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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巧萍: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以《环保法》的修改为视角(二)
2012-07-02 09:36:45 来源: 作者: 【 】 浏览:2137次 评论:0
法的指导思想,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和生态补偿制度确立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通过修改《环保法》,建立权威、高效、规范的管理机制,促进生态补偿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同时在环保法修订过程中应注意:在法律规定中,应当原则性地规定生态补偿制度的适用对象范围、
①牟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化思考》,载《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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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补偿标准、途径与具体方式,对何种补偿对象应按补偿的标准和补偿程序采取何种形式的补偿等政策详加考虑,以保证生态保护区内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环境保护而降低。从生态补偿的内容看应当规定其主要是对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沙尘暴控制、生物多样性保护、调蓄洪水等方面的生态服务功能进行补偿。同时在环保法中规定采用两种生态补偿方式,一种是以国家或上级政府为实施主体的政府补偿机制,即以区域为补偿对象,以国家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区域协调发展等为目标,以生态保护项目实施。资源费改革等为目标,以生态保护项目实施。资源费改革等为手段的补偿方式,另一种是市场补偿机制,即通过市场交易或支付,实现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价值。在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过程中,不仅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更应该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是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因,所以要求政府参与进行干预。且就目前的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环保事业的发展来看,政府不仅在很多情况下依然是生态保护与建设的主要“买单”人,当然在保护方与受益方明确的前提下,应该充分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作用①。
(二)在《生态补偿条例》中具体对生态补偿制度进行规定
在《生态补偿条例》的制定时,应当避免补偿方式单一,合理的界定生态补偿的对象、科学确定补偿标准、补偿的范围并对其进行详细具体的规定,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而在关于责任的规定的章节中,通过立法保障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使生态补偿的具体救济方法、程序、责任方式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对生态环境资源供给者的保障,为确保生态补偿机制的运行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同时应当构建生态补偿救济机制,使生态环境资源的供给者、受害者能通过法定的行政复议、司法诉讼、环境仲裁等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迫使生态环境受益者对生态资源的供给者、服务者给予补偿的法定化、充足化、合理化②。
(三)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
在构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时候,应当对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环境税费制度。目前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实行的是税收和费用征收相结合的制度,主要是采取征收污染排放费制度、征收自然资源和生态税费制度等措施,尚未有专门的环境税种。故应当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首先应当将资源税费在用途上增设生态环境补偿和恢复专项,在条件成熟时候甚至可以设立生态税;其次应当用法律形式将征收生态补偿费的目的、主体、对象、使用等固定下来,对其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 汪劲:《环保法修改从“有限”实现“有效”必须解决的十大课题》,载《观察与思考》2011年第11期。
[2] 周训芳,彭钰:《环境保护法修改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定位》,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3] 曹明德:《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再思考》,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4] 牟莹:《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制化思考》,载《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5] 夏少敏,张卉聪:《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及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启示》,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6] 陈江华,丁国峰:《生态补偿立法的完善》,载《观察与思考》2011年第10期。
[7] 郑北鹰:《生态建设:走向文明发展的必由之路》,载《光明日报》2003年2月份第23期。
[8] 李爱年:《关于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存在的立法问题及完善建设》,载《中国软科学》2001年第1期。
Abstract: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mean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he time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economic, worsening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ecological damage. In China, there is no specific legislation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Legislation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are scattered throughout a variety of separate regulations, policies.They are too simple and casual to operate.In this paper, I put the modifications of the "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 as a starting point ,to analysis the urgency of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s established in our country and the lack of our curr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I hope to establish a reasonabl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legal system in the point of legislative.
Key word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The Modific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The legal System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作者简介:高巧萍(1988-),女,福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学硕士。
① 夏少敏:《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制度创新及对环境保护法修改之启示》,载《蒙古社会科》2010年第1期
② 陈江华,丁国峰:《生态补偿立法的完善》,载《观察与思考》201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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