郗伟明:论可持续发展观下矿产资源的国家保护(三)
能种植一棵树或扩建他的厨房”。23 对此,私法本身也发生了从“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迁,提出了“所有权社会化”等来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要求所有权的行使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兼顾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但在本质上,社会本位仍是权利本位,其仍是从每一个私人主体出发来联接整个社会,因为私权的本质就是,客体与主体截然二分,权利客体由私主体本人的意愿来处分,即私人主体形成自己的意思,然后将意思化入他的财产对象中,只要这种意思进入现实后不侵犯到其他人,他就可以随任何意思来使用处分其财产。显然,这就使以所有权为联结的确认财产归属的私人性和所有权行使的社会性需要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事实上,矿业权这一类特殊资源,只有在全社会的范畴内才可能进行更好的观察与思索,此时的权利的本质不应是私主体利益的自我衡量,而应是社会范畴内各种利益的最大公约数。 第四,对周边居民、整体环境的责任承担 这点看上去与私权的理解有了更大的差异,因为“权利”传统上是只赋予主体行动的自由和利益的获得,而不考虑其责任的。但矿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在被使用的同时就会带给周边一系列的负外部性,而需要权利人必须同时考虑自己的责任承担问题。如在美国,“一般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要经过4至5年的时间才能走完全部过程。直至各方都满意为止方可动工开采”。24 基于上述四个因素的考虑,笔者主张将“矿业权”定义为:基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由行政机 20 仲伟杰等:《各国矿业法选编》,中国大地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6页。 21 外国的行政特许是在矿产资源归属于私人主体的前提下、对矿产勘探和开采行为额外施加的公共管制,而我国的行政特许则是国家垄断自然资源所有权后、政府直接分配稀缺资源的工具。参见前引【42】,康纪田文。 22 [美]马修.戴.弗雷德:《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郭星华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5页。 23 [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24 前引【47】,仲伟杰等书,第1166页。 6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关依法授予具有适格资质条件的市场主体,勘探、开采、销售矿产品并维护周边环境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这个定位,意味着矿业权一方面要突破传统私法基于物权思维给其的限制,不仅仅谋求主体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要对矿业所及的各种利益相关主体承担起责任;另一方面也要摆脱传统公法基于行政长官意志横加的种种干涉,自觉接受国家依社会本位、经济管理理念对矿业秩序的整体规制。简言之,经济权利的特性就是,它赋予主体种种私属权能,从而让权利主体能够以此来尽量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这些权能的使用却从一开始,就要保持着对其他主体相关利益制约以及国家宏观干预的开放度。 笔者以为,只有这样一种平衡协调的属性,才准确地表征出了现代社会化背景下矿业权的基本特性,从而能够有效协调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矿产资源高效流转,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此需要发挥的就是经济法的作用,因为经济法天然是平衡协调法、社会本位法,25 以协调社会利益和个体整体利益为其基本立足点,通过经济法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26 就能维护住一个令自由市场机制得以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从而和民商法、行政法携起手来共同调整社会生活。 四、结论 在分析研究矿业权诸多概念、问题的过程中,普遍地感受到了在其中,国家通过“有形之手”介入市场、与市场机制“无形之手”的协同并用,认为传统上基于公法私法之划分而将“非公即私”的思维应用于矿业权研究,具有天然的缺陷,难以构建起一个既自利自治又容许国家积极介入的矿业权体系。为此,我们应回应社会发展在矿产资源领域的这一现实,让矿产资源的法律构造“公私交融”,凸显出一种社会化的属性。 当然我们也深谙,在复杂的多元社会中,价值评价标准的繁多常常会使得以社会正义之名的操作无法实现预定的美意。所以在把握社会整体走向对矿业权法律性质予以相应准确定位后,更重要的还是要构建完整的矿业法律体系,细化其具体权能,明晰公权力界限,特别是注重权利实施的可行性和程序性,摸索出一套符合个人的利益、集体的诉求和社会的道德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史际春:《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载《法学家》2010年第4期。 [2] 吴宏伟:《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 李显冬:《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 王利明:《物权法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 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 江平:《中国矿业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7]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 Lawrence,R.,2005.Goveming Warlpiri subjects:Indigenous employment in the central Australian mining industry.Geograph.Res.43(1),4. Abstract: Mining rights are the economic rights produc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based on the state-owned minerals, which include the powerful elements since their birth. What are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these rights has become an argument in our country. This is not helpful to regulate and guid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ining rights market, and always leads to the waste of minerals. Therefore, this article tries to introduce and review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the characterization, then refers to the characterization as the economic rights. This definition can assist to differ the mining rights from the ownership of minerals, so the method of characterization can help the government to maintain the market order of mining rights and implement mineral industrial policies. Key words: mining rights; economic rights; protection of the state 作者简介:郗伟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现为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从事能源矿业法律制度研究。 25 参见史际春:《新发展观与经济法治新发展》,载《法学家》2004年第1期,第16页。 26 参见史际春:《求真务实、肩负社会责任的人大经济法学》,载《法学家》2010年第4期,第71页。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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