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秦建芝:低碳发展与我国水能资源立法 (一)
2011-03-31 23:19:47 来源: 作者: 【 】 浏览:4262次 评论:0
秦建芝
 
摘要: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压力,低碳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新趋势,合理开发利用我国丰富的水能资源,是实现低碳发展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关于水能资源的立法不健全,立法理念比较落后,有关规定过于零散原则,相互间缺乏统一协调,系统性差。完善我国水能资源立法,应通过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科学的立法宗旨、合理的管理部门,并重视具体制度的设计。
关键词:低碳;水能资源;立法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已经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威胁,应对气候变化成为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成为国际谈判中的热点问题。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理念,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是当前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一种有效方式。水电作为一种清洁能源,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是我国今后十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点领域,《“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当前,需要尽快完善水能资源立法,为水电的发展和水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一、低碳发展与我国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现实意义
 
    面对日益严重的气候变暖问题和日益加大的减排压力, 低碳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新趋势。自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后,英美日等发达国家在确定低碳发展战略,完善低碳法律框架、加强低碳制度建设、推行低碳产业结构、实行低碳优惠政策、利用低碳市场机制、加大低碳财政投入、发展低碳循环经济、依靠低碳科技创新、形成低碳生活型态等方面积累了许多经验。[1]刚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低碳发展之路,是我国今后的必然选择。
        在能源领域中实施“节能减碳”战略,成为低碳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大力倡导节约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另一方面通过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水能是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是现有可再生能源中,开发技术最成熟、经济性最好、最具有大规模商业化可能性的能源,而且水能在我国众多的能源资源中具有“比较优势”,我国可开发的水能资源列世界之冠。[1]水力发电是现代社会对水能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式,它是目前最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在世界各地得到广泛应用。
      未来20年,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的关键时期,也是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化和居民消费结构发生变化的阶段。尽管建设节约型社会、推行强制节能措施,能够降低能源需求增长的速度,但改变不了能源需求和电力需求增长的态势,我国能源和电力需求仍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能源短缺是我国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面临的挑战。发展水电,能够满足工业化过程中巨大的能源需求,可以发挥我国水能资源的“比较优势”,优化我国能源供应结构,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达到对水资源综合利用,并且可以带动西部落后地区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和统一。因此我国将发展水电列为能源基本政策之首,《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十一五规划》以及即将出台的《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等战略性文件中, 水电均被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同时,由于水电开发会产生一些环境与生态问题,[1]所以国家强调“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
        我国水电今后的顺利发展,需要解决观念问题、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如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开发水电,在开发水能中加强环境保护,尽可能减少水能开发给生态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需要转变观念,更需要加强相关的技术研究和法治建设,使水电开发行为科学化、规范化。
 
二、我国水能资源立法的现状与不足
 
     如前所述,今后二十年,我国将迎来水电发展的黄金时期。为了有序开发、合理利用水能资源,需要完善相关的立法,为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水电开发中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这是现实对法律人提出的要求。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设了不少水电工程,但由于过去长期以政策代法,对法制建设缺乏重视,所以对能源立法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现有的几部能源法律均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才陆续出台的,而水能的立法更是滞后。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水力发电对本法的适用,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在该法列举的几种可再生能源中,只有水能是常规能源,其他皆为新能源,这就使得水电在适用该法时比较特殊,需要作出专门规定。《可再生能源法》草案中曾将大水电排除在外,原因:一是按照国际惯例,小水电(5万千瓦(含)以下)属于可再生能源范畴,大水电由于其环境等方面问题不属于可再生能源;二是由于我国水电事业发展快,像三峡等大水电,上网和电价基本不存在问题,不需要额外的政策和法律支持。由于草案的这一规定受到电力专家和一些科学家的反对,最终将所有水电都包含在支持范围内,并采取了妥协的办法,这才有了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是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规,有关水电适用《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至今未出台,所以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门性立法。
(一)现行法律中涉及水能的规定
 
     由于水电工程是多功能综合效益的联合体,不仅可以发电,而且还可以兼有防洪、航运、灌溉、供水、生态、养殖等多种功能。所以水能开发利用还涉及有关水资源、水污染防治、防洪、水土保持、渔业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由于涉及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立法比较多,在此,仅就目前涉及水电开发的几部法律逐一分析,并指出其存在问题。
1.《宪法》
     2004年最后修订的《宪法》第9条和第26条第一款规定,明确了水流的权属,对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做了原则性规定。笔者以为,这里的水流应包括以物质形态的表现出来的水资源和以能量形态表现出来的水能资
责任编辑:admin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