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三)
既建立激励机制,又建立滥诉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谢次昌:《国有资产10年流失5000亿元》[N].经济日报,1995-12-04。 [2]潘亦华:《检察机关挺身而出当原告》[N].湖南日报,2002-12-14。 [3]江伟,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主管之概念检讨与理念批判》[J].中国法学,2004。 [4]董碧水:《浙江公益诉讼屡诉屡败》[N].中国青年报,2001-08-03。 [5]周泽:《“公益诉讼”且慢喝彩》[N].法制日报,2001-06-02。 [6]叶明:《公益诉讼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对建立新型经济诉讼的几点思考》[J].现代法学,2003。 [7]吴飞:《从清华“200卡”案件评中国集团诉讼》[J].法学,1999,。 [8]齐树洁:《英国民事司法改革》[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M].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0]颜运秋,颜运夏:《质疑“直接利害关系人”制度》[J].行政与法,2003。 [11]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12]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3]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曹绮(1987—),女,四川绵竹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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