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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静:论我国环境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三)
2012-06-28 16:30:10 来源: 作者: 【 】 浏览:2555次 评论:0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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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构成要件。①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地以违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比较二者发现,德国民法典含有“以违法的方式”字样,法国民法典则没有。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我国在侵权责任构成方面采三要件说,过错不仅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而且包括行为的违法性(客观过错)。对主观故意或过失心理加以证明,或者提出行为违反法定义务即行为具有违法性的证据,都可以证明行为人过错的存在。只有在既没有主观过错,也没有违反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加害人才没有过错。在我国,如果加害人无主观过错,但行为违反法定义务时,仍然具有过错,所以其得负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环境法发展到现在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有环境法领域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还有不少单行法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另外还有大量的防治污染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搭建了防治污染的制度体系。我国主要的环境法律制度包括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等,不仅有事前预防制度,而且有事中管制制度,不仅有直接管制制度,还有经济诱导制度,为排污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定义务。相对于不完备的环境法律制度而言,这些法定义务提高了排污者谨慎注意的义务的标准。义务标准的提高使得现在依据过错责任就可以追究过去只有用无过错方能追究的民事责任。②在环境法律制度尚不成熟和完善的时期,排污者的法定义务不够全面和严格,需要统一运用无过错责任来救济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或具有很大的必要性。现在,这种必要性被严重削弱。事实上,在我国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大量的加害人并没有严格履行法定义务,运用过错责任同样可以达到救济污染受害者的目的。上文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辩护的第一条理由即“如果固守过错责任原则,受害者将得不到赔偿”,显得过于武断。可见,我国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已经大大侵蚀了统一的无过错责任基础,而为过错原则焕发新的生机创造了条件。
综上,无论从对我国产生重要影响的日本、德国和美国的立法例的实证分析,还是基于我国具体情况的应然性论证,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应该采纳兼顾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Abstract: The imputing principle of environmental tort is unitarily no fault liability in China. In Japan, Germany and United States that influence importantly Chinese laws, the imputing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tort include fault liability and no fault liability. The causes for no fault liability actually do not justify unitary no fault liability. On the contrary, fault liability offers judges large discretion that fits in with social value of many environmental torts. In addition, relatively perfect environmental law institutions in China create new space for fault liability. The imputing 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law in China should be dually Fault liability and no fault liability.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tort; imputing principle; fault liability; no fault liability
① 江平主编:《民法学》,75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② 杨源:《环境民事侵权归责原则辨析》,《社会科学论坛》,2004(9B),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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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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