智利共和国宪法》规定:“所有的人都有权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国家有义务监督、保护这一权利,保护自然”。《菲律宾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和促进人民根据自然规律及和谐的要求,享有平衡和健康的生态环境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环境、被通报关于环境状况的信息的权利,都有因破坏生态损害其健康或财产而要求赔偿的权利。”等等。此外,在环境基本法中,国外环境基本法在宣示公民享有环境权的同时,一般都规定了国家和政府的环境责任和义务。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4331条规定,“为执行本法规定的政策,联邦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并与国家政策的其他基本考虑相一致的措施,改进并协调联邦的计划、职能、方案和资源,以达到如下目的,即国家应当:……。国会认为,每个人都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参与对环境改善与保护。”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在其“宣言”中申明了“保护环境是加拿大人民福利的基础”,在其“前言”中多次申明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原则。参见赵国青主编:《外国环境法选编》(第一辑)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80页。
[19]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1822年,英国人道主义者理查德·马丁提出的“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著名的《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家畜动物的法案。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二战以后,这些国家又根据社会变化和需求,陆续制定了动物保护法、动物福利法和相应的管理法规。在亚洲,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日本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在上个世纪完成了动物福利立法。国际社会还签署了一些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国际条约。参见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第27页。不过,我国还未对动物福利进行立法,目前还仅仅停留在学术争论上。参见蔡守秋:《简评动物权利之争》,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6期,第58页。
[20]农村主要是以农民为主要部分的人们的聚居区域、生活社交区域和经常劳作区域。我国当前是以农村为主的国家,农村人口在全国人口中占绝对多数,因而,农村公众环境参与权的实现对于提高我国整体环境保护水平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参见蔡守秋:《论农村环境保护法规制的主要领域》,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第3页。参见张晓文:《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理论基础探析》,载《农业经济》2013年第1期。
[21]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已经在环境基本法中相继建立了环境诉讼机制。除了我们比较熟悉的日本、美国之外,《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比较完善的公众环境权利救济制度,其中第22-38条就是关于环境诉讼制度的规定。参见尤明青:《<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评介》,载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243页。此外,1991年《丹麦环境保护法》第十一章“申诉及诉讼程序”也规定了公众环境损害救济程序权利。参见纪倜(译),徐灵(校):《丹麦环境保护法》,载韩德培主编:《环境资源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389-391页。另外,在欧盟,公众参与和司法诉讼是执行环境政策的重要方式和环节,建立公众参与的法律制度是实行环境法治的根本途径。参见蔡守秋主编:《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2页。
[22]参见张晓文:《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第168页。
[23]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尚未建立,不过,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已经发展为比较完善的制度。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开展环境责任保险以来,环境责任保险已经被应用到了更广泛的商业领域,如企业并购、重组、房地产贷款等等。See Lee Fletcher, Policies Can Help Companies Clean Up Balance heets,Bus.Ins.,Feb.5,2001,at 12,12.
[24]有关企业环境责任的问题,笔者将在本文第四部分作出阐述,此处暂且不谈。
[25]蔡守秋:《修改<环境保护法>为<环境法>的基本构想》,载《贵州社会科学》2008年5月第5期,第30页。
[26]宋金华,孙绍伟:《循环经济下我国强化企业环境责任的思考》,载《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8月第4期,第48页。
[27]吴真:《企业环境责任制度体系之重建——以循环经济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8年9月第5期,第105页。吴真:《企业环境责任确立的正当性分析———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视角》,载《当代法学》2007年9月第5期,第50页。
[28]赵惊涛:《企业环境责任确立的价值定位》,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5期,第46页。
[29]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往往是与环境损害国家补偿救济制度相并存的,不过,环境侵权受害人损害赔偿保障制度是以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环境损害国家补偿救济制度为补充的。以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主要是因为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不能转嫁给全体国民,用国家财政税收收入来负担,而应该由存在环境侵权风险的所有企业来共同负担,分担风险,这一方面符合“污染者负担”原则;另一方面,这也能实现企业外部不经济内部化。See Hubert Bocken, Complementary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A General Environmental Fund?, in Insurance of Environmental Damage,425 (H.Bocken&D.Ryckbost eds,1991).然而,保险不等同于社会保障,我们不应该主观地认为它能使受害者得到完全补偿和使破坏的环境得到完全修复而“不危害公众的钱包(without endangering the public purse)”,国家环境损害补偿救济制度以建立公共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主要在污染者无法确定或污染企业破产的情形下保护受害者,以作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补充。See Chris Clark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s White Paper on Environmental Liability,3 Int'l J.Ins.L.188,201(2000).法国通过建立损害补偿或赔偿基金以资补救,如针对机场噪声公害对相邻地面居民的损害设有赔偿基金,针对水资源污染、农作物受兽类侵害设有补偿基金等。参见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23]作者简介:周菡潇,浙江农林大法政法学院2012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24] 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25] 王艳梅:《企业概念与地位的法律分析》,载《社会科学战线》2012年1期第194-199页。
[26] 周勇:《论责任、企业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载《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30-32页。
[27] 崔秀梅,施平:《企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会计责任:关系和整合》,载《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7期第157-159页。
[28] 王红:《企业的环境责任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出版,第9期。
[29] 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3期第137-144页。
[30] 鲁超:《法理学视角下的公司社会责任》,载《巢湖学院学报》2005年第7期第51页。
[31] 许刚:《德国循环经济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版,第30页。
[32] 熊鹰:《环境管理标准化理论与方法——企业实施ISO14001指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33] 肖剑鸣:《比较环境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第159页。
[34] 夏少敏:《环境资源法总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160页。
[35] 骆建华:《美国的环境立法与执法》,载《世界环境》2000年第8期第30-34页。
[36]王蕾《我国企业环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2010年吉林大学论文,第5期。
[37]李静江:《企业绿色经营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变革》,载《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年第1期,第20-22页。
[38]王莹、景枫:《经济学家的道德追问》,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作者简介:李明华,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陈海嵩,法学博士,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
[39] 王小萍:《法学本科环境法教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2期。
[40] 参见蔡守秋、王欢欢:《改革开放30年:中国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教育的发展》,《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魏静:《试论法学素质教育在环境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的实施》,《中国校外教育》2010年第24期。
[41] 国家精品课程资源网(http://www.jingpinke.com),2012年11月14日访问。
[42] 李可:《浙江省环境法研究综述》,载《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评论》(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43] 许晓东、陈金江:《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修订及其启示》,《中国高等教育》2010年第7期。
[44] 张学洪:《基于精品课程的地方高校特色教学团队建设》,《中国高等教育》2012年第8期。
[45] [日]佐藤正夫:《教学原理》,钟启泉译,教育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46] 吕忠梅主编:《环境法案例辨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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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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