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 轶 戚道孟: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争议和发展方向(二)
次修法要根据覆盖全面的要求,纳入生态视角,确立环境权概念,制定共性规定,加强责任和救济的统一性。 4、立法与时代相联系,着重立法前的技术可行性研究和立法后的跟踪评价机制 法律既是时代产物,也对时代发展具有推动力。在立法中应当把环境立法和时代需求相联结,特别是做好先期调研和成本效益分析,才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立法。同时要对现行法律进行评估,寻找现行法律的成绩和不足。并建立法律评估制度,对相关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进行评估,使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制度明确规定除象征性或符号性的环境政策外,其他各项政策都要开展全过程的评估。建立政策评估结果的反馈及应用机制,通过“评估——公示——反馈——调整”机制,及时向环境政策法律制定和实施部门、政策对象、外部专家、公众等开放评估信息,自觉接受监督,根据评估结果和发展趋势调整立法动向。 四、环境法修改的具体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笔者认为此次环境法的修改必须体现以下几方面内容: 1、纳入生态视角,做好篇章架构设计,提升法律层次等级 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将环境保护政策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政策,规定环境保护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依靠科技创新、完善法律和工作制度、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生态安全的原则,适当补充相关生态方面内容,包括生态补偿机制。为未来环境法典的制定做好基础。 2、增加管理机构协调机制方面内容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不是环保部说了算,也不是环资委说了算,而是国务院很多部门的综合平衡和协调的问题,应在部门之间、中央地方环境系统中乃至环保部各司加强协调体制建设。并将各部门和系统内部的协调机制、相关关系通过法律予以确定,达到依法行政的目的。 3、填补空白,明确责任 要进一步明确环境权概念的内涵外延,突出环境责任和救济规定,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落实环境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制度的确立。并对环境执法规程、责任分配给与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汪劲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2] 曹明德、龙钰《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思考》 [3] 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4] 丁岩林,高虹《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理性思考》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28卷 2006年第1期 [5] 李建良《环境基本法的理念与规范取向》 [6] 王艳丽《关于环境法修改有关问题的思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集(2008) [7] 王伟《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法律思考法学杂志 [8] 方堃《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完善及环境立法走向》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9] 余树毅《试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Abstract: According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mendment status, summarizes the environment law amendment controversy, combined with the purpose of modify, and put forward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mendment suggestion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mendment controversy; development direction 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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