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欣怡:《环境保护法》修改之环境法律责任的完善——浅析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借鉴(二)
偿制度的具体适用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适用的领域 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条款并不多,零星地散见于几部法律之中: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规定开了中国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先河。49条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情形为欺诈,且不强调欺诈造成的后果,即只要经营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即可以主张加倍赔偿,赔偿的幅度是只加一倍,且为成交价上加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在第8条和第9条规定的加倍赔偿的适用情形除欺诈外,还包括恶意违约。①由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扩大。但是,在赔偿幅度上,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大大缩水,其规定的加倍不是在欺诈者的房屋成交价上加倍,而是在已付房款上加一倍。 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相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倍的赔偿,《食品安全法》十倍的赔偿数额可谓严重得多,这也体现了国家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 我国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这样一部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中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并且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限制,可以看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被后来的立法所继承。② 从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领域来看,其适用领域都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它们基本都与公众生命健康有关,都是为受害者设置的法律保护措施。并且损害性质多为对人体生命健康的损害,惩罚金额与所造成的损害成正比。另外,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必不可少。一旦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发生,对人类的伤害具有隐蔽性(往往是污染发生后的一段时间才得以发现),整体性和持续性。不仅仅是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精神上的创伤也在所难免。而除去自然灾害这种不以人的一直为转移的环境问题以外,诸如污染或生态破坏,特别是由于行为人重大过失或恶意所造成的损失,一般性赔偿难以填补行为所带来的人身财产及对环境因子的损害。因此,基于环境法及环境问题的特点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在环境侵权责任中的适用 首先应当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为当时自行约定。由法官裁判,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预防行政权力的滥用。其次,归责原则应当与侵权行为法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一致,即使用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行为方证明己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联系。并承当举证不力的后果。第三,行为人主观恶性应纳入考量范围。③“罗马俱乐部的‘零增长’理论不仅不为发达国家接受,更受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④为了生存,对自然的利用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利用所造成不变应当适度忍受。但是行为人的恶意损害行为则不在合理忍受之列。应当受到惩罚。最后,惩罚性赔偿金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对人身财产损失的补偿,对环境因子造成损害的补偿,以及对人们本应享有的安全舒适的环境的补偿。⑤ 四、小结 排除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主要是以人类活动为主要成因。紫金矿业污染事故,渤海湾溢油事件都充分说明了环境事故的重大影响。其所揭示出的法律的不完备以及执法能力的不足都成为利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过程中的障碍。作为我国环境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颁行以来没有进行过修改,很多条款都已经被之后颁布的单行法所修正。惩罚性 ① 参见张晓梅:(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② 苏扬,华花:《<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评述》,载《江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 ③ 钱水苗,侯轶凡:《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以责任竞合为视角》,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 ④ 高丽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究》,载《法学》,2003年03期。 ⑤ 钭小东著,《论环境法功能之进化》,科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第133页。 1073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赔偿制度在环境法领域还没有适用。它所体现出的预防功能与环境法中的预防原则不谋而合。同时也可以弥补事后救济的不足,对因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所带来的损害进行合理的分配。在现实生活中,恶意的违法排污行为很常见,而司法执法机关的司法行政资源有限,很难做到全面核查。实际上普通的受害人由于其损失不大,难于举证,或者畏惧面对强大的势力集团,或者碍于复杂的诉讼程序,往往会忍气吞声不予追究。但若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受害者维权的热情就会相对高涨。因此这种间接的鼓励正是我国现行环境诉讼机制所欠缺,再加上公益诉讼制度的举步维艰,惩罚性赔偿所带来的公民维权意识会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落实以及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 Abstract: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s imposed through the courts to pay a damages exceed the amount of actual loss, when the civil subjects violate civil law. It aims to redress the victims, as well as warning to future generations. Limited field can be used of it. This article analysis the content and function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and the spirit of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 was informed that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can be used in environmental law. The objections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itself can not be the obstacles to its application in environmental tort responsibility. And the article points out that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can be applied to environmental tort liability to promo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words: punitive damages; prevention; environmental tort 107 4 |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