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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好组合拳,多种手段形成强大合力
长期以来,我国推动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手段。行政手段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仍存在着行政成本高、长期效果难以保障、污染容易反弹的问题。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综合采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等多种手段,形成强大合力,解决环境问题。
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以来,全国环境立法不断完善,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监管模式不断创新,构筑起坚固的防线。
通过修订法律加大处罚力度,寻求“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破解之道,成为环境立法的重点。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首次规定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等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些地方在环境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2007年修订实施的《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实施了“按日计罚”制度。浙江省从2009年起,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超标排放的单位最高将面临200万元的罚款。
徒法不足以自行。“十一五”期间,我国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各地针对重金属污染、造纸废水等重点问题开展了专项执法检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1065万多人(次),检查企业446万多家(次),查处环境违法企业8万多家(次),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1.9万多件。
为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各级环保部门不断创新更有力的监管手段,形成了强大的威慑力。
2007年1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对唐山等4个城市及国电集团等4家电力企业处以“区域限批”的制裁,以遏制高污染产业盲目扩张。同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两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
“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等手段在解决一些地方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等问题上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这个行政管理手段最终在2008年2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中上升为法律制度,彰显了我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定决心。
如果说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是“外部约束”的话,那么环境经济政策则是一种“内在激励”力量。从2007年起,我国逐步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等多项环境政策,激发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内在动力。
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启动了“绿色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可以从源头上切断污染企业的资金链。如今,4万多条环境违法信息、7000多条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信息进入银行征信管理系统;10多家保险企业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1000多家企业、2000多艘船舶相继投了绿色保险;“双高”(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已成为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安全监管等政策制定与调整的重要依据;排污权交易正在各地不断推开,生态补偿试点走向深入,环境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使用;燃煤电厂脱硫实行每度电1.5分钱的加价政策,推动燃煤电厂脱硫装机容量快速提升10倍以上。随着环境保护的深入发展,环境经济政策的作用正日益显现,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政策体系正在形成。
几年来,“三个转变”打开了我国环保工作的新局面,调整了环保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地位与作用,确立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高度融合的新型关系,开启了“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