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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育才 彭刚红:构建我国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考(二)
2012-07-02 13:14:51 来源: 作者: 【 】 浏览:2481次 评论:0
经济损失是由国家、社会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污染者缺乏社会责任感,不会有很强的风险意识积极参加保险。而作为具有公益性、政策性特征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其实施是需要有专门的法律给予保障与规范的。因此,我国应当尽早对农业环境责任保险进行立法,同时完善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形成长期发挥法律效力的农业环境保护与风险防范的法律体系,使农业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法规更加具有针对性和权威性。
(二)政府引导和支持
农业保险不能完全商业化运行,必须获得政府支持。环境保护活动本身就具有公益性,而作为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它的经营风险大大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农民购买保险,对农业原生环境进行保护,可使全社会成员享受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好处。因此,作为全社会成员利益代表的国家应对农业环境责任保险采取支持措施。
(三)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模式选择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产业化、区域化、现代化发展很不平衡,农业环境责任保险不可能完全套用一种模式,但也不宜过于分散。为了未雨绸缪、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制度变迁的成本,对于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模式,必须考虑事先确定全国统一的整体制度框架。[14] 就我国而言,一方面,由于目前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普遍偏低,因此,如果推行任意的环境责任保险,显然无助于保护受害人的赔偿利益;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农业生产者根本承担不起巨额赔偿费用,进而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在我国农业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今天,为了严厉控制和防范农业生态环境问题,为了充分有效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应实行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
(四)完善程序保障机制
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在侵权人可以确定、因果关系明确而通过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并不能有效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个体和整体通过诉讼程序显然有一定的必要。笔者认为,在建立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有必要尽早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从而减缓环境侵权诉讼之欠缺和讼累,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进而实现对受害人个体和整体的有效法律保护。与此同时,我们也有必要建立和健全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程序,利用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实现对受害人的及时、有效和全面的救济。只有通过这样的程序设置,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
总之,农业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国家的高度重视。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指出,必须完善环境权利保护和救济法制建设。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农业生产活动所面临的环境风险不仅很大,而且较为特殊,又不可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体系加以保障,但这类风险若缺乏转嫁渠道和保障机制,又必然影响到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进而波及经济发展全局。因此,运用农业环境责任保险方式来解决这类风险显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它不仅会进一步推动我国整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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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险业的健康发展,对农业的发展和农民利益的维护亦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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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庹国柱、朱俊生:《农业保险:十大原则扎牢立法根基》,《中国保险报》2007年2月13日.第7版。
Abstract: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is an environmental tort relief system in the view of agriculture-source pollution under the foundation of environmental justice, socialization of tort commitment and externality theories. National supporting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is limited under the WTO framework, and in the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ization, agricultural producers playing a dual role. Under such circumstance, accountability ways should be modified correspondingly. Establishing a rational insurance system of agricultural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at once is of great necessity to consolidate agri-foundation status.
Key words: Agricultural Risk; Agricultural Products Safety;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作者简介:王育才(1959 年-),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投资与环境法。
彭刚红(1987-),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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