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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洋:论传统生态伦理思想与建设两型社会的法律思考(二)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以节约使用能源资源和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从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两型社会提出之前,人类中心主义思潮泛滥。社会风气以GDP总量的高低作为主要的评价机制,在这样的标准之下,高增长、高能耗、低效率的粗放式生产模式成为社会主导,错误的影响着个体和整个群体的社会行为。从群体角度来看,社会整体更多的是强调对资源的索取,忽略了资源利用的效率。从个体消费行为来看,这种个人中心主义理念指引下,穷奢极欲、铺张浪费的成为社会消费主流。种种不健康的人天关系,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酸雨、臭氧空洞、能源危机、气候变暖等等问题的显现,无不是自然对人类无度欲求提出的警告。
在这一点上,古人对资源利用的认识高度则令今人所自叹不如。我们的先人早在环境危机尚未显现之前就已经充分的认识到了在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理念,主张“疆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走资源持续利用发展的道路。先贤认为,一旦人类活动顺天应时,有取有度,则不仅天的运行正常合序,人的生活同样也就富足安康。《荀子·王制》生动的描述了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美好景象:“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鼋鱼鳖鳅鳝孕别之时,网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其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财也。”文化的传承使得合乎天道的资源永续利用理念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实践中得以延续,成为人类文明中宝贵的精神财富。而两型社会所倡导的资源节约型社会其内在理念和古人对资源的认识态度不谋而合,甚至古人的认识水准更胜一筹,值得今人学习。
三、两型社会建设的法制保障
通过前文的梳理,我们发现了传统生态伦理观和两型社会共同的价值取向。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离不开这种共同价值取向的指引。尤其需要从古人的生态智慧中寻求营养支持。文章初始我们已经谈及,环境危机的根源主要有二:一是,“无限”的人欲和有限的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法律未能将人类的欲求科学合理的界定在环境资源总量的极限范畴之内;第二个深层次的根源则在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和。个体乃至整个群体并没有形成正确的人与自然的伦理观,失去了道德伦理约束的人类社会行为是环境问题的本源所在。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离不开相应的法制作保障,在法律领域我们也必须从上述根源寻找突破口。我们应当充分借鉴古人的生态智慧,在立法理念上重塑人与自然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应的法律机制,科学规范地指引人类环境行为,以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一)法自然,取则行远——两型社会的法律轨道
在建设两型社会的过程中,法律保障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环境法律作为服务两型社会的主要手段,在制定以及调整方法上有其自身独特之处。环境法律是在人天矛盾日益尖锐化下的产物。传统法律所要解决的是人和人之间的矛盾,而环境法律所着力解决的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矛盾。它与传统法律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多了环境资源这个媒介。环境资源自身存在一定的容量极限,比如碳排放容量、渔业资源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水环境自净能力等等。然而,在有限的环境资源面前人的欲望却是无限的,人类的欲望一旦超越环境资源的极限边界,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便随之而来,酸雨、臭氧空洞、气候变暖、生物资源衰退等等无不是这一矛盾下的产物。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将人类的欲望合理的限定在环境资源的极限范围内,这样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这也是两型社会建设中的所应着力化解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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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
法律作为构建两型社会最有利的保障手段,在制定的过程中也必须牢牢把握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环境法律在制定上还存在“头痛医痛,脚痛医脚”、“末端治理”等问题,究其根源就是忽视了自然规律的存在。资源的存量是有限的,资源的再生能力也是有限的,法律需要做的就是要将人类的行为限定在极限范围内,这是我们在设计法律时必须遵循的不变法则。我们以渔业资源为例,当前,我国实施了多年的伏季休渔以及渔具渔法等法律手段,但是渔业资源依然呈现衰退的迹象,究其根源就是人类的捕捞行为超出了资源再生能力。要解决渔业资源问题,下一步最为关键的就是应当科学计算出目标鱼种的最大可持续成产量,即总可捕量,然后通过配额发放的方式来实现资源的的可持续利用,国外新西兰、冰岛等国已经通过该手段取得了成功,值得我国借鉴。除了渔业配额制度外,碳排放制度以及排污许可制度等等,种种诸如此类的环境问题,与渔业危机的应对在理念上是殊途同归的。古人对资源利用的描述,或许给予今人之法更好的指引:“故先王之法,畋不掩群,不取麋夭,不涸泽而鱼,不焚林而猎。豺未祭兽,罝罦不得布于野。獭未祭鱼,网罟不得入于水。鹰隼未挚,罗网不得张于谿谷,草木未落,斤斧不得入山林。……鱼不得长尺不得取,彘不期年不得食。是故草木之发若蒸气,禽兽之归若泉流,飞鸟之归若烟云。”[6]古人对资源利用的深刻认识不能不让今人佩服。我们不应该忘却祖先的宝贵精神财富,在设计环境法律时应当从中汲取营养,顺应天道,法自然,然后才能取则行远,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履行义务,修复人天——两型社会的法律本位
