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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露昭 陈兆玲 :论环境投融资的法律与政策*(二)
2012-06-29 10:28:35 来源: 作者: 【 】 浏览:2524次 评论:0
境管理体系(CEMS),促进企业的环境投融资决策,降低参与环境投融资的风险,节约投融资成本。目前国际范围内主要的企业环境管理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ISO14000标准,我国已引入此标准,采取企业自愿原则。ISO14000标准为我国企业环境管理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现行的企业环境管理未实现体系化,缺乏关于企业环境管理计划、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审核、评审的规定。⑥
除了ISO14000之外,国外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还有一些规则范本和标准模式,多是国家制定规则或行业自律标准,如英国环境管理体系标准(BS 7750)、可持续发展商业宪章、环境责任经济联盟(CERES)原则(主要是Valdez 原则)、化学行业的责任关注计划。⑦以Valdez原则为例,此原则规定了评价企业行为对地球生物圈直接或间接影响的标准和程序,建立了一种企业自我管理的机制,使商业实践与实现后代人自然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一致。⑧Valdez原则是自愿性的,只对其参加者适用。成员经过对其中标准和程序适用,反馈信息给CERES,CERES搜集、监控、核实信息后,又为成员提供环境信息,以助成员投资者作出科学的环境投融资决策。Valdez原则为企业环境管理程序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四、环境投融资的风险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迅速发展已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置身于金融全球化的大环境,在最大限度地享受国际资本流动带来的利益、最高程度地增强本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
①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2条。
②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156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8]24号。
③ See, e.g., Environment Australia, Environmental Reporting: A Handbook for Small and Medium Sized Businesses , 2001, http:// www.ea.gov.au/industry/sustainable/per/smehandbook.html.
④ See Benjamin J. Richardson,Enlisting Institutional Investment i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Some Comparative and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Caoli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mercial Regulation, 2002, p.35.
⑤ Ernest Callenbach et al., EcoManagement: The Elmwood Guide to Ecological Auditing and Sustainable Business, 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 1993.
⑥ 参见张剑青:《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与我国现行企业环境管理体系比较分析》,载《生态经济》2000年第4期,第12页。
⑦See Benjamin J. Richardson,Enlisting Institutional Investment in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Some Comparative and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Caolin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mercial Regulation, 2002,p.31.
⑧ Christopher J. McKenzie, Environmental Investment: a Proposal for State Legislation, Columbia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1991,p.2. 402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争力、最高效率地防范和降低金融开放的风险的问题上,经过权力优化配置的政府监管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对环境投融资的风险监管至关重要。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环境投融资出现跨国发展的趋势。金融投资的全球化带来了资本、信息在全球范围的流动和延伸,接受外国金融机构参与本国环境投融资,鼓励国内金融机构参与外国环境投融资,充分发挥各国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优势,提高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已成为环境投融资领域不可阻挡的趋势。在全球化背景下,投融资主体参与境外环境投融资存在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环境风险等重大风险,经济强势往往带有某种程度的政治意味。为降低投融资主体参与跨国环境投融资的风险,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实力,政府依法利用行政权力对投融资及其投资融资活动加以规制和约束,充分发挥风险监管者的作用,对于环境项目的依法稳健运行及本国的经济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政府对环境投融资的风险监管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环境投融资主体的资质审查。基于环境投融资的公益性,无论是本国资本参与他国环境投融资,还是外国资本参与本国环境投融资,都涉及市场准入的问题,政府对于环境投融资主体的资质应进行审慎性的初步审查,排除其对本国或他国的有意损害,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实施主体资质审查这一事先监管的同时,政府应明确自身的有限责任,寻求政府监管与金融行业自律、市场自由之间的平衡。基于市场的外部性,政府监管是市场正常、安全运行的保障。但政府监管可能出现政府失灵和过度管制的局限性。①金融业历来是受管制最严厉的行业之一,与西方解除金融管制相似,我国加入WTO后,也实施了金融开放机制。政府对于参与环境投融资的金融机构,应在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前提下,遵循金融开放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尽可能地给予金融机构寻求行业自律的途径,使其作为金融主体充分享受环境投融资市场自由。第二,对环境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的审查。