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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柏明 韦一龙 熊文镇:中越边境生态环境保护与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研究(二)
2012-06-29 15:01:05 来源: 作者: 【 】 浏览:2347次 评论:0
间的关系等方面构建一个全新的模式,[7]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这种机制是在上采用的是一种准司法性争端解决模式,是由成员方推动的,带有较大自主灵活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北美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方式,但仍旧存在着不足,针对环境问题与纠纷产生的原因,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积极开展环保教育活动
公民的环保意识薄弱,原因在于国家的宣传力度不够。东盟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取决于广大民众对环境发展的认识和做出最佳发展选择的才能。研究部门应向人民提供不同层次的通俗易懂的专业知识和信息,使民众真正了解环境的潜在极限,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把各种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布于众,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21世纪议程中主要部门的运作能力。在环境教育上中国应该与东盟国家建立沟通合作机制,举办中国环境年、中国环境节等活动,并积极邀请越方参与,在促进两国邦交的同时,向越方宣传我国的环保观念,并对两国相关环境问题进行探讨,增设环境保护技术成果展示,以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力度。
积极开展地区性活动和环保教育的同时,我们要注意培育地区责任意识,尽量塑造一个公平的合作环境,避免在合作中的搭便车现象。[8]而中国作为大国,更应当积极倡导环境正义,肩负更多的环境责任,在环境合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哲学上说:量变引起质变,量变是质变的基础,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只有从民众的角度出发,将环境保护观念深入民心,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才能最终引起质变,实现全社会环保的大统一。
(二)规范外资引进和产业升级
针对发达国家对我们的污染转移,尤其是污染密集产业的转移,我们需要抱着理性的眼光来看待。站在发展的角度上看,很多经济学家担心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污染产业的转移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9]其实不然,在现代社会,污染密集性产业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是一个必然的过程,就像中国的西部大开发,我们将大部分污染工业从东部向中、西部转移,这是产业结构升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其转移。但我们必须以发达国家作为参考,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而应该吸取教训,借鉴其经验,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制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规范外资的引进,规划好产业的升级,坚持发展绿色经济,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而在产业升级方面,我们更应该促进产业朝集约型方向发展,减少对污染严重产业的投入,加强技术创新,保证排污的减少,在保证重工业基础的前提下实现产业重心的转移,加大对环境改善产业(主要包括沙漠造林、草原建设、荒山改造、资源更新、住宅区与景区的绿化产业等)的投入,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产业结构不协调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建立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系统
环境问题带来的影响方方面面,各国对此的评价依据尽不了环境执法的混乱,建立一个统一的通行环境评价指标系统,首先要解决的是环境知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环境保护持续发展离不开可靠的信息资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全球资源信息数据库为世界各地区手机和传播环境信息打开了窗口。中国和越南应该充分利用这个窗口,提高各自收集、加工处理信息的能力,与UNEP协作建立本地区的环境信息库,共享信息资源,促进各自的环境工作。[10]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
第一,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制定和协调地区环境质量。第二,评比优秀环境开发研究中心,确定环境网络中心。第三,建立定期发表环境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督体制。第四,建立政府与私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络网,包括技术信息,专家信息和环境管理设施等信息。
(四)完善我国环境法律制度
我国环境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在遇到个别环境问题是无法可依、执法力度偏弱。在开放的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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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济条件下,在加入WTO和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后,我国的经济基础和相应的上层建筑发生了全方位的显著变化。环境法律制度就属于上层建筑,它的创新和完善必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状况相适应,必须在环境法律关系领域体现多样化和多层次的价值目标,并不能与他国利益产生冲突,只有在保证双方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的创新完善,才是我们真正需要实现的目标。这要求国家在对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进一步完善的同时,还要对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进行转变,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需求和两国双边关系的正常运行,把规划决策和真正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和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之中,并付诸于具体的措施之中;同时,还要加强行政监管力度,保证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的协调,实现环境权利义务的平衡,保证环境权益的实现。要做到这一点,应该要做到:
第一,加强环境立法的可操作性。相对于新加坡等其他东盟国家,我国的环境法有许多规定过于粗疏,弹性过大。环境法在立法上采取的“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导致在环境立法中对法律条文的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化,各种单行法和成文法形同虚设,极易在司法执法过程中造成司法人员的一筹莫展,无法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因此我国许多现行环境法律制度应当进行修改,明确其使用范围、适用原则、管理程序和法律责任,使其具有法律的可操作性,这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法律的作用,使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得到保障。
