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革:论中国环境法律制度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三)
要措施包括:加强环境知情权与公众参与的衔接。在规定环境知情权的同时丰富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为广大民众和环保组织参与环保事业开辟道路;健全环境知情权的法律责任。环境知情权义务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民事赔偿、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情形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确立相应的责任制度,才能对义务主体不作为行为产生威慑力,使其在公开环境信息和承担责任之间博弈选择,从而保障环境信息的及时、准确公开,保护权利主体的环境知情权;健全权利救济机制。主要包括:建立监督投诉制,提高举报制度的效率,确立环境知情权方面的赔偿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环境知情权诉讼规制。此外,我国还应当形成一套客观有效的环境信息公开评价体系和评定标准。 (七)完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 1. 强化政府环境法律责任。 强化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对策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国家机关控权、社会控权与行政权自控机制相结合的控权机制,强化事前监督与事后惩罚机制,对政府实施有效的社会监督。二是建立实体控权、程序控权、救济控权相结合的控权机制。如: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特别是省长、市长、县长等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负责的责任制度,建立环境政绩考核制度,政府问责制度等制度。三是实施管制成本效益分析,有效使用管制方式,防止管制失灵。 2.在责任形式上将行政责任追究与民事赔偿、刑事追究相结合。 3.加大责任设定力度。主要包括: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提高国家环境行政补偿和赔偿的标准;加强刑罚的处罚力度、明确处罚标准,在行为人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处以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考虑把经罚金作为惩罚环境犯罪的主要刑种。从而使刑罚真正起到惩罚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4.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制度 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建立在传统个别责任基础上的我国现行环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无法应对环境侵权造成的严重后果,特别在加害人不能确定或者虽能确定而其负担能力有限时,更是无法确保救济受害人。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赔偿基金制度,实现赔偿社会化,确保受害者权益得到合理补偿。 5.完善责任司法追究机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在注重环境责任行政追究的同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责任司法追究机制。对于企业或个人侵犯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不论是检查机关、政府、环境资源监管部门还是任何社团组织或公民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政府和环境监管部门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检查机关、社团组织或公民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6.完善法律救济制度 法律救济方面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方式。对于行政救济,建立和完善行政调处、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等方式。对于司法救济,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方式。 通过在各级法院中设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扩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被诉范围、把抽象性环境行政行为逐步纳入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制度和措施完善司法救济。 Abstract: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he present law system is not comprehensive in the design idea, and aspects such as government regulation, market regulation, social adjustment, urgently awaits to consummate. The perfect law system rely on the organic synthesis of the three kinds of mechanisms such as government regulation, market regulation and social adjustment. Key words: environment law; Government regulation; Market regulation; Social adjustment 作者简介:王文革(1969-),男,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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