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5 年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六)
。![]() ①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九条 环境 监测机构在现场采样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具备监测条件,环境监测机构可不开 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记录原因并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一)被监测单位拒绝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的;(二)被监测单位的排污口、采样平台不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相关规定,无法保证监测人 员人身安全及正常开展监测的;(三)被监测单位的污染物不外排,并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 认的;(四)全年停产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需经地市级(包含省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永久性关停企业需提供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五)其他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 2 详见表 3、附表 1。
注:“——”表示因未监测而未核算监测率。 2.2 废水国控企业监测情况 国控名单中的 22家废水国控企业,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 本季度有 4家停产、9家废水不外排不具备监测条件,应监测 9家, 实测 9家,监测率为 100%。详见表 4、附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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