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日期:2010-12-02 作者:蒋朝晖 来源:中国环境报 | | | | 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近日出台并正式执行。 《意见》明确规定,昆明市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环保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由盘龙区人民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宜良县人民法院、寻甸县人民法院、石林县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其他基层法院暂不受理;全市基层检察院受理的环境保护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检察院管辖的除外),由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寻甸县人民检察院、石林县人民检察院集中管辖,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暂不受理。
据昆明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袁学红介绍,《意见》不涉及公安机关侦查权的行使。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集中指定管辖,将进一步形成合力,加大对破坏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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