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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三十一)
2011-04-20 10:35:04 来源: 作者: 【 】 浏览:42253次 评论:0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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