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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彬辉:加拿大环境法律执行机制变革及其借鉴意义∗(三)
2012-06-29 15:38:32 来源: 作者: 【 】 浏览:2847次 评论:0
cy,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and Practice, Vol.17,2007,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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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境保护在资金耗费、盈利和公司在当前年度中的竞争位置和未来年度的预期效果等方面的金融和实践影响”。当然,这些信息里也要发布风险信息,包括“环境风险”。在这些强制性的文件中包括的环境问题是当前公众关注和考虑的最前沿的环境问题。而且,公司还被要求向记者发布新闻稿并且当该事情在操作或资金上出现可能会对市场价格或者任何发布者的安全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时及时报告变化情况。比如多伦多证券交易市场有义务报告任何可能对股票产生影响的信息。《环境执行法案》的股东通知条款复制了安全法律中对公司材料确认信息等等内容的公布要求。又进一步要求任何公司公布在加拿大《环境执行法案》下确认的所有违法信息,即使这些确认有罪的信息不被认为是对公司股东或者投资者有用的材料。
2、扩大法院公布有罪信息命令的权力
《环境执行法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允许法官对任何违反该法的人发出命令(不仅仅是公司)将违法事实用法院要求的特殊形式公之于众,包括违法的实施和被施加惩罚的细节。如果违法者没有按照要求做,《环境执行法案》允许环境部部长将违法的相关事实和惩罚的细节公布,但公布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以前,只有《南极环境保护法》和《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授权法院命令任何违法者将违法事实(但是没有被施加惩罚的细节内容)公开的条款,并且授权环境部长在个人未履行此义务时选择性的公布这些事实的权力。《环境执行法案》反映了联邦政府将公布权力持续适用于违法者的努力。
3、违法者的公共登记制度
《环境执行法案》要求环境部建立公共登记制度,登记所有公司违法者的信息,并且保持这些信息在登记系统里最少五年时间,以便公众查询。
(六)对船运污染犯罪实行严格责任和监禁条款
加拿大科学家认为“一直以来船舶污染造成的环境危害和健康威胁被我们所低估,而研究表明一辆大型轮船释放出来的治癌物质与5千万辆汽车释放的有毒物质相当。”【14】加拿大和美国政府在对防治船舶污染问题上一项采取积极的态度。《环境执行法案》对船运污染犯罪实行了严格责任,即检察官只要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被禁止的行为(比如排放物质到水域),不要求证明被告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被告人只有证明他为了避免该犯罪的发生实施了合理的行为,即尽到了应注意的义务,才能免责。船运人因为严格责任犯罪可能受到包括监禁在内的惩罚。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们认为严格责任和基于严格责任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是合乎宪法规定的,【15】但是对这样一种严格责任机制的适用性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船运公司也表示出对在诸如排放废水到水域的行为追究严格责任机制以及增加的惩罚表示了特别的关注。加拿大参议院能源、环境和自然资源常设委员会对此进行了调查,认为:船只排放废物是他们日常运行中必需的一部分。当下,在加拿大港口缺少接受设施而使航运人缺乏法律途径来排放废物。应该认识到接受设施的条款是有效实施污染防治条约的关键因素,国际海运组织强烈支持在《防治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下的港口提供足够的接受污染物的设施以避免造成船舶污染事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发生。而强有力的阻止犯罪的措施,如果缺乏实际的执行该法律的手段也是不合理的。
Abstract: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Act in Canada in 2009, an Act to amend Acts that relate the environment and to enact provisions respecting the enforcement of certain Acts that relate to the environment. The Act makes a number of changes to Canada’s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scheme, including establishing minimum penalties and increasing maximum penalties for environmental offences; providing for different fine amounts for individuals, corporations and vessels; providing sentencing guidance to courts; and creating administrative monetary penalties for less serious environmental offence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Act; Penalties for Environmental Offences; Administrative Monetary Penalties
作者简介:王彬辉,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4】John Vidal,Health risks of shipping pollution have been 'underestimated', http://www.guardian.com, 2011-04-23loading.
【15】 R. v. Wholesale Travel, [1992] 3 S.C.R. 154; R. v. Ellis-Don Ltd., [1992] 1 S.C.R.840; R. v. Martin, [1992] 1 S.C.R. 838; and R. v. Rube, [1992] 3 S.C.R.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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