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金星 刘明明:碳监测的概念演变及其法律价值(二)
量控制和碳减排评价机制的制度基础 非可量化,无以管理。无碳监测,则无碳量化;无碳量化,则无碳减排绩效管理。碳监测制度和体系的确立,是一国应对气候变化减排政策与措施推行的最重要的制度平台和技术支持,也是评估和改进碳减排政策和措施绩效的依据。当前,按行业或区域进行碳排放总量的监测和控制,是进行碳减排政策制定和创新的必经环节。碳监测制度,通过建立一套具有可比性、一致性、透明性的评价指标体系,使得建构于碳排放总量控制基础之上的行业或区域碳减排政策和措施实施得以可能。 (二)是使碳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法律基础 碳减排政策和措施的的制度效果,必然以一定的碳减排量呈现。碳监测制度以法律确认的碳排放监测、统计和计量方法,和具有法律公信力的碳排放量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赋予减排主体依照碳减排政策措施目标和要求获得的减排量以法律的公信力,使其具有资产和信用的价值。 (三)是制定符合国情和国家利益的碳减排政策体系和创新政策工具的制度基础 碳减排政策及其实施工具,历经排放许可和排放标准相结合的命令控制型政策措施、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相结合的市场型政策措施发展阶段,当前尤以排放贸易为主,基本形成对大规模排放源实施排放贸易,对小规模排放源和消费领域实施碳税和能源税的共识。但是,无论是管制型下的排放标准、排放许可制度,还是市场型下的排放贸易、碳税、碳标识制度,都需要一套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碳排放及减排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度,以使其具有可量化、可报告与可比较的属性。因此碳监测制度,是我国进行减排政策制定和完善、政策工具设计与创新的制度基础。 (四)是建立企业碳资产管理和碳权保护的法律机制的前提 随着国际间温室气体管制的议题由联合国对国家政治协商的层次,逐渐落实至政府对产业之温室气体排放行政管制,而再渐次扩展到非政府组织(NGOs)对企业或企业对企业间通过綠色供应链模式诸如碳揭露项目(CDP)与碳宣告之要求②。碳减排政策与措施的实施,必然使得企业面临碳排放管制的政策风险和成本,也面临来自国外碳关税和国际贸易绿色供应链管理的运营风险,但同时,也迎来主动适应型碳管理的巨大市场发展机遇。碳监测制度的实施,赋予碳减排额资产和信用的价值,使得企业主动适应性减排行动,获得的低碳产出效益转化为企业的资产。理论上,凡是可以监测的都是可以交易的,国内外蓬勃发展的自愿性碳交易正是企业主动适应性碳管理的结果。碳监测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对碳减排额资产属性的确认、碳减排额计量方法的法律化、碳资产会计准则的法定化等领域。 ①胡荣、徐岭:“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p17-120。 ②申永顺:“国际间温室气体盘查管理及碳揭露活动之发展趋势与因应”,《中技社97年度春季環境與能源研討會,台北》2008年06月;申永顺:“国际间节能减碳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第518-520页。 50 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五)碳监测制度的法律价值,还体现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利益维护和国际碳减排标准和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争夺上 国际气候谈判和国际碳减排协议安排,已经超出经济和科学领域,具有诸多政治考量因素。国际气候谈判的实质,在于对谈判主动权和话语权的争夺,一定程度上是国家政治、经济利益和未来发展空间在国际气候斗争中的体现。建立我国自主的碳监测管理制度和机制,可以摆脱我国在碳减排政策路线选择上受制于外的困境。推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减排标准和减排监测与计量规则,可以使我国在国际气候协议的订立和国际减排制度的选择上,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家利益的道路,避免陷入附属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减排制度框架的局面。 四、碳监测的制度架构 通过对碳监测概念内涵发展的考察,可以对碳监测的法律概念予以界定:碳监测,指在气候变化背景下,一国按照UNFCCC和KP承诺框架MRV“三可”要求,实施的针对本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行动所进行的关于监测范围确定、目标设定、衡量标准选择、汇报和核查、数据搜集/报告等内容和规范的评价机制,以及在GHG排放控制目标约束下,在企业和项目层面所进行的有关排放信息报告、排放许可申请与授予、排放报告核实、减排额核查与核证、减排信用签发、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配额转让交易平台等内容的管理制度所共同构成的机制与制度的总和。据此,碳监测的制度架构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碳排放监测与报告指引制度 国际和区域碳减排政策和措施发展形成的共识是,标准化的温室气体监测和统计方式,是开展温室气体减排查验和数据比较的基础。碳监测制度的形成,必然依赖于明确、具体和标准化的碳减排监测统计与报告制度。因此,需要针对碳减排项目或实施减排项目的实体制定监测统计信息收集、汇总和比较分析的准则,以及排放实体履行排放申报和排放量报告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 (二)碳排放监测与报告方法学指南确认制度 为确保碳减排额度和碳信用额度产生的环境效益的完整性、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以实现碳减排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的可测量、可比较、可核证,需要针对不同领域行业、不同层面碳减排管理开发建立一套有效的、透明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学指南准则。其中方法学包括碳减排项目减排量监测计量的方法学和减排量核证的方法学,以及企业履行排放报告义务遵循的方法学。