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艳梅 李 俊:关于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若干意见∗(二)
长的事情。这两类政府部门在对待环境这个公共物品上的态度截然相反。因此,在统一履行公共职能方面存在比较大的问题。第二个问题中,政府历来居高临下的强势态度和缺乏环境保护意识是主要原因。政府的强势可以从行政诉讼方面一目了然地看出。“民告官”的案件虽然不少,但胜率却不高。究其原因,并不是“民”没有依据法律规范作出合理的行为,而是“官”利用职权使法官违背法律的精神做出枉法的判决。对于政府的监督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问责机制,双管齐下,才能减少政府和官员的违法行为。尤其是问责机制,在中国这片土地上,政府的强权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笔者同意王曦教授的观点,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尤其是从程序法上,全面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使环境价值和经济价值在政府各个部门中真正统一起来,使我们的政府成为一个能够完整统一地行使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政府。政府各部门都重视环境保护,何愁管不住市场失灵,即市场主体的“公地的悲剧”? (五)完善法律制度 此次修改还应当完善和衔接已经成熟或者社会达成共识的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适当充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要求。比如,与各单项污染防治法不一致的制度措施需要尽快统一;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些规定需要及时修改;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需要补充到法律中,主要包括环境标准、环境监测、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协调等重要制度。 参考文献: [1]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3] 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 陈泉生.环境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 高利红.动物的法律地位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6] [法]阿尔伯特·史怀泽著、[德]汉斯·瓦尔特·贝尔编、陈泽环.敬畏生命[M]. [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国缔结和签署的国际环境条约集[M].北京.学苑出版.1999. [8] 张梓太、李传轩、陶蕾.环境法法典化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 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0]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评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11]吕忠梅著.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2]A 古迪著、郑锡荣等译.人类影响-在环境变化中人的作用[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9. [13]周训芳、彭钰.《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定位[DB-OL], 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9986,2012-04-06. [14]汪劲.论《环境保护法》的修改[DB-OL], 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6328,2012-04-06. [15]王曦.论我国《环保法》的修改与政府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统一性[DB-OL],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9965,2012-04-06. 作者简介: 何艳梅(1972-),女,汉族,河南省浚县人,教授,法学博士,上海市曙光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环境法。 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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