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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保护巴里坤湿地
2011-08-03 16:44:25 来源:中国环境网 作者:杨涛利 【 】 浏览:1409次 评论:0

中国环境报见习记者 杨涛利 巴里坤报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近日正式施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加强对巴里坤湿地的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障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在湿地保护和管理方面,《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拿出不低于上一年度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0.3%的资金,作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专项资金。并建立巴里坤湖补水机制,每年向巴里坤湖补水1850万立方米以上,确保巴里坤湖的水域面积不少于92平方公里的保护规划目标。
  《条例》规定,哈萨克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好项目准入关,实行湿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禁止向湿地排放未达标的工业和生活废水,禁止在湿地倾倒固体废弃物,限期治理超标排污企业。同时,禁止非法向湿地引进外来野生物种。


  在开发和利用方面,临时占用湿地一般不超过两年。经批准占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满两年未按照规定开发利用的,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湿地从事水产养殖、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基本功能或超出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哈萨克自治县对巴里坤湖芒硝、丰年虫等资源实行限量有偿采捕制度。


  《条例》还规定,对于向湿地排放未达标的工业、生活废水或者在湿地内倾倒固体废弃物,向湿地内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危害水质、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等行为,由哈萨克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

责任编辑:dongze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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