为确保我国减排政策措施实施效果的可比性和减排效果的保守性,需要对不同行业和组织层面、项目层面等碳排放及减排额度监测统计和核证采用的方法学准则,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并推动全国范围内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量方法学监测口径统一、标准一致。 (三)碳排放报告制度 为保证碳监测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排放实体排放数据报告与第三方核证机制。同时为了确保监测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在排放许可申请、排放配额分配及减排量审核等情况下都需要对排放实体历史排放数据收集汇总。因此,需要排放实体按照规定的方法学报告组织自身排放、减排项目产生减排量。 (四)碳排放核证制度 排放实体排放报告和减排项目减排量的合格性,需要第三方核证机构的核证,核证机构进行减排量核证/减排项目合格性审查,以及实际排放量计量核实时,均须依据一定的方法学和核证标准进行。核证制度的主体为核证及查证机构准入规则和作业程序管理规范。 (五)碳监测信息管理制度 碳监测信息管理制度又称碳排放注册登记制度,是指关于碳排放数据收集和汇总、分析、应用的平台与登陆系统。碳减排政策和措施的实施,需要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排放监测信息管理系统或登陆平台建设,不仅是国内减排政策实施的需要,也是遵循UNFCCC和京都议定书及其后续法律文件的要求,建立温室气体登陆系统和核查系统的需要。碳监测信息管理制度的核心是关于碳排放数据汇总整理平台建设主管机构及其管理职能的规定,以及平台软硬件建设、账户管理、服务范围、服务程序、运营管理相关规定。 参考文献: 1、姜克隽等:“‘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方法的框架及在中国的适应性分析”,《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10年第3期。 51 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2、申永顺:“国际间节能减碳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3、黄舒伶:“美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之作法”,(台)《能源报导月刊》2007年第12期。 4、胡荣、徐岭:“浅析美国碳排放权制度及其交易体系”,《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2卷第3期。 5、申永顺:“国际间节能减碳相关产业的发展状况”,《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第5期。 The Concept Evolvement and Legal Value of the Carbon Monitoring Abstract: A solid, credible and transparent carbon monitoring system is not only the key cornerstone of the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for the tackling of the climate change, but also the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 of the innovations and performance eva luations of a country's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policies. The carbon monitoring system i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Monito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 in the climate negotiations, and in this stage has been showing the trends of regionalization and nationalizati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arbon monitoring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building of national capacity of tackling climate change. There is necessary for us to promote the systemat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the carbon monitoring system. The carbon monitoring system includes the measurement of the carbon emissions, the reporting system for carbon emissions and reductions, the verification system for the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and the management system for the carbon monitoring information. Key words: carbon monitoring; capacity building; legal value; system architecture 作者简介:崔金星(1977-),男,河南浚县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师,西南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在读博士,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 刘明明(1981-),男,山东潍坊人,法学博士,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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