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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麟 方孝安:82宪制格局下的环境执法机制探析(三)
2012-06-29 10:18:43 来源: 作者: 【 】 浏览:2722次 评论:0
h;交易费用的视角》,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4-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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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环境执法机关享有一定的行政执法权,但权责是相互统一,权力的大小意味着责任的重轻。环境执法机关应积极履行其保护环境的职责,对其不积极履责,或者履责不到位的情况,须通过问责机制对境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督促和威慑。结合上述监督的模式,问责可以分为立法机关问责、司法机关问责、行政机关问责和社会公众问责。立法机关问责可以通过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项调查组等对环境执法机关的环境责任履责情况进行监督、协调和调查的同时,采取间接手段对环境执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对不履责的有关人员进行罢免和撤职。司法机关问责主要是通过诉讼程序对环境执法机关的作为和不作为提起诉讼,由法院对相关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行政机关问责是对主要责任人员依据法作出行政处分。社会公众问责则是公众通过媒体、行政复议、申诉以及诉讼等多途径来表达诉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三)环境执法保障机制
环境执法保障主要由制度、物质和队伍三个方面构成。
1.环境执法的制度保障。首先应填补立法空白,目前我国有关自然保护区立法、化学品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尚待制定。其次要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在法律、行政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时,需要通过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来细化操作。此外,还要结合我国幅员辽阔,东西跨度大,南北差异大,不同地区的环境资源以及出现的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在立法考虑地理环境的差异,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
2.环境执法的物质保障。必要的物质保障是保证环境执法权能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实现环境执法效能的强力后盾。“国家机构、官史、军队、警察、法庭的数量、质量等是体现权力强弱的客观指标,没有相应的财富做保障,法律赋予国家多少权力都是没有意义的。”①目前环境执法资金较为紧张,除少量的财政补助外,主要依靠环境执法机关自主创收。但随着对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执法成本越来越高,特别是基层的环境执法机关经费无法满足必需的执法设备。因此,有必要加强环境执法的财政投入,改善环境执法装备,提高装备的科技含量,以适应环境执法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此外,还应扩大环境执法资金的来源,在征收环境管理费、环境许可或颁发营业执照的费用、罚款收入的同时,开征环境资源税等税种,并引入市场机制,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扩大环境执法的资金的来源。
3.环境执法的队伍保障。无论环境执法制度如何的完善,设施如何的完备,终需人来完成,因而环境执法的队伍必须得到充足的保障。环境执法队伍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人员数量要有一定的保障。环境执法工作复杂、面广,没有足够的人员是无法完成环境执法工作的。第二,注重队伍的结构。环境执法在人员配备方面与其他行政执法会有所差异,既需要法律人才,还需要技术人才。第三,加强环境执法人员培训。境执法人员对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不断面临挑战,需要在工作过程中加强在职培训,保证环境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养等。
Abstract: The arrangement of the power of the state in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direction, established by the 1982 Constitution of PRC,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subjects and powers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the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it is necessary, under the 1982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on the basis of the mechanism theory, to set up the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s, which include level mechanisms, form mechanisms and function mechanisms. The level mechanisms at least include the macro and micro levels, while the form mechanism mainly consist of the comprehensive law enforcement, joint law enforcement, coordinate law enforcement of environment, and the function mechanisms mainly involve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the restriction mechanism and the security mechanism of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Key words: the 1982 constitutional system; the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mechanisms; level mechanisms; form mechanisms; function mechanisms
作者简介:徐忠麟,男,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副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11级博士研究生。
方孝安,男,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
① 童之伟:“再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9年第2版,第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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