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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东亚区域环境保护协作的法律分析与展望」(三)
2011-03-31 22:24:1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279次 评论:0
球环境监测系统、国际环境数据查询系统和有毒化学物的国际登记中心。中国已经参加这三个系统。黄河、长江、珠江、太湖四个水系已参加全球水监测系统,北京、上海、沈阳、广州和西安等城市已参加世界城市大气污染监测。
  2,发展区域环境综合治理体制

近年来,地区性国际综合治理出现了较大发展。各种不同规模的地区治理环境组织到1984 年就已超过50 个,特别是根据地球自然条件,出现了综合治理体制。欧洲已开始从分片治理发展到制订全欧环境保护计划。
    3 ,建立区域环境保护协作制度

处理有关国际环境问题的一条重要原则,是要求有关国家之间经常进行协商和互通情报。很多国家条约都有此规定, 并已逐渐形成国际惯例和制度。1974 年北欧四国的《环境保护公约》就规定,互相之间主动通气、征求意见,遵守共同规定的法律秩序,实行互相监督。
    4,开展区域环境保护技术合作与援助

这种合作与援助的优先行动领域应当是对合作各方国家环境核心利益的有效支持,在中国,尤其是水环境安全、土地资源安全、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工程、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建立与实施等;其次是全球共同关注的环境问题,特别是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等问题,此外如何消除区域绿色贸易壁垒也应成为合作的主题。

除上述内容外,国际合作原则还要求各国共同努力提高现有技术,发展无污染或低污染的新技术,并应用于现代社会。

 

二、中国参与东亚地区环境保护国际协作的现状

(一)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框架下的多边环境保护协作义务

中国先后批准了保护湿地的《拉姆萨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和《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治荒漠化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多边环境协议。中国积极参加了这些多边环境协议缔约国会议和其它实施公约的会议。

中国对已经签署、批准和加入的国际环境公约和协议,一贯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在《中国21世纪议程》框架指导下,编制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等重要档以及国家方案或行动计划,认真履行所承诺的义务。中国政府批准《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提出了淘汰受控物质计划和政策框架,采取措施控制或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扩大使用。1994年7月,在联合国开发署的支持下,中国政府在北京成功地举办了“中国21世纪议程高级国际圆桌会议”,为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贡献。1995年11月,中国发布了《关于坚决严格控制境外废物转移到我国的紧急通知》,1996年3月又颁布了《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防止废物非法越境转移和进口造成环境污染。
       近10多年来,中国环境领域的国际合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参加了许多国际环境公约的谈判,为《京都议定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新的多边环境协议的达成作出了贡献。

 

(二)签署和执行双边、多边环境合作协定

东亚国家间的环境合作协议主要以双边环境合作协议为主,除《中、蒙、俄共同自然保护区的协议》(1994)外,其它环境合作协议均为双边协议,目前东北亚地区尚不存在区域性多边环境合作协议。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先后与蒙古、朝鲜、韩国、日本和俄罗斯签署了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定;日韩、日蒙、俄韩等国家政府间也签署了保护环境的双边协议。这些双边环境合作协议的签署为国家间的双边环境合作提供了政治上的保障、提供了方向和框架。

(三)加强国际环境合作的机构建设

   中国为进一步加强在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合作,1992年4月成立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40多位中外著名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向中国政府提出有关咨询意见和建议。该委员会已在能源与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农业建设、资源核算和价格体系、公众参与、环境法律法规、循环经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而富有价值的建议,得到中国政府的重视和响应。

(四)推动建立东北亚国家政府间官方环境会议机制

东北亚环境合作高官会议、东北亚环境合作会议和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已成为东北亚环境合作的高层次的官方常规机制和最高决策机构,各国以国家的身份讨论与能源、资源、跨界污染、沙尘暴、酸雨、海洋污染等相关的环境问题。

政府间官方环境会议的召开促进了各国间的环境交流,使一些导致国家间矛盾与纠纷的跨国环境问题,转化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的积极的行动计划,对推动东亚地区多边环境合作机制的建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会议本身具有协商性质,没有稳定的组织保障。

 

(五)广泛参与区域性、双边、多边环境合作项目

1,区域性环境合作项目

例如,“东亚酸沉降监测网” 属于区域性合作计划,涉及到东亚各国,是日本于1993年发起的,该网络旨在交换各国酸沉降监测数据和技术、通过国际间的监测合作评估东亚地区酸沉降状况,防止跨国际酸沉降污染危害。“西北太平洋行动计划”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区域性海洋计划的一部分,1991年发起,有关国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和俄罗斯,目的是加强东北亚海洋环境保护。在此框架内,中、日、俄、韩四国区域应急合作开展顺利。

2,双边、多边环境合作项目

2002年中日韩三国同意建立沙尘暴共同监测网络,实现监测数据共享;中日韩蒙四国于2005年启动联合治理沙尘暴项目。自2005年始中俄和俄蒙对界河水环境进行联合监测。1994年在中蒙俄三国共同边境地区建立了国际自然保护区,并命名为CMR-达乌尔国际自然保护区。

 

(六)鼓励开展双边、多边环境合作论坛、交流会、研讨会等环境信息交流活动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东亚各国家开展了一系列双边、多边环境合作论坛、交流会、研讨会等信息交流活动。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在污染防治、环境战略与政策研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中日两国环境合作的窗口和基地。中日环境合作综合论坛、中日节能环保综合论坛是中日环境、节能领域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中韩节能技术交流会、中韩水技术交流会、中韩水资源交流会就中韩两国在水资源利用、水资源管理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2007年,中日韩三国控制电子废弃物跨境转移研讨会上,三国对有毒有害危险废弃物跨境转移问题开展对话与合作。

 

(七)积极探索基于市场的、多赢的环境合作机制

为控制全球气候变暖,《京都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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