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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萍 任瑞林 白若艳: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完善(二)
2012-07-02 13:12:20 来源: 作者: 【 】 浏览:2245次 评论:0
现有的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救济途径就显的不够,而相应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没有建立。
三、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完善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矿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矿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区域,但又是对周边以及更大区域有重要影响的区域,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要给予特别的关注和特殊保护。我国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设计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体现可持续发展这一核心法律价值理念。
(一)制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立法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的区域特殊性,矿区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区域,也是生态环境的脆弱区域,其污染和损害的原因与状况以及预防和治理都有其特殊性,需要专门立法的特别保护。现阶段我国虽然已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颁布施行了几十部法律、法规,并确立了相应的环境标准规范,但还没有制定专门全面调整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别立法。目前,除少数单行的专门规定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是依据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单行法以及矿产资源保护单行法中的有关规定。所以,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适用法律针对性欠缺;还由于适用法律的分散,系统性匮乏,各项制度与标准不能很好的衔接和配合。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制定一部专门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的法律。有的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矿区环境保护的专项法律,如1977年美国的《露天采矿管理和复垦法》,1996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矿山环境管理规范》等。
建议以《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针对矿区环境保护的特殊性由全国人常委会专门制定《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以加强对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一要以《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为依据。建议目前正在修改中的《环境保护法》应对矿区环境保护作出专门的原则性规定;二要在立法中就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般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提供保护的基本依据;构建具体制度,增强保护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三是要注意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协调,与相关污染防治法的协调,与矿产资源法的协调。这样不但丰富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统领作用,而且矿区环境保护单行法律的内容将愈来愈完善与协调。
(二)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指特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地方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要体现地方特色,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来解决自己的特殊问题。推进地方立法,应从地区的实际出发,充分把握本地区的特点和规律,使地方立法真正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体现本地区特色。4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区域性和针对性。一般说来,由于矿产资源的种类不同、赋存方式不同、所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不同、开采、洗选方式不同,环境问题也有各自的特点,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也有不同。这就要求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加强地方立法保护,以提高区域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针对性。
以山西省为例,作为煤炭资源大省,同时也赋存大量的铁矿和铝土矿以及其他矿藏,山西省的矿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0%,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直接关系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地方特定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除依据《环境保护法》、《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之外,还必须要有更具针对性的地方立法,才可以很好的应对和解决地方的特殊问题。到目前,山西省尚未制定矿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应根据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进程尽快作出规定。可以考虑在重新修订《山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过程中增加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结合山西省矿产资源整合的实际需要,切实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对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做出新的明确规定的同时,针对煤矿矿区及其他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专项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山西省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以地方单行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在内容上除对正在和将要进行的资源开发活动予以规范以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外,如明确规定矿区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详细内容外,还应对山西矿区长期以来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遗留问题的解决作出地方立法上的安排,如对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恢复,矿地复垦等问题,这是实现山西能源基地经济转型,恢复山西生态,实现山西解决可持续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一特定问题的解决也只有依靠地方立法。
4 曹胜亮:《论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法学论坛》2009年第3期第64页。 1009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三)建立矿区环境法庭,探索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伴随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矿区环境问题频发,公众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使环境诉讼逐年增多,环境诉求问题日益突出。由于我国环境诉讼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环境诉讼结案效率不高,存在环境诉讼中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形,这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产生了不利影响,不能有效遏制和制裁对矿区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从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出发,应借鉴我国已经取得的环保法庭建设经验,建立矿区环境法庭,探索矿区环境保护诉讼制度的建设。
现阶段我国环保法庭还处于试点阶段,目前比较典型的一类试点是设在法院系统内部,如2008年5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及辖区内环境保护合议庭成立。实行“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依法审判辖区内各类涉及环境保护的一、二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负责相关的执行工作;从实践上看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们完全可以借鉴这方面的经验,在较大的矿区和问题突出的矿区设立环境法庭,把受理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案件作为受理重点。
同时要充分重视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经验积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部门,最重要的是要将制度设计思想付诸实践,并从实践中积累经验。矿区环保法庭在收集和积累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还应当对这些经验进行深入分析,并及时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指导部门,以及全国和地方人大等相关立法部门,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出台提供重要的实践和理论基础。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公益诉讼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环保法庭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制度推动上已经迈出了不寻常的一步,也是环保法庭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程中的重要一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药要抓住这一时机,建立矿区环保专门法庭,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
Abstract: The essence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the choice of mode of development. When we supply the resourc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 must be protecte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mining area. The mining area include four basic elements: mineral resources, environmental, economic, social of interaction, the four kind of elements of interaction ,interdependence and mutual restraint consisting of an organic link specific area. The mining area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f protectorate mine area and the surrounding larger region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bility to maintain. To this end, we must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mining area an air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egislation, to be perfect from special legislation, local legisl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exhibition,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mining area.
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ining areas; eco-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作者简介:王小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任瑞林、白若艳,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2010级环境与资源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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