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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武 巩海平:超越人域法的域际法初考——兼论生态法中的自由(二)
2012-06-28 16:27:0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894次 评论:0
狭隘观念的局限,我们又如何能在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下审视域际法呢?在此,本文以法律自由为例初步探讨域际法中法律价值的新意涵。
三、域际法与自由价值的发展
(一)传统法律中的自由及实现途径
古典自由主义的经典人物哈耶克对法律中的自由有精辟的论述,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人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中他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地减到最小限度。这种状态我们称之为‘自由’(freedom or liberty)的状态”。可见,自由一般被理解为作为社会个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所受强制的程度。这也是传统法律对自由的经典表述。而法律自由的这一经典表述是否成立,容下文再论,此处不赘。在各种人际关系中,凡出现人对人(还包括人群对人、人群对人群等)的强制,这种社会状态,就是不自由的。反之,只要每个人在进行各种活动时,既没受他人强制,同时也没有去强制他人,这种社会状态,就是法律确认自由的界限,在这个限制下,人们可以自行其是,都不应称为对自由的破坏。因此,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更是一种人与人和谐与同构的状态。
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下,立法者通过各种立法活动确认和保障人与人和谐与同构的自由状态,人的自由一直没有超越将人作为绝对的价值主体的思维预设。而这种预设又是通过人的利益之损益为评判标准的。因此,人的自由在本质上仍然可推导为一种以利益为内容的价值观。按照这一思路,传统法律也正是通过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分配来达到实现人的自由的目的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下的法律自由因其关切内容的根本性而成为传统法律的终极价值追求。并且这种追求贯穿于到目前为止人类历史发展的全部过程,渗透在人与人之间利益博弈的所有行为之中。
(二)传统法律中的自由遭遇的现代尴尬
在传统法律层面,人与自然世界之间的冲突没有对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造成太大的冲击。传统法律中的自由一直没有脱离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及其人的利益损益这一价值评判标准,因而,也一直是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最高标榜。
然而,近代产业革命的兴起引起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彻底颠覆,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且愈演愈烈。天空变灰了,江河犹如重色水彩画一般,化学疾病蔓延,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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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目全非的往日家园,传统的、只关注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律对此束手无策。于此情景,人类只能望洋兴叹吗?可以说,产业革命的兴起及随后席卷的科技统治,使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指引下法律的一统地位颠覆于恍惚之间。同样地,传统的、只关注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法律所标榜的法律自由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尴尬,在昨天和今天这样一个崇尚科技、索取的全新世界里,还有怎样的法律价值导向足以遏制这近乎玩火自焚(引火烧身)式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冲突,而达及人与自然和谐的如初状态呢?这不得不引起人们对传统法律自由的现代解答。
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需要考察传统法律在科技统治的今天遭遇了怎样的命运而于事无济,而至于对法律自由做出全新的现代解答。而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对包括自由在内的法律价值的确定性与否的思考才能解答,因为法律自由无非是法律价值的一种。
法律所关涉的价值主要是指法的生成、运行要体现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对所涉价值对象的价值性或有用性。然而,社会关系是变动不居的,其对人类的有用性也处在变化之中。相对与较为稳定的制定法而言,法律制定时立法者所关注的价值与法运行中变动不居的价值却始终存在着背反关系。立法者的价值初衷(包括价值无涉的情形)无法在法的运行中体现出来,或者很好的体现出来。这就是价值的不确定性。不仅如此,现代法律,尤其是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法和科技法所关涉的价值更是无可把握,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法律所涉猎的领域——科技活动的不可知所决定的。基因改良技术在发现的初期,作为国家代言人的立法者必然会首肯其带给人类的福祉,并通过立法导向的方式在相关法律的制定中确定这种价值。然而,自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通过基因技术“改良”而给亚非第三世界国家 “免费”进行的农业援助行动的深入推进,人们似乎从中有所体悟科技带给人类的“巨大益处”有时竟是那样令人哭笑不得。在法律,尤其是国际法层面,再也不会有公约或协定继续首肯基因技术带给人类的福祉了吧?科技带对人类的价值在法律层面完全陷入了不可知之中。如此一来,法对价值的关涉却造成了法的最大价值无涉。
