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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沁梅:从环境与人权看环境正义的发展(一)
2012-06-29 10:19:48 来源: 作者: 【 】 浏览:1922次 评论: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12.6.22~25·成都)论文集
378 中 国 环 境 资 源 法 学 研 究 会
China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CERLS
从环境与人权看环境正义的发展
薛沁梅(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2)
摘要:在有人权这一概念以来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权与环境保护似乎一直处于对立与冲突的状态。二十世纪以后,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人类关注的焦点,1972年于斯德哥尔摩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明确了环境权的概念,指出人类负有为现在及将来之世代保护环境之责任,点出了环境正义的概念。自此,人们对环境正义开始有了直观的认识,并逐渐对其关注起来,本文则是从环境与人权的关系入手,介绍环境正义的发展。
关键词:人权;环境正义;代际环境正义
一、环境与人权
(一)环境保护与人权的关系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的权利。人权源于人的本性和尊严,是人所固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在某种意义上,人权也可以表现为人的自由。有人认为,环境保护对人权(基本权利)具有一定的侵害性(限制)。由此产生了一个议题: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人民是否负有一般性的环境义务?就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而言,此种义务所代表的意义是,基本权利的内涵在环境保护的目的之下,受有一定程度的缩减,权利的内涵有一部分应为有利于环境的决定。也就是说,如果个人自由权的界限在于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则当个人的自由影响到他人的权利时,个人权利的行使自应受到限制。那么当个人的行为破坏环境时,即非属行为自由的范畴。①
从上述观点来看,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似乎存在结构性的对立与冲突,但若进一步观察,则可发现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并非如想象中全然处于对立与冲突的局面。人权是人类生来就自然享有的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但要享有这些基本权利,首先要能很好地生存,而环境保护则是保障人类能够很好地生存的一种重要手段,它确保我们能够生活在一个拥有清洁的空气、水、土壤的生活环境中,在此基础之上,享有健康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
由此可见,环境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至少在两方面具有依存与互利的关系。首先,环境保护可以作为实现人权保障的方法,因为一个受到破坏的环境,势必直接危及人类生存权、健康权或财产权,是以,建立一个可靠且有效的环境保护机制与体系,将可确保当代及未来世代人类的福祉。相对而言,人权的保障则是实现生态保育与环境保护终极目标的有效手段,对人民的基本权利,诸如政治上的人权或经济文化上的人权,若能确实予以保障,则必可构筑出一个较能尊重与关心环境保护的社会及政治秩序。特别是环境保护固然是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也并非专属于国家的工作,从基本权利的角度来说,国家对于人民自发性的环保活动,不得恣意限制,因此在某些情形下,国家最好能够让人民自发从事环保措施。
(二)环境人权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人权理念的内涵主要是以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与平等权为中心,亦即个人对国家享有不受侵犯及不受歧视的消极权利。迨至十九世纪末期,二十世纪初期, 工业革命及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以保障人民生存权为中心的人权理念的形成,并成为二十世纪初期各国立宪的主要特色。二十世纪以后,人类进入科技时代,随之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人类关注的焦点,环境权(environmental rights) 等新兴人权相继出现,使人权体系处于必须重新调整与架构的阶段。
环境人权属于新兴人权之一,其与传统人权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传统人权侧重于个人权利,新兴人权则侧重于集体权利的保障,其包括发展权、和平权、人类共同遗产权、环境权等概念。②新兴人权亦被称为第三代人权,不同于第一代人权对于个人消极权利之保障、第二代人权为积极人权之诉求(即要求国家积极作为以增进人民各项权利),第三代人权则是指涉及人类生存条件的连带关系权利。
环境人权的特性在于,其并不区分年龄、性别、种族、宗教,每个人皆会与环境权发生关系,
① 谢军安、谢雯:《环境权与宪法——从人权保障的观点谈环境权的宪法意涵》,《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
② 石佑启:《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及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并具有跨领域、跨世代正义(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的性质。在环境属于公共财产的概念下所发展出来的环境人权,确立了下列的想法:没有任何人可以独占或支配环境的使用,更没有人拥有消耗、破坏环境的权利;因此,人人有义务维持、促进环境永续发展;作为公权力执行者的政府,更是有义务制定相关政策及措施,不仅消极地保护环境,还要积极地促进并创造更佳的环境。
二、代际环境正义
(一)环境正义
环境人权的概念其实早在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就奠定了其根本思维;其后,随着人权、环境运动、生态学等三股思潮的蓬勃发展,而更加受到重视,并在1972年于斯德哥尔摩所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明确化其概念。①该宣言指出人类负有为现在及将来之世代保护环境之责任,点出了环境正义的概念。自此,人们对环境正义开始有了直观的认识,并逐渐对其关注起来。
