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思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意见(二)
① 饶世权,《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2007,490-493. ② 杨柳青、赖家明、李希昆,《关于完善环境基本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思考》,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2007,508. ③ 王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重庆大学,2008,4—5. ④ 王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重庆大学,2008,5. ⑤ 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228-229. ⑥ 参见袁春红、龚袭、苏倪、《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2007,1307. 1081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主权管部门作出的有关公众参与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应结合《环境保护法》第45条来具体理解“违反公众参与规定的法律责任”①。 (二)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环境保护法》针对特定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环境损害索赔权的规定是比较详尽(参见《环境保护法》第41、42、43、44条),但是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并没有特定的被侵权人的情况下的环境损害索赔权,却仍是空白。笔者建议在增加环境权的前提下,应在本章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即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或对于企业、个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② 参考文献: 1、艾丽娜,《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2007,408. 2、杨柳青、赖家明、李希昆,《关于完善环境基本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思考》,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2007,509. 3、《奥胡斯公约》中文版。 4、孟婵娟,《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确立》,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2007,1112. 5、张兰、李叶欣、孙绍伟,《我国环境基本法中公众参与专章立法之探讨》,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2007,153-154. 6、饶世权,《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2007,490-493. 7、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228-229. 8、袁春红、龚袭、苏倪、《论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2007,1307. 9、叶子端,《程序视角下的公众参与——以环保行政许可为例》,载《工程科技Ⅰ辑》,2001(S1),3-7. 10、王逊,《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研究》,重庆大学,2008,4—5. 11、张卫华,《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法律保障机制》,2010,3—4、30. Abstract: Revising the existing Environmental Law of our country has basically reached a consensus. How to make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to be detailed and systematic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parts. The paper make the rul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the foundation of theory clear by Revising the first chapter; and set a special chapter to discuss what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at last,make certain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breaking the provisions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and the right of asking for compensation in the chapter of five. Key words: public participation; revising the Environmental Law; Aarhus Convention 作者简介:周思莲(1989-),女,江西上饶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士,江西理工大学在读研究生。 ①《环境保护法》第45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参见孟婵娟,《浅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确立》,载《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7.8.12~15·兰州)论文集》,2007,1112. 10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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