同样,法律层面价值的不确定性还表现为:法的价值无涉却使法在适用中面临价值关涉的尴尬。建立在传统哲学严格主客二分基础之上的主流法学理论只承认除人之外的“其他客体”对于做为主体的人的价值性,而否认“其他客体”的独立价值。这也是人域法只能关注的对象范围。在人类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发展经济的初期,法律只会津津乐道于如何肯定、保护并激励人类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以促进做为主体的人的福利,而断然不会保护与人类的经济行为无关的自然资源的独立价值。然而,在人与自然严重对立以至于无法调处的今天,人类已意识到保护自然环境的重要性,意识到自然环境并不仅仅是价值的承载者,而是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即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人际和谐的功用。这一功用是现当代法律无可回避的现实。法对自然环境自身价值的最初无涉却遭遇到了今天必须关涉其价值的尴尬。
传统法律价值的不确定性在现代科技统治的背景下表现淋漓,属传统法律价值之终极取向的人的自由也同样扑朔迷离。因此,以生态法、科技法为代表的现代法律必须要重新确立不同与传统的价值航标,并依次来诠释人与自由的现代意义。
(三)域际法中的自由
法律价值的不确定性,乃源于法律的演进所引起的法律所涉对象范围的变化与传统法律价值认同之间的冲突。祥言之,传统法律在基本价值认同上几乎无一例外地秉持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在绝对人类中心主义观念下,法律的价值无涉也好,还是法律的价值关涉也好,均以人的利益为唯一的评判标尺。而时至今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其所引起的人与自然冲突的加剧,突破传统人域的人与自然之间的法律已然成为现代法律的重要方面。而人与自然之间的法律的价值关怀却在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下不能得到很好的凸显,甚至根本不能有所凸显,正如在氏族社会群域观念下不可想象超越群域的国家域之法的价值关怀一样,在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下,同样也不可想象超越人域界限的人与自然之间的法律究竟有怎样的价值关怀。是故,才有法律价值的不确定性,且非常明显地体现在现代法律,如生态法等域际法的发展之中。也正是因为我们进行价值评判的立场无法跳出来自于绝对人类中心主义的观念预设,我们对有关人与自然关系的现代法律的认识也应当跳出纯粹的价值评判的框架,不因价值关涉或价值无涉而影响到法律这一现象的存在与否,因为,表现为现代法律,如生态法等的域际法不仅仅是纯然的以人的利益为评判标尺的价值层面的存在,而是关乎到多元的价值。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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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然,像附之以自然理性、自然伦理的生态法的形成,其实质是一种实体本体论推论思维的体现,且我们无法逃脱这种思维,因为它们势不可挡,我们的周围,它们无处不在,且已然是世界的一个部分。故此,我们对生态法等现代法律的认识也不应局限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中,而应当以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念重新审视之。
显然,我们已认识到,传统法律所标榜的自由如同传统法律价值的不确定而同样不可把握。以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为导向的生态法等域际法律妥当地解决了传统法律面临的价值不确定性尴尬,一种新的法律自由观也将在现代法律的价值认同中被定格。那么这种全新的法律自由观又是什么呢?
首先,域际法所认同的法律自由观不是传统法律以人的利益之损益为评判标准的法律自由观。以生态法为代表的现代法律突破了纯粹的人与人关系之网,已然拓展到人与自然关系之网中。因而,现代法律视角下法律自由的评判也不再是基于人与人关系之网产生的人的利益之损益、分配及归属。
其次,域际法所认同的法律自由观须体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同构,强调人与自然关系中多元价值的实现。
最后,用定义的方法,域际法所认同的法律自由是建立在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之上的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同构状态。因为,在域际法视角下,限制自由的强制已不再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哈耶克所表述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受到的强制”,而是人与自然冲突所带给人的强制,或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和谐所带来的最终由人承受的被动状态。
Abstract: It’s an inevitable proces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from interpersonal law to inter-domain law. Modern ecological law is in the same category as inter-domain law. The value of law has been continuously enriched and developed in the process of transition from interpersonal law to inter-domain law. As to the value of law, the freedom in ecological law is the harmonious and isomorphic state between human beings and nature which is built upon the value of no-anthropocentrism.
Key words: interpersonal law; inter-domain law; the value of law; freedom
作者简介:
郭武(1980-),男,甘肃通渭人,甘肃政法学院讲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基础理论;
巩海平(1969-),男,甘肃武山人,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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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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