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缔约方规定了有约束力的减排任务,并规定了意在促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开展环境合作的国际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即承担减排义务的缔约国(主要是发达国家),可以在没有减排义务的非附件一缔约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通过资金和技术转移的方式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完成本国的减排任务。与传统环境合作相比,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环境合作具有以下特征。
在东北亚地区,日本和俄罗斯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附件一缔约方,承担着温室气体减排任务,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投资国;中国、韩国、蒙古和朝鲜均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是项目的东道国。 东北亚国家间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集中在中日、韩日和蒙日之间进行。截止到2009年初,东北亚地区已有36个合作项目在EB获得成功注册,其中中日30个(年减排总量约20 530 220t CO2e)、韩日4个(年减排总量约1 890 879 tCO2e)、日蒙2个(年减排总量约60 000 tCO2e),共约0.22亿tCO2e/年。 合作双方从这36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获得很大的收益。按照8美元/tCO2e计算,在减排期内中国每年可从30个项目中获得约1.64亿美元的收益,若计入期为7年,中国共从这些项目中获得约11.48亿美元的收益;韩国每年可从4个项目中获得约0.15亿美元的收益,若计入期为7年,从这些专案中获得约1亿美元的收益;蒙古国可获得约336万美元的收益。而且中国可以引进风电水电技术、燃料替代技术、甲烷回收技术和节能技术,韩国技术引进上集中在风电技术和分解温室气体HFC-23技术上。 日本通过项目合作为其节省了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日本从这36项目中共获得约1.54亿tCO2e/年的温室气体。按照日本开发的AIM模型的计算结果,日本的边际减排成本为234美元/吨碳,即858美元/吨二氧化碳,则日本从中、韩、蒙这36个项目中获得的二氧化碳当量减排量将节省近1321亿美元的减排成本。同时,清洁发展机制为日本在东北亚地区开展环境合作提供了平台,21世纪以来,日本政府把环境保护作为拓展外交的重要领域,将环境问题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扩大国际影响、促进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使日本扩大了与东北亚地区国家合作的规模和力度,提高了影响力。 综上所述,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环境合作这种基于市场的、多赢的制度化环境合作模式,将是东北亚地区未来环境合作的发展方向。
三、东亚区域环境保护的制度化协作展望 (一)环境合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全球国际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值得东亚环境合作借鉴,并要突破这些瓶颈,主要表现为: 一是现有的国际合作主要是经济发展程度相近的国家之间的合作,如欧盟,G8集团,77国集团等,这种合作在性质上是俱乐部意义大于互补意义,合作被人为地规定了准入门槛,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效的环境合作很有限。 二是基于气候变化应对的区域合作不足。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上划分的三个集团不仅缺乏集团之间的合作,各集团内部的合作也不充分。 三是环保市场机制和行政机制均遭遇挑战,一方面如英国以市场机制为主的可再生能源法中的交易机制2008年实施的非常不理想,中国以行政机制为主的绿色GDP考核绿色从 2006年起也陷入了困境。另一方面不同机制的合作互补并没有体现出来。 中国与周边国家的环境合作主要是双边的,多边区域性的合作很少而且合作机制也比较简单。中国签署的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只是环境保护为唯一目标,与经济的合作如何更紧密地结合体现不充分,这使合作的动力不足。 中国已签署的环境保护合作协定产生较早,一些当前国际最关注的环境问题规定不充分,特别是气候变化、低碳经济、消除绿色贸易壁垒问题极少涉及。中国与其他国家在这个领域的合作目前主要停留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一款(h)项所规定的“进行关于气候系统和气候变化以及关于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法律方面的有关信息的充分、公开和迅速的交流”层面。 环境合作协议多为“软法”, 不具有约束力,实施机制有待落实。
(二)区域环境保护制度化协作的含义和内容 区域环境保护制度化协作是通过制度安排,建立和利用国际制度来实现区域环境保护的协作。 合作事项应当首先是合作各方国内立法或政策比较完备、可以对接的领域。从中国与日本、韩国分别签订的双边环境保护协定中的合作事项分析,以及从中国国内立法和政策完备程度上看,符合这类条件的合作领域依次有: 沿海和海洋污染控制; 农业径流和杀虫剂控制; 固体废弃物管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控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和处置; 有毒化学品管理; 噪声的减少; 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 大气污染及酸雨的防治; 水污染防治;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自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城市环境的改善; 保护臭氧层; 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等。 合作事项应当与中日韩三国经济合作紧密结合,要有利于经济合作的开展,以取得经济界和政府的支持与积极参与。 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新能源、环保技术合作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国际合作机制,特别是碳汇交易等,要有更优先的考虑和法律及制度安排。 (三)东亚区域环境保护制度化协作的法律建设具体进程建议: 第一,学者推动。由日本一桥大学组织的东亚环境合作论坛已经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和学术影响,建议在此基础上把这个论坛转化为长期的机制。学者论坛经过充分和严谨的学术论证,发表学者共同宣言。 第二,论坛吸收更多的官方代表和企业界代表参与,除环境法学者外,还应有国际法学、经济法学、立法学和经济学、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三,借鉴成功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国际环境保护合作机制的经验,提出《东亚环境合作框架》的学者建议方案。 第四,对东亚环境合作优先行动领域的事项提出具有“议定书”意义的实施设计方案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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