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赵 静:论环境侵权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三)
2012-06-29 10:44:35 来源: 作者: 【 】 浏览:2875次 评论:0
说明今后只要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污染者都应承担侵权责任,也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故现行关于环境民事侵权的立法主要有《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
对于惩罚性赔偿如何在立法上进行构建,笔者认为可以有如下两种方式:一种是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中加入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性法律规定,而环境侵权可以作为其适用范围的一种情况;并同时在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再进行专门的细化规定,具体阐明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金的范围及限额等。二是在作为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中加入有关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单独法律规定。至于哪一种立法方式更好、更能发挥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作用?对此笔者倾向于方式一:因为从整个侵权责任理论体系上说,环境侵权行为包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之中,将对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研究置于对于整个侵权责任法的研究视野下,这不仅符合从一般到特殊这一认识事物的方法论,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研究方法可以摒弃拘囿于单纯研究惩罚性赔偿机制的功能的局限性;①故环境侵权体系应建立在整个侵权法体系之下。本文建议可在今后《侵权责任法》的修改中在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中增加关于环境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款。这可使我国环境民事侵权案件救济形成以同质赔偿为基础,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的原则;以期更好的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的发挥侵权责任法的作用。
结语
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有效抑制国内企业因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相对较高而放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不合理现象,促使企业积极采取主动进行生产环境整改措施。可以更好地实现侵权法的救济、制裁、预防功能,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同时也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治国理念,有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我们也应清楚,惩罚性赔偿自诞生以来一直饱受争议,它是当代侵权法中最复杂、最具争议的制度,它的适用是具有一定范围的,并非用于所有环境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需要准确把握条件限制。惩罚性赔偿适当运用在部分环境侵权案件中,其根本宗旨是在于适当的而非单纯强调惩罚与威慑,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与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并不是要致侵权人于破产倒闭,此项制度不能也不应该滥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王灿发主编:《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姬振海主编:《环境权盖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5】邹雄主编:《环境侵权法疑难问题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6】高利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J】,载于《法学》,2003年第3期。
【7】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载于《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5期。
【8】竺效:《论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特殊要件——兼评<侵权责任法>(草案)二审稿第68条》【J】,载于《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2期。
作者简介:赵静(198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① 郑宁 黎烨. 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探讨. 载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12月第22卷第4期。
466
责任编辑:dongzelaw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