审查投资融资主体对项目建设、运行、收益各个环节的可行性论证:对项目建设所需自然条件、非自然条件的充分性进行审查,以确保项目前期建设的顺利进行;对项目运行过程所需条件、发生变故的风险应对方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行;对项目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初步评估,确保项目达到至少不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最低标准。第三,加强环境投融资项目的运行风险的监测管理,合理分配投融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投融资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凯恩斯的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要求金融监管必须按照“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逻辑来跟踪金融运行。②政府作为金融监管者必须对环境投融资风险进行指标监测,关注风险发展态势,及时化解风险。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跨国环境投融资存在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环境风险,为确保环境投融资项目的正常运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本国国际地位的巩固,政府必须重视对大型跨国环境投融资项目的风险监管,将其纳入风险监管体系。由于政府财政能力有限,大型环境投融资项目需要多元的投资主体和融资渠道。在政府与其他投融资者共同合作的环境投融资项目中,政府作为公共部门兼投资者,对各个主体权利义务的分配、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和管理,促成权利义务纠纷的合理解决。
以政府与其他投融资主体共同参与环境投融资项目的BOT模式为例,探讨具体环境投融资项目的风险监管问题。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在BOT模式中,政府承担着“铺前”和“善后”的责任,项目的正式融资、建设、经营等环节由私人投资者负责,但政府的行为对最终的环境效益、经济回报有重要作用。在BOT模式项目中,政府的职责主要有:选择项目公司;提供项目的经营权;提供项目附近设施、土地的开发权;明确投资回报政策,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提供产品购置担保,为项目公司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由政府提供竞争性保护政策。③政府对有环境导向的项目的选择具有先决权,在选定环境项目后,选择具有环境投融资经验的项目公司对于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环境问题的解决和最终环境效益的提高至关重要;给予税收优惠、产品购置担保,对于节约项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规避市场风险有直接作用。除了常规的法律权利义务外,BOT模式的环境投融资项目往往是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而常常面临着其他意外风险,需要政府在风险监管上的积极作为。中国供水行业投资规模最大的BOT模式项目之一的北京第十水厂建设说明了这一点。④ 水厂项目的公开招标是对项目主体及其方案的初步审查;水厂项目投融资主体对项目建
① 曾筱清:《论金融监管立法中政府监管与市场化约束的平衡》,http://www.financialservice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184,访问截止到2012年5月19日10:22。
② 曾筱清著:《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4页。
③ 参见蒋先玲著:《项目融资法律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52页。
④ 参见蒋先玲著:《项目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292-295页。在北京第十水厂的公开招标中,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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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设所需自然条件论证不足,政府对项目的可行性审查不到位,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北京政府积极化解项目面临的经济风险和政治风险,重新选择有资质的主体,协调各方利益,对项目建设运营的最终促成作用不可或缺。在大型BOT模式的环境投融资项目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会对项目公司、公众利益、政府形象造成无法预测的重大影响,政府基于其行政优势,通过对投融资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监管,权利义务争议的解决,风险的防控与化解,及时补救损失,维护项目正常的建设和运营。
结语
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需要不断创新理念思路、规则标准、制度设计、法律政策。环境经济政策是协调经济政策与环境政策,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的重要手段。环境投融资蕴含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本文在审视环境投融资基本内涵的基础上,从激励措施、信息公开与企业环境管理、风险监管等三个方面研究环境投融资的法律政策问题,以期为环境保护提供新的视角。目前调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的环境投融资并未彻底改变金融界对短期投资的偏爱和根深蒂固的利己主义。政府如何完善在环境投融资领域的法律和政策,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郭濂:《低碳经济与环境金融:理论与实践》,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版
2、蒋先玲著:《项目融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
3、Benjanim J. Richardson,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Law: Regulating the Unseen Pollut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4、曾筱清著:《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蒋先玲著:《项目融资法律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Marcel Jeucken, Sustainable Finance and Banking, London: Earthscan Publications, 2001
7、Ernest Callenbach et al., EcoManagement: The Elmwood Guide to Ecological Auditing and Sustainable Business, Berrett-Koehler Publishers, 1993
8、张炳、张永亮、毕军:《“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的江苏路径》,载《环境经济》2012年3月(总第99期)
9、常杪、李建军、傅涛:《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资方式调研》,载《环境保护》2006年第11期
10、安树民、张世秋:《试论中国环境投资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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