传统的法律路径之下,设定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手段有效地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使得权利本位成为现代法律的主旋律。然而,在人天矛盾面前,权利路径在环境问题的应对上遭遇到了困境。我们依然以前文提及的渔业问题为例,通过对自然资源设定私权的方式来保护自然资源是存在局限的,专属经济区的设立以及通过对公共资源设定私权的管理措施并没有有效遏制资源的衰退,相反,海洋渔业资源已经到了几近崩溃的边缘。究其根源,不外是有限的资源和无限的人类欲求之间的矛盾。在有限的自然资源面前,人类并非总能自觉并有效地将自身的欲望的控制在资源的极限范围内,特别是在具有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面前,如果不加以科学而强有力的干预,无度的欲望总是能够轻而易举的冲破人类理性的脆弱防线,即使资源已经几近崩溃甚至物种灭绝,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组织进行管理和干预,也并非所有的人都能够主动去对这一事关整体利益的公共资源去进行自觉的养护。近代以来,渔业危机之所以日趋恶化,甚至面临的崩溃的危险究其根源,无不是由上述因素所致。所以,必须对人类无度的欲求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一问题上,早在两千年前的古代先贤荀子就指出了症结所在:“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亚里士多德也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7],都揭示了人的这种自利的特性。在这种自利理性的支配下,人类已经提前透支了自然界给予人类的恩赐,如果还是一味的在资源极限面前强调权利,强调索取,未来呈现在人类面前的只能是无鱼可捕的一片死海。现在需要做的就是自我限制,依照渔业资源的生态规律进行制度安排,设定法律上的共同养护义务,确保将人类的捕捞行为设定在渔种的最大可持续生产量范围内,从而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
在环境容量的极限面前,人类现在已经不是专注强调自身权利的时候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直观的告诉我们,一旦资源用尽,超越资源极限的权利犹若空头支票,没有任何意义。现在人类需要做的就是尽快修复人和自然的关系,将人类的欲求设置在资源的极限范围内,而手段就是设置法律禁限,履行亏欠自然的义务。所以说,资源极限下的环境法律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义务本位,而非权利本位。这也是人天和谐,顺应天道的必然要求。
(三)寡欲节用,绿色低碳——两型社会的消费导向
建设两型社会除了要有法律规范来保驾护航,还离不开绿色健康的日常生活习惯做保障,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两型社会建设的有效开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人们生活中应当适度合理的向自然界索取,这是人天和谐的必然需求。长期以来,受人类中心主义思潮的影响,“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命题被绝对化,人类的需求成为价值的唯一尺度,满足人类的需求成为价值抉择的终极依据,人类的需求成为人类行为的正当性依据。在这种理念的影响下,人类自诩万物之主宰,不敬天畏地,为了一己只需,恣意妄为,导致了资源短缺、生态恶化等种种苦果。因此,在构建两型社会时,我们必须转变传统的错误理念,应当感恩自然、善待万物,重塑人天关系。而政府需要做的是积极引导人们的日常消费模式,反对穷奢极欲、倡导物尽其用的绿色低碳生活。在这一点上,先人的经验值得学习,古人历来提倡“仁爱克已”、“勤俭节约”,反对“暴殄天物”。这一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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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防灾减灾
美德在古代的家训格言中更是展现的淋漓尽致。清代朱用纯(号柏庐)所撰的治家格言尤为经典,提出了“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自奉必须俭约,宴客切勿流连。器具质而洁,瓦击胜金玉;饮食约而精,园蔬愈珍懂”、“毋贪口腹,而态杀生禽”等著名警句。[8]这些都是先贤留给今人的宝贵财富。在低碳绿色生活日渐成为社会主流风气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深入挖掘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来指导个体的生产和生活行为,开展环境教育,从源头上保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然而绿色合理的消费方式,仅靠环境行为者自身素质的提高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加强法律的规范和导向作用。因此在日常消费领域,对于高能耗的一系列消费行为可在法律上设置消费税,比如对那些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产品纳入到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提高高排放交通工具的消费税税率。对资源消耗量小、循环利用资源生产的消费品,以及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清洁产品减免消费税。在所得税领域,对生产可再生能源和低碳产品的企业应视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和递延纳税等多种所得税优惠方式; 加大低碳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允许企业税前据实列支;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及使用可再生能源与低碳新产品,允许其购置费用在所得税税基中一次性抵扣30%。9在上述法律措施的立法导向和具体约束下,结合环境教育,对构建绿色低碳的社会整体消费习惯和氛围不无裨益。
四、结语
今天人类遇到的各种环境问题,大多是由资源极限问题所引发。如今,人类最需要做的应该是反思自身的行为,准确定位人与自然的关系。正如《老子》所述“天下有始,可以为天下母。既得其母,已知其子;既知其子,复守其母,没身不殆。”如果当代人能清楚地认识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犹如休戚相关母子的关系一样,自然会对天地万物存在仁爱和敬畏之情,而不会一味的向自然索取或者征服,或许今天的环境危机就不会有如此严重。面对如今各种环境极限危机,人们需要做的是拿起法律武器,对那些超过“道”所允许的范围之外的人欲,应当进行规范和限制。包括限制过度的物欲,如“去奢,去甚,去泰”。“节欲寡用,见素抱朴”,应当成为资源极限时代人类生活行为需要倡导的理念。唯有此,才能从达到源头控制的效果,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参考文献:
[1] 老子·二十五章[M]. 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6.62.
[2] 庄子·秋水[M]. 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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