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珂 林潇潇:社会团体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问题研究(二)
”的谣言四起,在该市市民中造成较大恐慌;2008年1月的冰雪灾害充分暴露出气象部门和电力部门缺乏有效沟通,气象信息未能对电力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1]内生型的缺陷需要其它社会力量的帮助,人为的失误则呼唤其它社会力量对政府的监督。而社会团体正是“其它社会力量”的主力。
(二)可行性分析
我国2007年8月颁布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了公众参与突发事件的义务,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为社团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提供了实定法的支持。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具有的技术性、专业性、突然性、紧迫性等特点导致了该应急管理存在较大的困难性,对参与主体提出较高的要求。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该机制中,为保障群众健康、恢复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秩序贡献自身的力量,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团体不仅足以胜任,而且责无旁贷。
转型时期社会群众利益群体的分化为社会团体的产生打下深厚的基础。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和社会生活层面的转型正在进行。二、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打破了原有的社会利益格局,使社会阶层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社会成员的类型高度丰富:“原来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四大群体不断分化,出现了以不同职业为主的多种利益群体。”[1]社会职业利益的分化导致了社会群体利益差距的扩大,而各社会群体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使得他们为了共同的利益或价值结成各个利益群体。这样的利益群体,就是作为群体共同利益代表存在的各种社会团体。自1988年民政部门恢复社团登记以来截止到2005年,我国的社会团体稳步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在登记的14万多个社会团体中,行业性社团有41722个、专业性社团有40325个、学术性社团有37401个、联合性社团有9640个,其他社团为2079个。”[1]这些社会团体成为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资源和力量。
民主政治的发展进步为社会团体的发展、工作,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体制改革使得我国的民主政治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民主程度较之以前有很大提高。政治的昌明有效保障了公民的自由结社权,也为社会团体提出自身的权利要求提供了畅通的渠道。而民主政治对于“有限政府”的限制更是为社团活动留下足够广泛的空间。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全面发展,公民的民主意识、自主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已逐步形成、强化,维护自身权利的意愿、要求日益突出,为社会团体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思想土壤[1]。
公民社会逐步成型成熟,社会团体开始真正成为一股独立的社会力量。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分工不断细化,政府部门开始简政放权,其职能与权力行使的合理性、合法性正被逐步削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呼唤另一股独立而强有力的力量参与秩序的维护,社团独立性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被重视、发掘和巩固。“近年来南京大连、苏州等地就对领导干部兼职于社会团体等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从而全面实现了社会团体在‘人员、场所、经费’等方面与主管部门‘三脱钩’。”[1]尽管“强政府,强社会”的社会格局仍要求以社会团体为代表的“第三部门”在实现“财务自主、人员任用自主、决策自主”等方面更进一步,现阶段我国社会团体的发展情况,已足以初步胜任在监督、辅助政府方面的工作。
(三)国外经验借鉴
一些西方国家建立起由政府主导、各社会主体广泛参与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及管理机制。而在政府之外起主要作用的,就是发展成熟、独立而具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的各种社会团体。
以美国为例,常见的参与灾害应急的社会中介组织主要有国家应急管理协会、国际应急管理者协会、有关紧急事件和危机管理的公共管理部门协会、心理协会的灾害反应网络、关于应急管理的公共工作协会委员会等等,各志愿组织、宗教团体也积极参与其中。政府与这类组织签约在美国十分普遍。这些社团的积极工作,对政府责任进行着有效的补充。
日本提倡“自救、共救、公救”的理念,以社区、企业等生产、生活单位为单位的自救互助性社团非常活跃。日本积极利用社团优势,使其在危机教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种由社会团体开展的定期、长期的知识教育、救灾演练,不但收效显著,而且大大节约了政府管理成本。社会力量的高效运作,是日本的应急反应能以及时、高效夸称世界的一大重要因素;[1]
俄罗斯是一个自然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生态社团在该国起步较早,一些社团甚至具有了政党性质,直接参与国家的政治管理和环境资源管理,如“俄罗斯绿党”、“雪松”等。生态社团的主要工作是常态秩序下的自然资源保护,但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应对,也是诸如生态巡逻队的主要项目。[1]
二、社会团体参与的优势
团与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对于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一关键之处的衔接,使社团在从事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在内的环保实务时,在很多方面体现出相对于其它社会主体的优势。
(一)相对于市场行为的优势
市场是借助供求关系、价格机制调整资源配置的机制,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可谓是市场主体的唯一目标,故而其在自身以外的公共利益的维护方面,难以发挥与社会团体相同的作用。现阶段关于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的提法,尽管十分合理、必要,但由于其较偏重于道德约束,发挥作用必然有限。另一方面,经济学关于市场外部性的方面也促使国家对市场机制进行调整,并通过一定强制措施将对生态环境的损耗纳入市场主体成本系统内部,但同样,这种制度调整尽管较之“社会责任”的提倡更为现实有效,并且更为合理必要,现阶段已在较多实然制度方面有所体现。
(二)相对于政府行为的优势
社团的灵活性又两层含义,一方面,在人员组成上,根据共同利益的不同,不同人员组成不同的社团,在社团内部,只关心其成员是否具备该共同利益,其他异同则在所不问,所以环境保护社团能够调动十分巨大的社会能量;另一方面,在调整方式上,由于社团的政治性不强、官僚化不高,其活动领域、行动效果均可能较优。社团自益性指的是社团工作能够保护、增进社团成员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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