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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珂「东亚区域环境保护协作的法律分析与展望」(二)
2011-03-31 22:24:13 来源: 作者: 【 】 浏览:12276次 评论:0
一,也是国际环境法的原则之一。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的排他性的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主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即“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环境责任原则。”

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表述了这一原则。这个原则作为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体现在国家对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另一方面国家要对其主权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对他国造成环境问题负有责任,同时这一原则也意味着国际环境合作不应对合作各方的国家主权造成损害。

    国家环境主权原则的内容在《人类环境宣言》的原则21中得到充分体现:“按照联合国宪法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并且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

    1992年的《里约宣言》对此原则做出进一步的解释,不仅将《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中的“环境政策”一词改为“环境与发展政策”,强调发展的重要性,而且将其位置提前,作为第2项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其本国的环境与发展的政策开发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并负有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的责任。

    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在很多其他的重要国际法文件和司法判例中得到确认。例如,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重申各国拥有主权权利按自已的环境和发展政策开发自己的资源。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亦明确规定:“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根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判例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国际法文件的规定,各国已经承认“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或在其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在各国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是应尽的国际义务,即国际环境义务。国家违背国际环境义务则属于国际不当行为,应负国家责任。

2,兼顾各国利益和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原则

这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环境保护区域协作中的体现。世界各国共同享有一个地球,共同分享地球资源,共同承担环境责任。共同责任是国际环境合作的基础。但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将环境问题区分为发达国家发展过度的环境问题和发展中国家发展不足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为自己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也向地球排放了大量的污染,从而积累形成严峻的环境问题,而到目前来说,发达国家也仍然是当今环境问题的责任者。因此,发达国家应对全球环境污染主要责任,并有义务在资金、技术上帮助发展国家参加全球环境保护合作。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贫困造成的,国际环境保护的合作要求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打破贫困才能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

1992年《里约宣言》原则第6条: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伤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受到优先考虑。环境与发展领域的国际行动也应当着眼于所有国家的利益和需要。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序言也规定:“……进一步承认有必要订立特别的条款,以满足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和适当取得有关的技术,……。”

此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0年修正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等对此也有有关阐述。

3,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国际环境合作的必要性,是由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特点所决定的。当今世界,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解决这些环境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完成。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得到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例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4指出:“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国际问题,应由所有各国,不论大小,以平等地位本着合作精神来处理,通过多边功双边安排或者其他适当办法的合作,是对各种领域内进行活动所引起的不良影响加以有效预防、减少或消除的必要条件,唯须妥善顾及所有国家的主权和利益。”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再次重申了国际环境合作的原则。该“宣言”的原则7宣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此外,《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9、原则14、原则18、原则19等都对国际环境合用原则的内容作出阐述。

目前,国际环境合作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传播机制;通知和协商机制;环境技术合作机制;人员交流与合作机制;援助机制;紧急情况下的合作机制等。

4,尊重合作方国家核心环境利益应当成为环境合作的基础和前提

近年来国际环境保护中盛行“国家环境安全”的理念,这是环境保护国际或区际合作中必须面对的新问题。根据美国的《环境安全规划》,环境安全(Environmental Security)包括污染预防、技术、安全(safety)和职业卫生、自然保育(conservation)、符合法律、净化、爆炸安全(explosive safety)以及害虫管理等8个主要因素。《环境安全规划》规定,美国的环境安全有4个压倒一切的、相互联系的目标。[1]所谓“压倒一切”,表明这是国家环境根本利益或核心利益,这在事实上已成为国际环境合作或区域环境合作的前提。这要求合作各方要相互了解他方国家环境安全的基本要求,尊重合作方国家环境的根本利益。

中国环境保护权威人士曲格平先生认为,环境安全一般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主要指环境质量状况低劣和自然资源的减少和退化削弱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特别是环境难民的大量产生,从而导致国家的动荡。”[2]这可以理解为中国国家环境安全的根本利益和核心利益所在。因此,区域环境合作的重要前提是了解和尊重合作各方的国家环境根本利益和核心利益。

 

(三)环境保护区域协作的主要内容

1,建立区域性环境保护系统,如监测系统和查询系统等

现在国际上建立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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