稂 颖 :我国水资源法律保护制度完善之探析(三)
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扩展至视觉、精神感觉等方面的非实质性损害。三是扩大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行使环境行政起诉权的案件范 897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围:环境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因环境行政行为受到非实质性的损害时,授予他们以行政起诉权;环境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成员的合法环境权益因环境行政行为受到实质性或非实质性的损害时,承认该社会团体代表其成员起诉的权利;在排除环境妨害或消除环境危险的诉讼中,建立社会团体和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众支持环境行政诉讼的制度,还应确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弥补私人主体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不足。四是建立有利于律师参与和代理诉讼的收费标准制度。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团体和民众对政府的环境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法律上的对抗与制衡。值得指出的是,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提起应当遵循一定的前置程序,即原告在起诉前的一定期限(如30天或者60天)通报有关的行政部门,如果被通报的行政部门不予理睬或者行动不合法律的要求,通报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①。另外,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和其他人的利益,起诉最好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这也为国内外立法所广泛认可。 (五)建立健全水权制度 水权制度的构建是实现水资源有效利用的制度平台。第一,明确水权是一种准物权,并理解水权的权能分离特征,灵活地引进债权机制,使水权所有人以外的主体也能通过其他形式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增强水资源的利用效能;第二,水权为兼具公权性质的私权,国家可以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对水权的行使加以管理、调控,在保障公民私权实现的同时,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②;第三,其他部门、行业、用户用水可以以用益物权人身份享有使用权,而雨水集蓄工程就是一个典型的以投资、投劳的方式由投资主体享有水权的例证,在实践中实现了现代物权法从“所有权中心主义向使用权中心主义”的转变;第四,在满足投资主体生活用水以及农业灌溉的基础上,可以对雨水进行市场化配置,如签订水合同,以债的形式使水权的权能分离,使得现代市场经济交换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彻底实现对水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六)完善水资源保护相关刑事立法 刑法典和修正案与水资源保护的其他法律措施之间并不是对应的关系,这使得后者的规定如同虚设,法律制度之间没有有效衔接。刑法的缺失导致实践中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之间混乱不堪,严重影响法律保护效果。因此,应当完善水资源保护的相关刑事立法。笔者在此设想三个违反水资源保护的罪名,恶意浪费水资源罪、故意污染水资源罪以及重大过失致使大面积水源污染罪。一是恶意浪费水资源罪,其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主观要件是故意,即,明知故犯,客观方面是水资源浪费达到了一定的量。例如,自然人甲为了报复某企业或某人,在夜间拿着作案工具将某企业或某人家的自来水管破坏,造成大量的水资源浪费,此时不仅应追究甲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判处其管制或拘役。二是故意污染水资源罪,其主体主要是法人,其主观要件是故意,其客观方面是使水资源污染超过了国家标准,或污染十分严重。例如,甲企业是一家造纸厂,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采取减轻水污染的措施,最后导致整条河流的水污染。此时不经要求甲企业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该情形下可以判处犯罪人有期徒刑。三是重大过失致使大面积水资源污染罪,该罪名的主体主要是法人,主观方面是重大过失,客观方面是造成了大面积水资源的污染或破坏。例如,甲企业是一家化工企业,由于甲企业没有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检修设备,最后导致设备的爆炸,使附近的河流大面积的污染。此时,甲企业的相关人员因受刑事处罚。 (七)完善水资源保护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污染水源的责任人不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应当处以行政罚款,如果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处罚制度并没有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当水资源被污染时就应遵守“谁污染谁治理”之原则。如果当污染只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国家面对被污染的水资源不能放任不管,所以必须额外的拿出国家财政进行治理。而我国是全民所有制的国家,国家的财产是全民所有的,如果国家拿出财政来进行治理,就等于所有中国公民都拿出自己的钱来进行污水的治理。也就是说,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在污染水之后只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不进行行政赔偿,在进行污水治理的过程中其他中国公民就为该法人或自然人行政责任买了单。但是该买单行为在法律上是没有原因的,对于该法人或自然人来说属于不当得利。综上所述,当水资源被污染后,污染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这并没有违反一事不再罚 ① 沈洪、黄秀菊:《可持续性发展视野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问题探究——以水资源保护为视点》,载http://bhhsfy.org/News.asp?ID=632。 ② 贾登勋、尹珊珊:《浅析水权法律制度》,载《科学.经济.社会》2004年第4期第90页。 