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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收?谁来收?送到哪? (二)
2011-03-31 22:23:05 来源: 作者: 【 】 浏览:4059次 评论:0
到废物的危害性和环境保护等问题。对于部分城市来说,只有少数的家庭会选择到商场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此外,对于废弃的干电池、含汞日光灯管、过期药品及包装物等的回收,不少地方政府部门对公众没有特别要求,而我国大多数城市没有设立专门的回收站和处置场,就算想要单独收集,公众也不知道到底该怎么做。
  另一方面,有些企业想从事“资源型危废”的回收及综合处置业务,但因为部分此类废物已纳入危险废物管理,进入的门槛高,所以申办经营许可证较为困难。更重要的是,用作生产的原料来源没有保证,加上政府的产业化政策、鼓励性财税政策、有偿处置制度、收费标准等尚未完善,一旦投入,也许长时间不能收回成本甚至会持续亏损(比如现在的部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行业企业),让不少企业望而却步。

  尤其在我国中西部大部分地区,“资源型危废”的产生者和处置者之间没有建立起有机联系。产生者不知道将废物交往何处,而废物处置者往往没有原料来源。回收体系不畅通、管理制度不到位是导致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

  加强七项制度建设
  建立高效回收体系

  回收体系是保障“资源型危废”安全处置的基础。如何才能建立合理、高效的回收体系?笔者认为,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重点加强7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第一,政府部门应当制定“资源型危废”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在我国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里,倡导政府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加快建立废物回收体系,推动废物的回收处置与污染防治工作。但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项专门的、可操作性强的“资源型危废”回收处置管理制度。

  制定有针对性的“资源型危废”回收处置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规范产生企业的委托处置行为,也可以加强和规范公众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物回收与安全处置管理。如日本1970年出台了《废弃物处理法》,对于特殊管理产业废弃物的回收、处置进行了规定;美国也于上世纪70年代制定了《资源保护和回收法》(RCRA),对废物的有序回收和处置进行了规范;我国台湾地区环保部门自1987年1月起就推动了应回收废物公告制度,建立了完整的回收体制和回收网络,确保废物回收再利用和妥善处理,并确保回收体系的完整循环。

  第二,街道、社区、村镇应当大力宣传“资源型危废”回收处置管理制度,制定居民参与制度。

  政府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资源型危废”回收处置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画册、社区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资源型危废”不规范处置的危害,以及国家对这些废物的环境监管要求;同时,制定符合本街道、社区、村镇实际情况的公众参与制度,详细告知公众应当在什么时候将废物交至什么地点。

  第三,回收处置企业应当在街道、社区、乡镇进行合理布点,制定及时运输制度。

  “资源型危废”能够得到回收的关键因素是每一个街道、社区、村镇都应该有1个以上的收贮点;每一个县(区)至少应有2~3个中转站;每一个市(州)至少应有2~3个暂存库;每一个省份至少应有4~5个集中处置场所。只有合理布局收贮点,公众才会有较为便捷的集中渠道,才有主动分类收集的积极性。

  对于收贮点的布局,应当由废物处置企业牵头,生产商和销售商共同参与完成,收贮点、中转站、暂存库的建设及运行费用,亦应由上述3方共同承担。同时,处置企业应当制定及时运输制度,保证公众上交废物时有地方收贮。

  第四,地方政府应当规范建立回收处置基金制度。

  为了充分鼓励公众分类收集“资源型危废”的积极性,应当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建立回收处置基金制度。根据产品种类、规格、型号、废物含量及危害等级,分别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一方面让废物收集者在获得一定经济利益的同时了解更多的环保知识,另一方面让生产者承担一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回收处置基金可由处置企业、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商共同筹措,也可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和社会环保基金资助。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起,结合“地方政府清洁队”、“回收商”及“回收基金”等力量对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物加以回收再利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值得借鉴。

  第五,街道、社区、乡镇应当制定回收先进社区、个人鼓励表彰制度。

  为了调动社会各方尤其是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对于做得好的街道、社区、村镇相关负责人员应予以鼓励和表彰,并通过制定先进社区、个人表彰制度,营造主动、积极回收废物的氛围。鼓励表彰费用通过“回收处置基金”予以落实。

  第六,政府部门对“资源型危废”回收处置企业应当制定优惠政策。

  自从国家出台“家电以旧换新”有关政策后,许多省份的家电拆解企业在得到了政府的补助资金后开始兴建,但国家与地方政府的补助资金并非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制定更加合理的产业化政策、鼓励性优惠财税政策、有偿处置收费制度,才是解决“资源型危废”回收处置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

  第七,政府部门应当制定生产企业、销售商和处置单位的责任延伸制度。

  一是生产企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产品中的有害成分,或者选择对环境危害较小的替代原材料,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将有害成分十分明确地告知销售商和消费者;销售商应当将商品报废后的处置程序书面告知消费者,尤其是可以进行回收的街道、社区、村镇以及处置企业的地点和联系方式;处置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让公众享有知情权,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做好废物处置工作,避免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和危害。

  (作者系四川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总工程师)
 

[相关链接]国外如何回收节能灯

    由于废弃节能灯含汞,对环境危害很大,国外对节能灯的回收处理工作十分重视。

  美国有7个州禁止将节能荧光灯泡直接放在常规的垃圾袋中,其他州在一年中均有特定时间处理废旧的节能荧光灯泡。

  日本是在荧光灯回收处理方面做得最好的国家。在北海道可以专门处理废弃电池和废荧光灯,收集的方式是93%通过民间环保组织收集,7%通过各厂家收集。

  瑞典和德国则是采用销售体系回收和社区回收两个平行回收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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