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措施针对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既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例如,冬天和夏天公共场所温度的控制,应当具有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对于减少公车的使用,既应具有强制性,也应具有指导性;而对于居民居住、工作和出行方式,宜以引导和市场调控为主,强制性不宜明显。也就是说,措施设计既应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应考虑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开展的可行性。
●气候变化的适应措施
由于气候变化适应行业和领域的不同,适应措施因而具有一定的差异性。为此,立法不应过多涉及综合措施,而应在总体要求的指导下,分门别类地规定不同领域适应气候变化的针对性措施。
从国内外的立法情况来看,我国的气候变化应对立法宜在产业措施、生物多样性维护措施、农业措施、林业措施、水资源措施、海洋措施、建筑措施、生活措施、旅游措施、卫生措施、监测预警、救灾应急、通报和协作等方面拟定专门的条文。考虑到实施的可行性,一些方面的规定需要呈现指导性,而另一些方面的规定则需要呈现强制性。
在适应措施之中,维护生物多样性、完善大江大河防洪工程体系、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修复海岛和海岸带生态、加强旅游应急管理、开展气候变化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研究、公共场所开展温度控制活动等规定,都是气候变化应对的特殊要求。立法对此做出规定,从内容上看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气候变化应对的保障机制
气候变化应对要落到实处,需要有各方面的保障措施。
这些保障措施应当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全面性与层次性相结合,从多方面、多层次保障气候变化应对活动的开展。
二是总体性与具体性相结合,既应规定规划保障、财政保障、投资保障、科技保障等总体性的保障措施,又应规定税费保障、价格保障、保险保障、信用保障、基金保障、国内市场交易保障等具体性的保障措施。
三是一般与特殊机制相结合,既应设置政府采购保障等共性的资源、环境法律保障机制,还应设立国内市场交易机制、应对气候变化政府基金、应对气候变化民间基金、企事业单位信用保障、农业和林业保险等独特的保障机制。
四是国内与国际机制相结合,既要借鉴考虑国际通行的法律机制做法,也要考虑我国相关产业和活动的实际。
此外,宣传教育和与之相关的社会参与也是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条件。为此,立法有必要规定气候变化应对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内容。
在具体内容设计方面,立法宜借鉴国外立法,安排总体要求、宣传方式、对外宣传、在校教育、在职教育和社会参与等条文,提出要求,将气候变化及其应对纳入国家教育体系,纳入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发挥报纸、书籍、广播、电视、杂志、互联网、手机等媒体的作用;媒体制作播放与气候变化、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有关的节目和公益广告;国务院宣传部门每年以多种文字语言对外发布《中国气候变化白皮书》和其他相关的信息,广泛获取国内外的理解、认同和支持;将气候变化及其应对纳入中小学、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将气候变化及其应对纳入在职教育培训体系。
在要求宣传培训、提高全民应对气候变化素质的同时,立法还需要规定社会参与的措施,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