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淑君: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探析(二)
① 笔者认为,检查机关、行政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不过,在提起公益诉讼时,根据其诉讼能力的差别,其诉讼顺序和权利范围应加以区分。笔者认为,对于国家公权力主体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其公益诉讼权利应带有义务或职责的色彩,也就是说,当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事件,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失时,国家公权利主体,有义务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私权利主体即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国家公权力主体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权利缺位时,可以行使代位权,通过诉讼来维护环境公益权益。由此可见,这样的“双重位阶”形式的诉讼制度,有利于更好的保障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益。 (二)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制度,改进和创新环保法庭 专门环境诉讼是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民事诉讼、环境行政诉讼和环境刑事诉讼分立而言的,是将传统的三大诉讼合而为一,对环境纠纷实行整体式的诉讼救济的新型诉讼制度。它是具有预防、激励、政策形成功能,融保护私益和公益于一体的专门诉讼。② 笔者认为,制定专门的环境诉讼制度主要内容之一即建立专门的环保法庭,其作为专门处理环境纠纷案件的法庭,在世界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和应用。然而,在我国,环保法庭虽然遍布全国,但它更多的时候是扮演行政机关的“助理”这一角色,环保法庭的存在似乎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它初衷的作用,处于理想与现实中间的尴尬位置。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要想从理论变为实践,要想进一步的实施和全面的落实,环保法庭的建立无疑是关键和重大的。因此,我国要在现有基础上注重对环保法庭的建设和创新,比如将传统的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环保法庭优化为具有环保特色的,即按照环境自然要素来划分法庭管辖,③以此来优化法院配置,提高办案的效率和准确性。再比如,可以丰富环保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环保法学专家,环境学科专家等都纳入环保合议庭内,共同对案件进行裁定和评判。 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制度,还应在建立环保法庭的基础上,针对环境诉讼的特点,制定相关的配套措施,如制定相关的证据制度,举证责任制度等等。这些都能有效地避免传统环境诉讼所固有的对环境纠纷整体性的肢解,克服对环境纠纷的诉讼救济实行分离式诉讼所带来的诸如公益保护缺位,预防功能低下,法院司法困难等问题。 (三)加强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作为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宪法》、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部门规章中均有规定。信息公开制度是公民环境知情权的有效保障,也是平衡环境诉讼中原被告地位的重要手段之一。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赋予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提起环境诉讼的权利,但权利的真正行使,特别是对于私权利主体(环保团体和公民个人)来说,信息是决定其诉讼成败的关键环节。近几年,我国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已取得些许进展,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也已初步形成。但纵观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并与国外立法经验相比,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比如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责任不明确,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准确等等。这些缺陷导致了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其最初设立的目的并没有达到。因此,笔者认为,加强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和明确政府和企业的相关责任,这些对于保障和促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都是十分重要的。 (四)完善环境诉讼的费用承担方式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在实际运用中一般由原告预付。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决定其诉讼费用的高昂非一般公民或组织所能承受的,为了不让诉讼费用成为诉讼的障碍,应借鉴国际合理的做法,适当减轻民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所需费用,并在立法上,对诉讼费用的负担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规定。如美国《清洁水法》规定:法院如认为合适,可将诉讼费用判给诉讼的任何一方,以此来增加公民提起环境诉讼的积极性。同时,政府可以成立一些 ① 王继恒《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的选择与角色冲突的协调》 ② 吴勇《环境诉讼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6年 ③ 丁岩林《超前或滞后——环保法庭的现实困境与应对》 95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专门机构,为有困难的原告方提供资金帮助,并根据情况为其安排公益律师。 五、结语 环境诉讼案件不同于传统的普通诉讼,为了充分有效的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有必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建立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构建首先应合理明确原告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专门的环境诉讼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和环境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从理论体系和制度程序两方面着手,以此制定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从而能够充分保障我国公民的环境权益,遏制环境恶化。 参考文献: 1.申洁《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法制与社会 2012年1月 2.常成《公益诉讼的突破——对本次《环境保护法》修改的期待》 3.秦天宝《中美公民环境诉讼比较研究》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 2002年版 4.王颖《公益诉讼:环保官司解困之门将启未启》21世纪经济报道 2005年2月 5.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汪劲《环保法治三十年:我们成功了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1版 7.王灿发《环境纠纷处理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8.林广海辜恩臻《完善诉讼制度,为环境诉讼保驾护航》2010年 9.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10.蔡守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11.邹雄《环境侵权救济研究》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年版 A research about legal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bstract: In modern societ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violating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occurred from time to time, but our country related leg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cause a lot of damage to the environment problem to seek legal relief,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ass legislation explicitly constructing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system. This article from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need for analysis, and on this basis,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advanced experience, put forward our country to answer from" rational determination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plaintiff,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system, improv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ystem and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costs borne" several aspects, in order to build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作者简介:郭淑君,西北政法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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