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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矿井水排污量时采样和监测方法应执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012-02-07 09:59:0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 】 浏览:1773次 评论:0
关于如何确定矿井水进水本底值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附件“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在核定煤矿矿井水排污量时,应采集煤矿井下排水泵站提升到地面的矿井水作为样本进行监测分析,将分析结果作为该煤矿的矿井水进水的本底值。


  二、样本采集和监测的方法应当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的要求执行。


       环境保护部


  (环办函〔2011〕1510号201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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