从环境正义的外延来看,其可按照国内正义、国际正义来分,也可按照代内正义、代际正义来分,甚至有人认为其包括种际正义。而在我看来,代际正义是整个环境正义发展的关键,也可以说是环境正义的一个终极目标。日益严重的全球变暖让人们开始思考我们将为后代留下一个怎样的生存环境,而人们对这一问题的意识将代际环境正义问题凸显了出来。一直以来,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和保护都只是停留在对当代人的环境利益的保护上,人们不能想象活着的人需要对不存在的人负有义务,因此只是关注国内、国际及各人种之间的环境正义,然而,二十一世纪对周边环境恶化的关注,使得人们开始意识到今天活着的人保护后代人的需要的必要性。
(二)代际环境正义
1、代际环境正义理论
代际环境正义是环境正义的一种外延,是环境正义的一个方面。环境正义以环境人权为基础,认为对清洁的空气、水、土壤的权利应被看作是包括现在的人和后代人所共同享有的环境人权。代际环境正义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主张环境人权应当保护后代人的权利。
代际环境正义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的魏伊丝教授提出的。她从国际法角度提出“环境的世代间衡平”理论,其中指出“作为物的一种,我们与现代的其他成员以及过去和将来的世代一道,共有地球的自然、文化的环境。在任何时候,各世代既是地球恩惠的受益人,同时也是将来世代地球的管理人和受托人。为此,我们负有保护地球的义务和利用地球的权利。”
虽然一些学者因未来人的不在场和不确定性否认对后代的责任和义务,但主流观点认为,我们的理性能够超越现在把握未来,能够预知未来人的利益。人口的爆炸式增长和消费主义的盛行将使人类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为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承担责任和义务。罗尔斯的“正义的储存原则”为解决代际正义问题提供了一个理论视角。他主张在人类的各代之间确定一个合理的储存率,每一世代都按其进行财富的传递。
2、代际环境正义的内涵
代际环境正义包含两层内涵:一是现代人对未来人的健康生存与持续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后代的环境利益,现代人不能完全放纵自己的欲望,过度索取,导致后代的环境利益提前透支,现代人的生活、消耗给后代造成高昂的代价,现代人理应理性地对待自己的行为。二是也不能完全要求现代人为后代牺牲自己的利益。现代人不能因噎废食,对应享受的环境利益弃而不用,环境正义的代际正义就是要在不同年代的人们之间为此寻找一种平衡点。
可见,地球资源的分配要考虑现在和未来之间的公平。因为时际的限制,现代人相对于未来人处于强势的地位,环境正义的代际公平要向现代人灌输:在利用地球资源时,要保证公平合理,要“手下留情”,避免“透支”后人利益,要保管、保存、保护好地球资源不被过度使用和滥用。正如北美印第安人中流传的一句谚语:“我们是从子孙那里借来土地,当你踏足一片土地上时,请小心你的脚步,因为你的子孙正凝望着你,等待着他们的世代的到来” 。②
3、代际环境正义的互惠性
在代际环境正义中,我们可以将现代人和未来的人看作两个不同的群体,代际环境正义的作用则是平衡两个群体间的权利。对于这种利益平衡,许多人认为只是我们现代人对未来人的一种单向优惠,两个群体之间并不具有互惠性,而这种片面的想法是很不利于我们发展代际环境正义的。后代通过我们双方所享的相同的文化传统、信仰和做法,分享我们的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的关系,将我
① 徐宏霞、陈琳:《论环境人权的发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
② 梅祥:《罗尔斯正义理论思想研究》,《西南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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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们双方都定义为同一个道德社会的成员。因此,我们与他们共同构成大卫·米勒所谓的“社会义务”。在我们为了后代的环境利益而限制对环境的“透支”,将良好的环境传承给后代时,我们其实是在优惠他们的同时得到了他们对我们的认同,这是我们与他们成为一个共同道德社会的群体的连接,为我们赢得他们的尊重。因此,我们与后代之间在代际环境正义方面是存在着互惠性的,这是我们必须认识到的一点。
三、结语
不可否认,环境保护对人权在某些自由上具有一定的侵害性,二者存在矛盾,但我们更应该看到二者的相辅相成。环境保护在另一种意义上保障了人权的实现,而反过来,人权的保障又是实现环境保护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二者依存、互利。在此基础上,环境权产生并成为新兴人权。
环境权是对环境利益的保护,而对环境利益的关注成就了环境正义。环境正义旨在解决环境利益和负担的公平分配问题,它不仅包括代内正义,也包括代际正义。①作为环境利益的现实享有者,我们需要考虑环境利益的未来享有者的权益来行使自身的权利,合理分配环境利益和负担,要有节制、有计划地利用有限的环境资源,而非透支后代人所应享有的环境资源。用一句流行的话来说就是,我们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正如《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所言: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各国政府的职责和任务。人类只拥有一个地球,地球就是我们的家园,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我们在面对环境问题时,要充分考虑环境正义,从本国到世界,从现在到将来,跨地域、跨时空地考虑环境问题,强化环保责任意识,提升环保水平,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这便是环境正义今后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 谢军安、谢雯:《环境权与宪法——从人权保障的观点谈环境权的宪法意涵》,《河北法学》2005年第3期。
[2] 石佑启:《论私有财产权的人权属性及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
[3] 徐宏霞、陈琳:《论环境人权的发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
[4] 梅祥:《罗尔斯正义理论思想研究》,《西南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
[5] 佘正荣:《论生命共同体中的伦理正义》,《学术论坛》2008年第12期。
[6] 陈方淑:《环境权的多维透视》,《理论界》2009年第12期。
[7] 耿志旭:《公民环境权入宪研究》,《河海大学》2005年硕士论文。
Abstract:It has been a long time since the concept of human rights appeared,human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eem has been in opposition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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