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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 爽 王家蓉:环境执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二)
2012-06-29 10:45:39 来源: 作者: 【 】 浏览:2127次 评论:0
种生产行为进行约束,为环境执法的有效进行找到经济方面的突破口。虽然,我国的审计署已拓展了环境审计内容,但其功能还需进一步的有效发挥,应完善审计机构设置,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学的审计标准以及提高审计人员的重视度。
(二)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素质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着手。从客观方面,一是要规范执法人员的选拔、录用、监督及淘汰机制,严格把好选人关;二是要加大对环境执法尤其是基层环境执法的经费投入,对环境执法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培训;三是要武装执法人员队伍,从设备等方面加强执法队伍的物资装备。从主观方面讲,执法人员一是要提高自身觉悟,加强对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二是要广泛的接受监督,为群众办实事,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
(三)强化地方政府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
改变各部门交叉冲突的执法状况。首先,以现行环境执法机构职权状况为着眼点,在充分考量可行性、合理性之后,结合我国具体环境情况,细化各环境执法机构的职权,梳理好上下级执法机构的关系,加强地方一级政府的责任。[8]其次,以纲领性规定为方向标,细化、明确各层级、各平级的环境执法机构的具体职权,规范整个执法链条,从而提高地方以及基层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再次,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权力、范围、方式,从监督层面为环境执法寻找突破点。然后,加强地方环境执法的自主性和独立担责的能力,限制地方保护主义,杜绝环境执法过程中知法违法、贪图私利的现象。最后,完善中央与地方的环境监督机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提高解决环境问题的效率,及时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四)提升社会关注度与信息对称度
由目前我国的环境执法基本情况可知,环境执法难的一大问题便在于环境执法工作不够透明,公众很难有效的参与到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执法活动中。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公民知情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我国急需广泛、及时地对环境信息进行充分的公开,确保公民切实的参与到环境治理当中。首先,应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依据我国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状况,有针对性地选择改进的措施,全方位的发挥广大公众的环保力量。其次,应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制定公众获取环境信息的保障机制,实现公众的环境资源利用权、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侵害请求权。最后,重视环境公益组织。环境非政府组织相对于公民而言,更具组织性、科学性和稳定性,力量也更大。[9]无论如何,公众的参与就意味着环境公共利益的介入,它一方面能够监督执法主体摈弃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公正高效执法;另一方面也能以其广泛而强大的群众力量对环境执法主体的不当甚而不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抵制,让环境执法能够切实的让公众享受到自身的环境权益。
(五)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对环境问题的探索时间较短,经验较少,环境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较多,而美国、加拿大等国已经在这些方面具有很多成功的实践。例如美国,其环境执法方式就是将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相结合、行政执行司法执行相结合、民事执行和刑事执行相结合、国家行政及司法机关执行与公民执行(公民诉讼)相结合。[10]还有一些先进的环境制度值得借鉴,如环境执法协商制度①、国外环境会计信息公开制度②、环境管理制度③等。在吸收先进经验的同时,
我们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制度的移植必须考虑其与本土的法律文化的契合性,坚持挖掘本土资源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统一。
总而言之,环境执法问题关乎整个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并非一朝一夕和政府一方可以有效解
[8]钟棣明.关于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的几点思考[J].才智,2011,(25):346
[9]范俊玉.加强我国环境治理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及路径选择[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25-29
[10]白平则.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① 美国环境法执行协商机制是指在环境法的民事执行中,行政机关可以放弃对法律规定的适用,而通过与违法者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促使违法者履行法律责任;或者在刑事执法中环境保护部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是否提起刑事执行程序以及刑事审判中所实行的辩诉交易制度。
② 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学者们提出了披露的建议,但是没有一致性的规定。M.Ali.Fekrat(1996)、Caria.Inclan(1996)和DaviaPetro(1996)认为,环境会计信息的揭示内容包括:会计和财务方面的信息;环境诉讼方面的信息;环境污染方面的信息。
③ 环境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项目,在工程兴建以前对它的规划选址、设计以及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和建成投产以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后,进行建设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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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决的,需要政府、企业、公众等各个层面通力协作、制约监督,在和谐的环境中,共创美好明天。
Abstract: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to occupy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good and bad of the environment enforcement work related t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olicies and government regulatory functions, the possibility of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and performance related to the environment and harmony of the society as a whole. With the intens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confli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ork gradually increased, the bottlenecks and problems of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nd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work has also revealed that the lack of law enforcement and regulatory, law enforcement is decentralized and many other issues. This paper aims at the interpretation of domestic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based on the current status of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a profound analysis and summary of reasons for which effective countermeasures and improved direction and on this basis, in order to help the difficult problems of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in order to solv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environmental harmony.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public participation; environmental polic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作者简介: 赵爽(1973-),女,白族,云南鹤庆人,环境资源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王家蓉,女,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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