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真亮 连燕华:环境法的社会化与社会化的环境法∗(二)
过程,即“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包括内化、社会学习、角色学习和获取价值标准等内容。个体的法律社会化是指个体知识内化、承担法律角色和适应法律生活的过程。个体的法律社会化是法律制度与社会结构相融合的基本条件之一,同时也是这种融合过程的重要内容。因此,研究个体的法律社会化过程,即抓住了法律制度在社会结构中的一处“行踪”。(2)广义的法律社会化既可以指个体的法律社会化,也可以指某一社会群体,甚至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律社会化,实际上是指法律制度渗透到社会中的全部过程和全部方式。法律社会化侧重于社会结构与法律制度的融合,即使在研究法律社会化过程中涉及法律制度自身结构的课题,其出发点和归宿点仍然在于社会结构和法律制度的融合。18总之,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化”大致从两个角度进行总结:第一,从法的价值取向的角度,社会化是指法律呈现社会本位的发展趋势。这一趋势具体表现为:(1)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由个人转向社会;(2)在权利和义务关系上,侧重于个体在行使权利时,应承担一定的社 12 [奥地利]尤金·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9年版,作者序言。 13 参见丘汉平:《法治进化论》,东方杂志1937年第34卷第9号,转引自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粹》(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 14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83页。 15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 16 张文显:《20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14页。 17 参考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1页。 18 陈信勇:《法律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04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会义务;(3)在责任承担上,强调责任承担的个别化和社会化的结合。第二,从法与社会关系的角度,社会化是指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对法律的作用、功能和制度规则作出适度调整,以期与社会需求一致。19社会学视野下的社会化以个人为基础,从个人与社会关系来解释社会化;而法学视野下的社会化以社会学研究为起点,赋予“社会化”的新内涵,立足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着眼于法律和社会相互间的影响,强调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强调法律的社会侧面。法律不再是单纯的解决就纠纷的手段,而逐渐被视为可用于创造新型社会的工具。因此,法的价值取向向社会本位转型后,对社会发展和进步产生重要意义。 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从诞生时起就天然地具有社会性、公共性、公益性等特点,在其发展历程中也一直体现着社会化的趋势。金瑞林教授在其主编的《环境法学》中有过论述:“从环境法的保护对象和任务来看,它不仅直接反应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而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参考法律社会化的法社会学内涵,环境法的社会化可做如下理解:一是环境法律价值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二是环境法律规范内化为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就环境法而言,对“法律社会化”做较为宽泛的理解有助于环境法的社会化机制的构建,即把法律的一切“社会化”都看成是“法律社会化”。这一理解虽有弊端但好处也是比较明显,可以解释各种法律现象的之间,特别是法律本位社会化、法律运行社会化与法律主体社会化之间的内在关系。就此而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一书当是法律社会化理论和方法在环境侵权法领域的自觉和成功应用,更是一部环境法社会化具体领域——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研究的学术佳作。 (二)环境法社会化的方法论意义:“社会人”理念 环境作为最具有公共性的自然和社会存在20,而法律本身其实也是社会的一部分,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的背景下,环境法更应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强化环境保护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彰显环境保护及良好生态环境惠益分享的平民化和大众化。特别是通过有效的环境法律制度安排,加强对弱势领域和发展能力不足甚至能力被剥夺群体的法律支持,扶持弱势产业、弱势群体和弱势地区的发展,调整环境资源的布局和分配,寻求和构建普惠型的环境资源配置模式。如此,才能达致环境法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就方法论层面的意义而言,环境法社会化有助于在观念层面从“经济人”、“生态人”向复合型的“社会人”的转变,这有助于在生态文明视野下建构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关系中提供理论基础。21当前不少学者热衷于研究“生态人”理论,生态人理论研究固然有其意义,但环境法学要想获得理论提升和实践突破,还必须对自己的核心任务和研究范围作出准确定位,牢牢把握法的本质特征,加强本土化研究,尊重现行法,采取现实主义思维,实现向法学的回归。22 环境法的社会化关键在人,也就是说环境法中的“人”应该是一种复合型的“社会人”。“社会人”是环境法社会化和社会化的环境法两者之间的联接点,故也有学者提倡环境法研究要人性化并追求人性化的环境法。23总之,环境法研究应合理兼顾和统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如此,环境法才是“弱势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法,才是“社会人”的环境法,才是“人民”24的环境法。总之,环境法社会化理论将给环境法带来结构性变革,将有助于在法理学和法哲学层面完善和发展环境法理论和方法。其中特别是在环境法的制度创新方面,比如环境法律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将因“社会人”的有效参与,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三、环境法社会化的基本内涵及其两个面向 (一)环境法社会化的基本内涵 关于环境法社会化理论之主张,实际上是笔者多年来基于对现代社会国家个人分野的日渐模糊化、公私法传统面临危机、环境法律越多而秩序越少等困境的考察而提出的。我们认为,环境法的 19 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20 贾爱玲:《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前言第6页。 21 参考郭星华主编:《法社会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9页。 22 参见巩固:《环境法律观检讨》,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23 参见刘超:《环境法的人性化与人性化的环境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4 有学者认为,典型的人民存在是存在于与政治国家相融合的不同群体的“社会人”,人民是集体的、具体的、(带有一定)感性、克私的人。