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日,其必然会达到技术发展同质竞争期的行业发展高级阶段,因此为了在促进全行业资本集聚的同时,为未来不同可再生能源发电主体的主动技术进步预留制度激励的空间,防止发电企业的技术投入懈怠和成本控制懈怠,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在适度的范围内试行配额制。我们建议配合中国五年一次的经济规划周期,在《可再生能源法》实行5年后的2011年,将配额制部分引入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实践中,以便最大限度地发挥两项制度的各自优势,全面提升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与技术进步。
[1]作者:邓海峰,男,法学博士,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研究中心讲师。电话:010-62795334,13521512388,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法学院,邮政编码:100084。Email:denghf@tsinghua.edu.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二条。 [3]此处所谓资金积累期是指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需要依靠资金积累以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阶段。技术发展同质竞争期是指可再生能源产业跨越资金积累期之后,各产业主体主要依靠技术竞争获得成本优势以实现扩大再生产的阶段。 [4]截至2004年底,中国累计安装风电机组数量为1292台,总装机容量76.4万KW,全国共有48个风电场,分布在东北、华北、西北及东南沿海20多个省市。2004年全国在建项目的装机容量约150万KW。其中正在施工的约42万KW,可研批复的68万KW,项目建议书批复的45万KW,包括5个10万KW特许权项目。参见周鹤良:《我国风力发电产业发展前景与策略》,载《电气技术》2006年第6期,第93-96页。 [5]赵洪杰等:《风力发电的发展状况与发展趋势》,载《水利科技与经济》2006年第9期,第112-117页。 [6]王庆一:《中国可再生能源现状、障碍与对策》,载《中国能源》2002年第7期,第42页。 [7]周鹤良:《我国风力发电产业发展前景与策略》,载《电气技术》2006年第6期,第93-94页。 [8]顾树华、王白羽:《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初步研究》,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1期,第18卷,第27页。 [9]顾树华、王白羽:《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初步研究》,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1期,第18卷,第27-28页。 [10]时璟丽,李俊峰:《英国可再生能源义务发令介绍及实施效果分析》,载于《中国能源》,2004年11月,第39页。 [11]严慧敏:《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思考》,载于《能源研究与利用》,2003年第5期,第4页。 [12]顾树华、王白羽:《中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的初步研究》,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增1期,第18卷,第28页。 [13]肖江平:《我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法>的制度设计》,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第107页。 [14]虽然在强制购电制度下,可再生能源多出的成本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但其制度设计上并未体现出实现可再生能源社会价值的理念,而且购电制度也非市场定价,不能真实反应可再生能源的两种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