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佳鑫:微博问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新途径(二)
小学 初中 高中 大专 大学 当地环境情况不好 26.8 32.8 36.4 47.3 56.0 60.4 发展经济不能牺牲环境 50.3 55.7 63.4 67.2 74.2 73.2 愿意为环境保护付出代价 62..4 --- --- --- --- 79.9 了解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1.9 12.2 26.4 43.1 54.0 57.7 从表3-1可明显地看出,受教育程度高的群体比受教育程度低的群体,具有更强的环境意识。相对而言,他们对环境保护保护知识更为了解,对环境状况不满意程度更高,在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中更倾向于环境保护,也更愿意为之付出代价。在微博“意见领袖”用户中,从ID构成来看,其数量与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呈正比;从职业看,活跃意见分子主要以新闻媒体从业者、公司经理人、作家、律师以及明星导演为主,总体上都是知识文化水平较高的社会知名人士。在微博草根阶层,同样聚集了各行各业的知识分子以及在校大学生。从微博用户角度分析,微博群体具有环保意识强的优势,在利益相趋的形势下,同样能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参与度。 (三)微博问政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途径上具有创新 1、微博问政解决了传统公众参与门槛高的难题。低门槛、小成本、高效率,微博显现出前所未有的优势。在微博上,聚集着各方人士,网民对焦点问题进行自由发挥,进言献策,精英话语特权逐渐被淡化和消除,这意味着草根声音进入了社会的主旋律。网民的参与、关注、互动则成为了推进民主改革,实现依法治国的新力量。 2、微博问政弥补了环境信息封闭以及传播途径不顺畅的不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即是获取环境信息资源,了解环境状况。微博在表达方式上简短、开放、更新快、互动性强等特点,强化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广度。环境管理部门可通过微博向社会发布环境消息,接受相关建议和投诉,公众通过电脑或手机随时随地接收或转发消息,形成有效互动,维护了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① 《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62号令),2004年5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② 郗小林:《中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49页。 ③ 参见郗小林:《中国公众环境意识调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59页。 285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公众也可通过微博问政方式向相关环境保护部门了解环境事件处理进度,起到监督及督促作用。 3、微博问政提升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组织力度。我国传统环境事故纠纷中,公众往往是社会的弱势受害者,诉求与维权的途中困难重重,取证难、立案难,NGO发展不完备,公益诉讼程序不健全。在当前状况下,微博公开、快速、范围广等特点却能够迅速传递信息、汇集民意、组织力量。在“渤海溢油事件”曝光之后,“自然之友”、“达尔问自然求知社”等11家民间环组织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海军律师达成初步意向,准备适时向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达尔问自然求知社水学院负责人张祥表示:“这是一次民间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尝试,它的意义要大于结果。即使败诉,我们的所作所为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唤起民众对公益诉讼的认识,希望通过今后的立法与实践,促进这项制度在我国尽快完善起来。”①从此次事件表明,微博问政的确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也为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后盾。 三、微博问政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新途径的必要性 公众参与(Public Participation)是伴随着参与式民主理论而产生和兴盛的,1960年美国学者考夫曼首次提出“参与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这一概念被广泛运用于基层民主领域。早期的公众参与表现为:公众通过公共事务的共同讨论、共同协商、共同行动,而解决共同体的公共问题。②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通常是指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就立法和决策所涉及的与利益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并进而提升行政立法和决策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③ 根据公众参与的广泛定义,笔者认为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途径参与环境事务,影响环境决策,维护环境权益的活动。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制的各个环节都需要公众参与,才能顺利实现。从环境立法到环境守法;从环境司法公正到执法正义效率;从环境法律监督到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的环境法制理念建立,不论哪一个方面,都需要公众参与。然而,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仍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具体支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显得无章可循,尤其体现在公众参与的途径问题上,公众获得的环境信息少,参与方式过于单一,缺乏奖惩激励制度,实际操作性不强等等,诸多问题还有待完善。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规定不健全 根据我国《宪法》有关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式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综合以上四条可见,我国公民参与环境事务具有宪法依据。但是,宪法主要是以“国家”作为环境保护的主体,对于公民的环境权却未作规定。其次,在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中,除了原则性规定外,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作出明确规定的仅包括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污染物排放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三个领域。而在这些规定中,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中的公众参与主要体现在《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污染物排放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仅体现在《清洁生产法》,而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则仅在《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有所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报告中应当有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和居民的意见,但却没有公众参与环评的具体程序。尽管这一问题随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出台而部分地得到了解决,但该《暂行办法》仍然没有规定公众对整个环境保护事业的参与。④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形式过于单一 相较于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成果,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仍处于初 ① 来源:中国工业信息网 2011年7月9日,http://www.587766.com/news2/24650.html ② 参见蔡定剑:《公民参与及其在中国的发展》,载《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77页。 ③ 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10月,第2页。 ④ 于文轩:《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及其完善》2006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8322 286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级阶段,表现为途径少,渠道不畅通,拘于形式。2003年9月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首次确立了环境决策的公共参与原则,其途径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代为行使;2006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暂行办法》,虽然进一步对环境评价公共参与做了相关规定,但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的形式仍过于单一,参与途径过于狭窄,既不利于公众形式参与权,也不利于发挥公众的积极性。 (三)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所需的信息公示不足 法律法规缺乏对知情权的规定,缺少有效获取环境信息的制度保障。公众的信息拥有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他们的话语权和言说的能力,而言说的能力又决定了参与者通过交流而采取集体行动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信息就是权利。①在某些地区,政府领导和政府部门仍旧以片面追求GDP增长为中心、以环境保护为软指标,在这种思想引导下,隐瞒环境信息,忽视公众参与,使公众参与在源头受阻。同时,环境信息传统的传递途径不畅通,目前主要是通过期刊、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不定期、不定向的传播。由于缺乏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奖罚性规定,使得环境信息在传播过程中马力不足。在2007年“厦门PX事件”中,短信、网络之所以成为厦门人推动反PX运动的主要手段,也间接说明了这个问题。 四、结语 鉴于以上分析,“微博问政”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新途径,诚然是必要且可行的。至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的草案中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近年来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问题,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有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②这无疑是我国公众参在司法领域的突破。“微博问政”作为公众参与的新途径、新力量,也将推进我国民主化进程,推进政治文明以及法制健全。 当前,“微博问政”由于缺乏规范化管理,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操作过程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问政程序如何规范化,官方账号是否需要许可制度以及微博问政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等等。我们既要正视“微博问政”作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新途径的积极作用,也要重视其不足之处。在合理使用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微博问政”,从而提升环境管理能力,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作者简介:唐佳鑫,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11级硕士研究生。 ① 王锡锌:《公众参与和行政过程---------- 一个理念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07版,第245页。 ② 来源:腾讯新闻,http://news.qq.com/a/20111025/000867.htm 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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