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桦佩:国际环境法发展历程回顾—1972至2012(三)
展责任甚至向全球环境责任转移。从性质上来说,跨国界的环境责任仅专注因有害环境活动所造成损害时的责任追究,可持续发展责任和全球环境责任则更多地强调全球层面预防性措施的采取。国际环境法的进步, 9 那力:《从国际环境法看国际法及国际法学的新发展》,法学评论2009年第6期,第65页。 603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除了全球性环境损害的日趋严峻所引发全人类关注外,也与联合国致力推动《人类环境宣言》《环境与发展宣言》,不无密切关系。近年,全球性环境事故频发,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件,2011年日本福岛核电泄漏事件。臭氧层以及气候变暖所引发的负面影响更进一步加剧,纵然国际环境法已然开创性地提出预防为主与风险预防原则,但或许由于全球环境污染议题已受限于其本身的滞后性,再复以法律对策滞后性特点的双重约束,使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更显艰难。全球环境事务的磋商解决需要多元主体的参与,那么如何保证国际环境法的多元主体有序地参与全球环境事务?在客体范围扩大至生态整体利益之后,在国际环境法的重心从追究跨国污染责任转移到了全球层面上预防措施的采取之后,如何创建能够体现全球共担责任和义务的制度体系?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后四十年,诚如已届人生的不惑之年,在此前步履阑珊的过程中或薄有积累,我们有了致力方向的共识却还没有答案,只能继续探求,而这或许就是推动国际环境法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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