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胡 斌 译:环境与发展国际盟约(草案)第四版——迈向可持续发展(三)
2012-06-29 14:49:11 来源: 作者: 【 】 浏览:3570次 评论:0
缔约方应单独或联合制订应急预案,并确保所需的后勤、人力和方案随时待命,以便可以做出有效和及时的应对。
第46条科技合作
1. 缔约方应促进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等领域的科技合作,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在促进此类活动的过程中,应特别重视国家能力的开发和增强,包括人力资源、立法和机构建设。
2. 缔约方应:
(1)开展合作以建立可比较的或标准的研究技术,协调测量环境参数的国际方法,促进所有国家广泛而有效地参与到这些方法的开发过程中;
577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定期交换合适的科技和法律数据、信息和经验,特别是涉及生物资源现状领域;
(3)相互告知各自的环境保护措施并努力协调这些措施,特别是在跨境自然资源领域。
第47条技术开发及转移
缔约方应鼓励与加强合作,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合作科研项目和企业,以利于环境友好型技术的开发、利用、获取与转移,加快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
第48条生物技术的利益共享
针对基于基因资源的生物技术所获取的利益,缔约方应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向基因资源的供应者提供公平及公正的利益共享。
第49条信息和知识
1. 缔约方应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公众可获取信息的交流,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2. 在获取土著人及本地社区的传统知识之前,缔约方应规定如下前提条件:相关社区的事先明示同意、认可该项权利的具体规定、该知识的合理经济价值。
第50条教育、培训和信息公开
1. 缔约方应在各层次建立学习机构以开展能力建设,包括提升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的基础教育,建立环境知识领域的数据库,以便使国民有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2. 缔约方应通过教育公众的形式传播环境知识,特别要向土著人和地方社区的居民提供环境培训和教育方面的信息、教材和机会。
3. 缔约方应相互开展合作,在可行的情况下还应与国际和国家组织开展合作,以提升环境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和信息公开。
第51条国家资金资源
1. 缔约方承诺,根据各自的能力,为那些旨在达成本盟约目标的国家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和激励措施。
2. 缔约方应积极探索各种创新的方法,以筹措公共和私人资金来支持可持续发展。
第52条国际资金资源
1. 缔约方应在建立、维护和增强融资途径上开展合作,努力筹措新的及额外的资金资源(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以便实施:
1)环境友好型开发计划和项目;
2)能力建设和机构建设;
3)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措施以及实施本盟约的措施(如果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专家或技术能力,这些措施必将会导致特别的负担);
4)根据有约束力协议所规定的应于开发前到位的补偿(当某种自然资源的经济开发有可能威胁到环境时);
5)在有利的前提条件下,使环境友好型技术的转移成为可能;
2. 缔约方,基于各自的能力和具体的国家及地区发展战略、目标和条件,应努力加大他们的援助计划以达到联合国大会规定的目标(政府开发援助应该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0.7%)。缔约方应鼓励公共或私人在提供更多资金支持上所作的努力。
3. 缔约方应考虑相关办法以帮助那些背负沉重债务负担的发展中国家减轻债务,这些办法包括免除债务、重新规定还款期限、把债务转化为投资以及可持续发展债务交换。
4. 当某个缔约方计划为某国提供资金援助以开展某些项目,而这些项目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在受援助国的协助下,该缔约方必须确保该类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该缔约方所提供的资金必须包括受援助国进行环评所需的资金。
第九部分 责任和义务
第53条国家责任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家缔约方如果违反本盟约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责任。
第54条责任
1. 国家缔约方应采取必须的措施以便使那些受到严重跨境损害的受害人得到及时和适当的补偿,如果该损害是由该国领土范围内(或在该国管辖及控制范围内)的有害行为所造成的。
2. 补偿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578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1)将责任(无过错责任)施加于行为的运营者,也可能是其他的个人或单位。
2)该责任履行之前提条件、限制或例外,必须符合能够为受害者提供及时足够的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并应符合在跨境损害发生时,国家保持及保护环境的义务,特别是必须减轻对环境的损害,以及修复和复原环境。
第55条应对措施
当某个因有害行为导致的事故发生时,而这个事故导致或可能导致跨境环境损害,事故当事国以及运营者必须确保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已经受到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缔约国应该采取一切可行的办法来减轻甚至清除该损害所造成的影响。
第56条国际及国内救济
1. 缔约国应授予它们国内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必须的管辖权和能力,使这些机关在跨境损害发生后可以提供及时、充足和有效的救济,如果该损害是由该国领土范围内(或在该国管辖及控制范围内)的有害行为所造成的。
2. 缔约国应规定快捷及最小花费的国际诉求解决机制。
第57条非歧视待遇
所有跨境损害的受害者都有权获得与损害发生国的受害者同等及时、充足和有效的接济。
第58条有害行为
本盟约的原始缔约国应该停止一切正常运行即会造成严重跨境损害的项目,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对项目所造成的损害进行完全的修复。
第59条惩罚
缔约方应该针对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制定相应的刑罚和行政处罚条款,特别是针对那些造成环境损害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无授权的有害行为。
第60条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1. 违反本盟约中义务的行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行为的不法性:同意、自我防卫、针对某国际不当行为的合法应对、不可抗力、危险及紧急避险。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的适用不应妨碍:
1)遵守该项义务,如果导致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不再存在;
2)补偿该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
2. 如果不存在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而受害国所遭受的损害有一部分是因为本身过失造成的,那么,救济或补偿的程度应减少至受害国过失所造成的损害。
第61条免责
如果损害是下列情况,则不需承担责任:
1)由符合战争冲突规则和本盟约第36条之规定的敌对行动所造成的损害,但并不适用于由于违反禁止使用武力之规定而应承担的责任;
2)直接原因是一个反常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
3)损害是由受害方或第三方的行为或过失造成的。
第62条法院和适用法律
1. 针对运营者民事责任之损害赔偿的诉讼只能在特定缔约国的法院提起,即受害国、源起国或者被告常住或有主要业务的国家。
2. 法院应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适用其国内法律,本盟约并不涉及这方面内容。
第十部分 适用和遵守
