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咨询留言|东泽律师|法律法规|人大环境资源研究| 设为首页 收藏
搜索:
标题 内容 作者
我要投稿
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如何建立?(二)
2012-05-23 11:22:0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2752次 评论:0
p;   各领域防范是关键


    ■阅读提示


  “十二五”时期,各主要领域风险防范任务有: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推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规划》中提出,“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统领性、基础性任务要求,同时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推进固体废物安全处理处置”、“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等4个重点防控领域分别提出防控任务,形成“1+4”的防控任务体系。


  “十二五”时期,各主要领域风险防范任务有:


  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规划》从提高核能与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等3方面提出“十二五”时期工作重点。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对核设施影响的分析和预测预警,进一步提高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运行的可靠性。重点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整改,对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设施要限制运行或逐步关停。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强化对在建、拟建核设施的安全分析和评估,完善核安全许可证制度。加强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核设施流出物监督性监测。推进早期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污染治理,开展民用辐射照射装置退役和废源回收工作,加快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能力建设,基本消除历史遗留中低放废液的安全风险。加快铀矿、伴生放射性矿污染治理,建立铀矿冶退役治理工程长期监护机制。


  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态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从6个方面全面开展重金属污染风险防范:一是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大重点行业防控力度;二是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企业社会责任,鼓励公众参与,严格污染源监管;三是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加大污染源治理力度,实施区域综合整治;四是搞好修复试点,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五是强化重金属监察执法能力建设,完善监测和预警应急体系;六是加强产品安全管理,减少重金属相关产品消费,提升民生保障水平。规划明确提出重点区域每一类主要防控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区域每一类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的控制要求,这一目标为刚性要求。


  推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十二五”时期任务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全面开展未纳入经营许可证管理范畴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的排查与评估,全面摸清企业自建设施布局、技术、运营方面的状况,为加强企业内自建设施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奠定基础;二是大力促进危险废物利用与处置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必须切实解决处置收费机制问题,推进财政补贴制度;发挥经营许可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处置企业运营服务水平;利用技术、布局调整、重组等手段,促进企业集约化、专业化和规模化进一步发展;三是开展边远地区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和试点,探索边远地区医疗废物管理、收费、运行保障机制,使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向边远地区进一步延伸。


  健全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规划》从严格化学品环境监管、加强化学品风险防控等两方面提出“十二五”时期工作重点。化学工业企业小、散,建设布局调控严重不足,不同省份重复建设,产业转移带来的环境污染转移增大了环境风险。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范成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范的重要管理对象。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组织《化工园区环境保护的通知》,以进一步落实和细化防控要求。

  经济政策是保障


    ■阅读提示


  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切实推进环境风险防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其中两项重要的制度。


  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采用市场经济手段、切实推进环境风险防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其中两项重要的制度。


  “十二五”时期,应重点研究建立完善的污染损害赔偿中环境价值实现的途径和机制。应明确规定资源环境损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存在主观过错和超标排污为责任前提;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现有的人身、财产及应急监测费用,还应将污染修复、生态服务期间损失以及损害评估的费用纳入其中。赔偿主体除规定一般的赔偿主体外,还应明确历史遗留环境污染责任主体的追溯以及共同环境污染致害中各主体的责任认定等问题。


  应建立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环保专项基金等社会化赔偿金。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立法经验和模式,在石油、化工等风险等级高、污染后果严重的行业建立基于风险评估等级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环境损害补偿基金。

 

    责任落实是根本


    ■阅读提示


  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承担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处置应坚持属地原则,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本辖区环境风险源的监督与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同时,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权利与责任。


  企业应承担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环境风险防范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增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环境风险识别、评估、监测、预警体系,从源头消灭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通过完善环境应急预案,增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在环境事件发生时,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损害。


  建立健全污染责任终生追究制度,倒逼企业加强全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风险损害评估与污染赔偿制度,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追究企业污染清除责任,彻底清理有关污染物,修复受污染的水体、土壤等。建立污染责任终生追究制度,落实政府监管责任,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重特大环境安全和环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规对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实施问责。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责任编辑:dongzelaw
】 【打印繁体】 【投稿】 【收藏】 【推荐】 【举报】 【评论】 【关闭】 【返回顶部
我来说两句
已有0评论 点击全部查看
帐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验证码:
表情:
内容:
网友关注排行
科技
数码
科普
财经
新闻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