第二,完善我国的ADR(非诉讼)机制。从制度保障方面学习英国的案件管理制度、诉讼费用制度、惩罚机制和法律援助机制,同时加强ADR立法,充分利用我国的民间ADR资源,从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明确规定ADR解决纠纷的方式,将其与诉讼制度衔接起来,保证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11]
第三,完善环境法律调整机制体系。这主要是指环境法律制度采取确认、保护、鼓励、限制、禁止和制裁等调整方法,保证环境保护职责、环境保护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按照一定的目标和轨道正常运行的原理。针对中越边境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纠纷问题,我们对预防和解决此类问题有以下设想:
(1)在中国边境省份(广西、云南等)要尽快修改、制定和完善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环境争端解决方式,形成既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机制。
(2)设立《中国—东盟环境合作协定》下的中国—东盟环境合作委员会作为促进机制运行的专门机构,[12]确立公众参与原则等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健全贸易与环境相协调的运行机制,推进保护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3)在现有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基础上建立独立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在高度尊重成员国主权的前提下强调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寻求合作方式,建议以ADR即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作为中国—东盟贸易冲突的主要解决方法。
(4)加强实施和管理地区环境的协调机制,在东盟秘书处建立一个规划、监督和推动实施环境项目的运作体系,并计划好对不同项目的资源和资金需求。
四、结语
实践证明,广西边境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纠纷对中越两国的发展合作有着极其严重的影响,基于连锁反应甚至会影响到与整个东盟贸易区成员国的发展,环境的保护在双方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调整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协同发展,不仅是广西与越南的需求,也是中国与东盟诸国的需求,更是世界经济发展潮流的需求。因此,希望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从现实出发,加大环保教育的宣传和投入,尽快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立一个有法可依的法律适用体系。探索出中国—东盟诸国环境保护与纠纷解决机制的最佳路径,实现中国和东盟诸国环境友好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的双赢局面。
参考文献:
[1] 余俊.中国与东南亚自由贸易区环境合作法律机制探讨[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s1):181.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8,(1):44、45.
[2] 邱昌情.东盟治理进程中的环境区域合作模式—从APEC到“东盟10+3”[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2):100.
[3][5][9] 李丽,王学鸿.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构建与发展中经济与环境问题浅谈[J]. 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8,(1):44、45.
[4] 朱陆民.论环境安全合作与东盟安全共同体建设的关系[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2):46.
[6] 麻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之探讨—以比较研究为视角[J]东南亚研究,2005,(4):21.
[7] 杨建学.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法律机制分析[J].太平洋学报,200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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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8] 朱新光,张文潮,张文强.中国—东盟水资源安全合作[J].国际论坛,2010,(6):34.
[10] 夏陶昭.东盟制定和实施新的环境战略行动计划[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1996,(5):44
[11] 廖柏明,高兰英.利用ADR机制解决环境争议[J].环境保护,2008,(6):76.
[12] 曹明德,赵爽.中国与东盟自由与贸易区建设中的环境法律机制构建—基于区域合作中国际环境资源法律机制构建的视角[J].河北法学,2008,(5):176
Investig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of Sino-Vietnam border
Abstract: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border economic in recent years, the legal system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imperfect, mak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is always accompanied by fetters. On the basis of the field surveys of the border environmental problem both in China and Vietnam, the problems in the border economic activities of China and Vietnam last to solve are discussed, and the article puts forward to carry out environmental education activities to be guidelines on foreign investment and industrial upgrade, establish a uniform set of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ultimately achieve the goal of improving the environmental legal system of China.
Key words: Sino-Vietnam borde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ispute resolution
作者简介:
廖柏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熊文镇,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
韦一龙,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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