898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的原则。 中国人均水资源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为了更好地保护有限的水资源,就应该提高公民的节水意识。但是在短期内提高公民的节水意识困难重重,所以笔者在此建议用行政处罚手段使公民被动的提高节水意识。笔者设想,在每家每户安装智能的水表,可以自动记载用户的浪费水资源的情况,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智能水表的记载,对浪费着进行一定数目的罚款。或者对每家每户按照人口数量每月进行定量的供水,对超过定量的部分的水资源收取比定量内水资源更高额的费用。对以上行政罚款或额外收费应上交有关部门进行统筹规划,使这些钱最后都可以用到水资源的治理上。 (八)健全水资源税费制度 目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存在收费项目不全和收费标准偏低等问题,排污费低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宁愿缴纳排污费也不愿意治理,低价购买合法排污权的现象十分普遍。因此,应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较大幅度地提高收费标准,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水污染的作用。同时,应将水税作为环境税之一尽快开征,以缓解日益突出的资源缺水问题。总之,采取国家实行环境税、地方实行排污收费的“双轨制”将水资源的环境价值计入经济成本,有利于遏制水资源浪费和减缓水环境污染。 五、结语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但是,我国存在水资源不足、分布不均、利用效率低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水资源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有必要完善水资源保的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马随法、李佩成、郑书彦:《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载《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卷第4期,第50-55页。 [2] 徐红霞:《论<水资源保护法>的立法》,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2期,第25-30页。 [3] 李静:《论如何完善我国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度》,载《资源节约与环保》2011年第1期,第58-60页。 [4] 贾登勋、尹珊珊:《浅析水权法律制度》载《科学.经济.社会》2004年第4期,第85-90。 [5] 吕崧:《浅析我国水权法律制度》,载《北方经贸》2011年第4期,第58-60。 [6] 刘书俊:《水资源立法浅探》,载《环境保护科学》2007年第33卷第3期,第 51-53页。 [7] 熊晓青:《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载《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1期,第223-225页。 [8] 段晓娟、张帅鹏:《我国饮用水源法律保护制度探析》,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期,第31-32页。 [9] 王耀琴:《保护水资源的迫切性及对策》,载《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06年第19卷第2期,第91-93页。 [10]王小钢:《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浅析》,载《水资源保护》2004年第5期,第46-54页。 [11]张利杰、田义文、徐娟:《浅析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及完善》,载《河南科技》2010年第16期,第55-56页。 [12]胡雁云:《我国水资源的刑事法律保护机制研究》,载《人民黄河》2011年第33卷第9期,第31-33页。 [13]吴季松、袁弘任:《水资源保护知识问答》,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年,第18-19。 [14]李广贺:《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年,第291页。 [15]马永胜、刘东:《水资源保护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9年,第185页。 [16]水利部水资源司:《水资源保护实践与探索》,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年,第290页。 [17]李雪松:《中国水资源制度研究》,武汉:武汉大学2005年,第4-6页。 [18][加]皮斯瓦斯:《发展中国家水资源开发保护与管理》,毛文耀、曹正浩、李雪松译,郑州:黄河水利出版社2009年,第61-63页。 [19][美]戈帕拉克里希南:《水资源开发与管理体制—政策、实施与前景》,刘永贵、周志勇译,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0年,第87-101页。 Abstract: water resource is essential to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however, the problem of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water resources, water scarcity, groundwater excess exploitation, water pollution are limiting socio-economic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 To start from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water resources, present situation and defect of legal system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has conducted an in-depth study to make several suggestions of comple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Key words: water resources;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legal system 作者简介:稂颖(1985-),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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