第63条其他条约
鼓励缔约方参加那些旨在达成本盟约目标的国际条约。
第64条更严格的措施
1. 本盟约的规定并不影响缔约方单独或集体采取和实施比本盟约的规定更加严格的措施。
2. 本盟约的规定并不妨碍缔约方在已加入的条约中所承担的更严格的义务,也不妨碍缔约方在以后的条约中将承担的更严格的义务。
第65条国家管辖权以外地区
在国家管辖权以外地区,缔约方应尽力遵守本盟约的条款。缔约方应加强合作,确保这些地区的环境在最大程度上受到法律制度的保护。
579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第66条与非缔约方的关系
缔约方应鼓励非缔约方采取符合本盟约目标的行为方式。
第67条报告
缔约方应向联合国秘书长定期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它们在履行本盟约规定义务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以及遇到的困难。
第68条遵守及争端避免
针对缔约方为成员国或以其他方式参加的其他环境条约,缔约方应维护、加强和促进程序和机制(包括询问及实情调查)的建立,以帮助和鼓励各国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避免环境争端。该类程序和机制应促进和加强报告制度的要求,并尽吸收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69条争端解决
1. 缔约方在本盟约的解释及适用方面发生争端时,应采取和平的方式解决,包括协商、询问、调解、调停、仲裁和司法解决,在可行的条件下,可提交给地区组织以及采用缔约方接受的其他和平方式。
2. 在争端一方告知另一方争端存在的事实后,如果双方无法在一年以内达成协议,争端的当事方应将争端提交给一个仲裁法院(包括永久仲裁法院)或司法解决(包括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院)。
第70条评估会议
本盟约生效后,联合国秘书长应每隔5年召开一次缔约国大会以评估它的实施。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非缔约国家及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评估大会。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和国际科学理事会也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大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所属的非政府组织及能胜任本盟约所涉及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在符合评估大会有关程序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观察员的身份列席评估大会的某个分会。
第十一部分 最后条款
第71条修订
1. 任一缔约方都可以提议对盟约进行修订。关于修改的文字材料必须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必须在六个月以内传达到各缔约方。
2. 经1/3的缔约方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必须召集特别会议以探讨盟约的修改。为了能就提出的修订意见达成一致意见,缔约方应尽最大努力。如果所有努力都已耗尽也无法达成协议,经过参加特别会议的缔约方代表中2/3多数的投票支持,修订则获得通过。修订由联合国秘书长负责向各缔约方传达,他必须传达到各缔约方以获得他们的批准、接受和同意。本条中所提到的投票,指的是参加了特别会议的缔约方在会上投了支持票或反对票。
3. 关于修订的批准、接受和同意的法律文件应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合国秘书长收到超过2/3的缔约方的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法律文件的90天后,修订会对那些同意修订的缔约国生效。在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批准、接受或同意本修订的法律文件的90天后,修订即开始对该缔约方生效。
第72条签署
1. 从_________到_________,本盟约应在_________对所有国家或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签署。
2. 本盟约中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指的是在一个特定区域中,由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该组织的各成员国根据该组织的内部程序,将本盟约所涉及事项的签署、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的权利从各国移交给该组织。
第73条批准、接受或同意
1. 本盟约应提交给各国或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以获得批准、接受或同意。批准、接受和同意的法律文件必须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
2. 作为本盟约缔约方的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即使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都不是本盟约的缔约方,该组织也应遵守本盟约所规定的义务。如果在某个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中,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同时也是本盟约的缔约方,那么,该组织和其成员国应分别确认它们在本盟约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该组织和其成员国不得同时行使本盟约所规定的权利。
3. 在其关于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法律文件中,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应明确指出它对本盟约所
58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涉及事项的能力上限。在其能力权限发生变化时,该组织应告知盟约的管理者。
第74条加入
1.本盟约对所有国家和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开放加入。加入的法律文件必须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
2. 在其表示加入本盟约的法律问题件中,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应公开宣布该组织在本盟约所管理事项的能力权限的范围。如果其能力范围发生了相关变化,这些组织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第75条生效
1. 本盟约在第21个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的法律文件被提交的第90天后生效。
2. 任何国家或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一旦批准、接受或同意本盟约,或者在第21个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的法律文件被提交后表示加入本盟约,本盟约在该国家或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提交其批准、接受、同意或加入本盟约的法律文件的90天后生效。
3. 为厘清上述第一段的规定,地区经济一体化组织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得被当作是其成员国所提交文件的补充。
第76条条约保留
本盟约不承认条约保留。
第77条撤消
1. 在本盟约对某个缔约方生效以后两年后,该缔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的形式撤消本协议。
2. 撤消在联合国秘书长受到其书面通知一年后生效,或者在书面通知所确定的其他更晚的时间后生效。
第78条管理
1. 联合国秘书长是本盟约的管理者。
2. 作为管理者,联合国秘书长应:
(1)为第67条所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提交、考量和散发制定一个日程表;
(2)就涉及本盟约履行方面的全局性问题向所有缔约方(包括合格的国际组织)提交报告;
(3)根据本盟约第70条的规定召集评估会议。
第79条有效文本
本盟约的阿拉伯、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具有同等效力。
被授予签署权利的当事人,特签署本盟约。
581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