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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放出连环索意在缚黄龙(二)
2012-01-13 10:58:58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1540次 评论:0
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同时,山东省还制定了《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和《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放限值标准》,确定了全省把轻型汽油车与轻型柴油车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对策。

 

    如何实施环检标志管理?


  制定专门管理规定,提出详细具体要求


  《条例》规定,对全省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制度,环保检验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检验标志和黄色环保检验标志。


  据谢锋介绍,为保障《条例》的平稳过度与顺利实施,专门出台了《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规定》,从机动车环保检验执行的标准、黄色和绿色环保检验标志的分类判别、标志样式、标志发放及标志信息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要求,为制定对高污染的黄标车采取限行、鼓励淘汰等管理措施奠定了基础。


  山东省环保厅与省公安厅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其中,具备条件的市应按《条例》要求于2011年10月1日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工作,其他设区的市最迟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全面开展此项工作。


  在用机动车应在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到期之日前,按照《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规定》进行环保检验,并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自2011年10月1日起,外地转入山东省的在用机动车,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达到山东省对新注册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对不符合新注册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以及经环保检验(或维修后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

 

    环检收费有哪些标准?


  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


  为配合《条例》实施,山东省还专门出台了《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2011年12月10日起正式执行。


  山东省规定,依法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并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机构,接受用户委托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服务,可收取检验费用。其收费标准由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免费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凡首检不合格的,复检不得收费;复检不合格需第三次检验的,减半收费;第三次检验仍不合格需再检的,按照规定收费标准全额收费。


  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免予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检验机构开展服务应遵循自愿有偿的原则,车主可自由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参与经营与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有关的维修业务。


  检验机构应在提供服务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不再检验排气污染的,其收费标准应在现行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核减,具体核减办法由各市确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严禁未提供排气污染检验服务的机构收取检验费用。

 

    怎样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随着环检运营、技术、收费等一系列标准制度出台,如何确保各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就成了重要任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影响到每个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的利益,公共属性明显。《条例》内涵丰富、制度设计新,各级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多渠道、多层次组织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活动。”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连承敏强调。


  连承敏要求,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的宣传导向作用,广泛深入宣传《条例》,为动员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条例》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要把《条例》的宣传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促进《条例》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统筹安排,部署落实。


  连承敏强调,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既要各司其职,又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工作,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要加强对《条例》的执法督察力度,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他说,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执法;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质监、工商、价格等部门也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好职责。各级人大要把本级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作为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而形成党委部署、政府推进、人大监督的工作合力,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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