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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振辉:伦理观念的嬗变与土地法制的变迁(二)
2012-06-29 09:38:0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777次 评论:0
制土地兼并,并注重运用经济立法的形式对其加以规制,土地法在此时开始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对人类而言“土地是一种综合的自然资源,经济学家有关土地的论述对分析土地法的经济理性则是不无意义的。”[20]土地具备供给上的稀缺性和用途上的不可替代性等诸多特征,它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以及经济要素必须受到经济法的规制。“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经济法就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2]土地法在经济法时代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不再像私权神圣年代那样不受任何限制,而是被置于国家经济法制的干预之下,就此而言土地法具有了明显的经济法特征。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符合经济伦理的要求,它是经济法内含的经济伦理性的集中体现。[23]而处于经济法时代的土地法仍存在着问题。“效率是人类经济生活和活动追求的第一价值目标。一个合乎人类经济理性的经济行为或经济制度必定是有效率的经济行为和经济制度(组织),而且,经济效率越高,表明该经济行为或经济制度越合乎经济理性。”[24]经济法时代的土地法仅仅只追求效率目标,仅仅只是将土地视为可以利用的经济资源,未看到其作为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层面。其结果常常是在土地利用效率提高的同时,地表上下的生态环境却在不断地日益恶化,最终将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下降或无法利用。这是将土地法归入经济法范畴的最大不足,也是制约着人类土地法制发展的重要瓶颈。人类法制发展的进程在总体上要历经“从公私法域的分化到社会法域的衍生甚至生态法域的出现”,[25]土地法制亦不能例外。土地法在环境伦理学兴起后进入生态时代,人类土地法制也由此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四、环境法时代与生态伦理
当生态伦理的发展还处在利奥波德时代时,土地就已经开始成为生态伦理关注的对象,利奥波德的生态伦理又被称为大地伦理。“奥尔多·利奥波德是生态伦理学的重要奠基人,他所倡导的‘大地伦理’提出了将所有自然存在物以及作为整体的大自然都纳入到伦理体系中的理论范式。‘大地伦理’是生态伦理学发展史上较早自觉而又系统阐发人与自然生态系统伦理关系的思想体系。”[26]生态伦理学在历经了“大地伦理”时代后,土地不再是其研究的全部而仅只是一部分。现代生态伦理观在被引入土地研究领域后,引发了人们对于土地利用问题的道德思考,为利奥波德所首倡的土地伦理终为人所识。现代土地伦理以现代生态伦理为理论基础,是生态伦理意涵在土地问题上的具体表达。“土地伦理是指建立在一定道德价值观念上人类利用土地资源的行为规则,它的核心就是善待土地,视土地为人类生存的伙伴,把人类与土地作为一个相互依存的共同体,并把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扩充到土地,提倡对土地的尊重,节俭和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27]土地伦理是土地问题研究中总的指导思想,其对涉及土地的各方面问题都有指导意义,土地法制亦不例外。加之土地的生态功能在近代为人们所认识,人类土地法制正日渐成为环境法的一部分。在现代环境法的兴起与发展历程中,环境伦理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种伦理变革为立法提供了伦理基础,并最终势必会反映在法律制度中(法律反映价值观念),引发法律生态化的趋势。”[28]环境法的这种总体转向也导致了土
[18] 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85. [19]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183. [20] 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3. [22] 李昌麟.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1. [23] 彭春凝.论经济法的伦理基础[A].李昌麟.经济法论坛(第四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40-45. [24] 卢风、肖巍.应用伦理学导论[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121. [25] 屈振辉.人性与法域的断想[J].伦理学研究,2008.(3):15. [26] 李培超.伦理拓展主义的颠覆: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研究[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95. [27] 陈美球、刘桃菊、周丙娟、吴萍.试论土地伦理及其实践途径[J].中州学刊,2006.(5):156. [28] 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J].现代法学,2002.(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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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地法的转型,人类土地法制开始步入到生态伦理化时代,这也使土地法的发展达到了最完备的阶段。以生态伦理为视角从属于环境法的土地法,它是以人类整体利益为考虑问题的视角的。“人是有意识的类的存在物,也就是这样的一种存在物,它把类看作是自己的本质,或者说把自身看作是类存在物。”[29]“类”这个概念极具伦理意蕴,它“是人性规定的特有范畴,它建构起了人对人自身认识的从未有过的价值维度,从而使人超越自然物种的方式即用人的方式去理解人成为可能。”[30]土地立法以人类利益为原点视野极为广阔。剥削性土地公法仅维护少数统治阶级利益,契约性土地私法仅维护所有者个人的私利;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具有经济法性的土地法,其维护的最多也只不过是一国的经济利益;而以生态为本位具有环境法性质的土地法,其维护的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利益。它是对传统人类土地法制不断超越的结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土地法制发展的终结,人类土地法制仍将随时代变迁而不断演进。
土地法制发展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大多数国家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有关的宪政制度及民法物权制度,甚至有关的政治制度历史变迁的轨迹,制度创新的进度都是以土地法的历史变迁与制度创新为启动或标志。”[31]通过纵览人类土地法制演进的轨迹可发现,人类伦理观念演进的推动在其中贡献巨大。分析蕴含于土地法制演进背后的伦理动因,有助于深化我们对土地法变迁规律的认识。
Changes of ethnic ideals and land laws
Abstract: land is the fundamental basis for human beings’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nd there is a long history of land laws, including 4 stages: public law, private law, economic law, and environmental law. The inner drive for these changes is the changes of ethnic ideals.
Key words: land laws; development/ changes; ethnic ideals
作者简介: 屈振辉(1977-),男,河南信阳人,湖南女子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湖南师范大学访问学者,研究土地法学。
[29]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6. [30] 余潇枫、张彦.21世纪伦理学新走向—类伦理学[J].社会科学战线,2005.(5):40. [31] 肖国兴、肖乾刚.自然资源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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