参见赵红梅:《私法和社会法——第三法域之社会法基本理论范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1-444页。 805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社会化意指环境法以社会为重心,在以抽象的自由、平等及个体权利的前提下,侧重于实质的环境正义、环境安全、环境公平、环境秩序、环境责任、环境民主和法治,侧重于国家、社会、企业、个人等所应承担的环境义务,在利益结构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重合甚至冲突时,强调在对个人利益进行一定的合法限制基础上,再以社会权益为出发点与归宿。从不同的视角来看,环境法社会化会可以有不同的理解:(1)从法的运行来看,环境法的社会化其实就是环境法通过社会主体的实施和监督来达到环境法治和环境善治的实现,其强调从动态视角对环境法律进行实践性考察,具体包括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环境法律服务、环境法律监督和环境法律守法等不同环节;(2)从环境义务和责任来看,环境法的社会化就是突破个人责任的局限,采取社会主体来承担的复合方式和机制,寻求环境损害和环境责任的社会化救济方法,凸显社会利益的保护;(3)从权利本位来看,环境法的社会化是把环境法律价值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过程;(4)从规范的内化来看,环境法的社会化是指把环境法律规范内化为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模式的过程;(5)从法律内涵来看,埃利希的“活法论”和狄骥的“社会连带关系”,特别是环境保护方面的民间习惯规范等都可以成为深化认识环境法律内涵的重要智识,即强调民间法和“活法”对环境法律的意义;(6)从法律评价、特别是法律实施的后评估角度来看,环境法的社会化强调评价标准的动态化和社会参与。因为日益分化的现代社会很难支持某种特定法律体系或法律理想途径的权威性,事实标准也必然就成为了法律评价的重要标志,评价标准的重点也随之由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的考察;(7)从环境法的各论来看,在学理上可将环境法的社会化分为自然资源法的社会化、生态保护法的社会化、污染防治法的社会化、环境侵权救济法的社会化、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的社会化等。比如张梓太教授等人基于自然资源的社会属性,认为当前自然资源法出现了法律责任的生态化、责任承担方式的异化和转化25、个体责任向社会责任、直接责任向间接责任发展等趋势,认为这些责任承担方式直接体现了“自然资源法社会化”的法律理念。26这也间接从说明“环境法社会化”之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在环境单行法中,就社会化程度而言,污染防治法律虽较之自然资源法律、生态保护法律有所增强,但仍极其有限。 综上可见,有必要采取广义的、多元视角来研究环境法的社会化问题,有关该问题的理论和实践,应成为未来环境法律责任研究的重点。同时,环境法社会化理论也呼唤着传统的环境保护责任得到结构性变革。 (二)环境法社会化的两个面向:环境社会化和社会环境化 伴随着环境保护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主导作用日愈凸显,人类已经别无选择地走进了一个环境问题丛生和风险重重的“环境社会”。从生态文明的构建来看,“环境社会”27就是环境法经由“社会人”内化后的一种社会形态。“环境社会”的运作逻辑可以概括为“环境社会化”和“社会环境化”两个互动过程,其中“社会环境化”是指社会行为遵循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方式和规则的过程,;“环境社会化”则是指环境行政机构和社会成员共同形成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友好型行为的过程,即环境保护规范渗透、融入到社会结构中的方式、机制和过程,它有助于了解国内情况,倾听民众声音,对实践中的迫切问题予以关注。它强调的是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社会价值和生态利益取向,即将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视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的包容性发展。这是一个良性互动的过程,反映了环境保护与社会之间的互惠共生关系。 从环境保护的社会义务来看,“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环境法应该具体细化各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使他们感觉到自身利益与法律的密切相关性,使环境保护社会化,从而参与环保,形成环保的强大动力。”28目前环保法律大量出台而环境污染的迅速恶化,使我们深觉环境法的“无能”与“无助”。对此,有学者曾感言“中国环境立法没有大错也无大用”29。所以,假如环境保护一旦脱离社会化轨道,或者社会发展不顾环境保护,则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沦为“恃强凌 25 比如我国《森林法》第39、44条都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26 张梓太主编:《自然资源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0-92页。另外,也有学者提出了资源社会性理念的主张,认为“资源社会性是指资源为全社会共同享有,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增进全社会成员的福利,任何人只有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而没有浪费资源的权利”。参见黄锡生、峥嵘:《论资源社会性理念及其立法实现》,法学评论2011年第3期。 27 环境社会对应的是“环境国家”这一概念。 28 沈绿野、郭芳芳:《论我国环境法主体的社会化理念》,河南社会科,2005(2),第33页。 29 汪劲:《环保法治30年:中国的成就与问题》,环境保护,2008(21),第14页。 806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弱”的工具和“劫贫济富”的帮凶,为权贵资本主义所利用,而最后社会经济发展的环境不利后果将由弱势群体承担,甚至因环境问题致贫返贫。过去诸多重大环境污染和群众环境抗争事件,不外乎是“只要经济而不要环境”这种发展思想的一种写照和悲剧。因此,如果环境和资源只向有利于富人的方向发展容易造成“环境资源的富贵化”,会导致环境资源的“富贵病”:良好环境成了富人的专利,环境污染则成为了穷人的痛苦好灾难,这些都急需要我们认真检讨和深刻反思,由此也可见中国环境法治的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环境社会化与社会环境化已经演变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社会环境化凸显的是社会运作逻辑背后的环境保护因素,尤其强调环境和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行为方式的决定性作用。在这两者互动关系中,环境法律恰好可以为环境社会化和社会化提供政策与法制保障,环境公平和民主精神契合了生态文明社会的内在诉求,使得环境法社会化具有了天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不同的领域法律尤其独特的法律社会化方法和特点,而环境法的社会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并没有十分确定的外延,不过这不妨害我们对其进行认识。 四、《环境侵权的社会化》一书是环境法社会化研究的一部力作 环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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